江苏-张家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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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张家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废弃物中的油脂、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以及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信、公安、财政、水利、农业、商务、卫生、环保、食药监、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开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由城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并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应当向城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方式等情况。委托收集、运输、处置的,应当交给具有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处置单位予以确认。 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账,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并每月向市城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设备停产检修应当提前15天书面报告城管部门。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和具有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报城管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向环保、食药监、质监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年审时,应当提供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应当送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禁止直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作为饲料。 第十四条 城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 食药监、质监、工商、环保、畜牧等部门应当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五条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聘请市民担任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单位与个人进行举报和投诉。 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对于经查属实的举报和投诉,城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不具有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将餐厨废弃物和非餐厨废弃物分开收集的;(二)将餐厨废弃物倾倒在公共厕所或者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的;(三)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未建立收运、处置台账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设备停产检修,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由城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建立的收运、处置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城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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