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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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十二月目 录一、前言1二、释义2三、基金的基本情况6四、基金份额的发售7五、基金备案9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0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7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4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1十、基金的托管33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4十二、基金的投资35十三、基金的财产45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6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1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5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6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0二十、违
2、约责任63二十一、争议的处理6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65二十三、其他事项66一、前言(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
3、合法权益。(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 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
4、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二、释
5、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 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 招募说明书:指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
6、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
7、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监管机构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
8、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3. 直销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
9、理有限公司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28.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
10、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4.
1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36.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9. 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12、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13、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7. 元:指人民币元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2.
1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3.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5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 基金的名称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5、(二)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重点关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采用主题策略和核心策略相结合的方法筛选核心主题企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七)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6、1. 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 发售方式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3.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1. 认购费用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17、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1. 投
18、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五、基金备案(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
19、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二) 基金募集失败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
20、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六、基金
21、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22、明书中载明。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23、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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