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个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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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代理合同 被代理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代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请选择身份:□寿险营销业务人员 □区域拓展业务人员 □保险顾问人员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和国家颁布的其它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个人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甲方的寿险营销业务人员、区域拓展服务人员、保险顾问人员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起,即建立代理关系。本合同非劳动合同。 一、代理权限范围 第一条 经甲方授权,乙方有权代理甲方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和甲方授权的其他金融产品; (二)根据甲方规定,代理收取投保人支付的甲方保险产品的保险费; (三)按照甲方规定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四)甲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代理地域范围 第二条乙方代理甲方保险业务的地域范围,以甲方核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中载明的区域为准。 三、代理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3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在上述期限届满时终止。若双方愿意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任何一方提出续订本合同的书面或口头要求,经另一方同意后,书面延展本合同。 四、代理险种 第四条 在国家或当地监管机构许可范围内,按照甲方的具体管理制度确定乙方可销售的产品种类。 五、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第五条 乙方应让客户通过银行转账或POS机刷卡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甲方保险费。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或票据方式缴费的,乙方在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取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后,应自收到保险费时起,在甲方规定的时限(24小时,节假日顺延)内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费部门或收费人员。 六、代理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 乙方同意依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总公司”)制定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规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拓展服务人员管理规定》或《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顾问管理规定》(分别适用于寿险营销业务人员、区域拓展服务人员和保险顾问人员,上述三个规定以下合称“《管理规定》” )以及甲方总公司和甲方有关职能部门所规定的保险代理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佣金。 甲方所支付的佣金分为新保佣金(或初年度服务津贴)、续期佣金(或续年度服务津贴)和其他佣金。新保佣金(或初年度服务津贴),是指乙方承揽代理权限内的寿险业务在收取第一保单年度保费,公司对此保单客户回访成功,并且保单犹豫期过后,乙方应领取的报酬。续期佣金(或续年度服务津贴),是指乙方承揽代理权限内的寿险期缴业务,按公司要求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在续年度保费到账时(本合同有效)所应领取的报酬。甲方所支付的其他佣金,是指按甲方相关规定,以本合同有效且达到约定标准为前提,甲方支付给乙方除新保佣金(或初年度服务津贴)和续期佣金(或续年度服务津贴)以外的其他报酬项目。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己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或甲方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起停止向乙方支付新保佣金(或初年度服务津贴)和续期佣金(或续年度服务津贴),但与该佣金对应的应缴保费在乙方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或甲方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前缴费成功且生效的除外;甲方有权自己方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或甲方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起停止向乙方支付其他佣金,而无论该等佣金的发生是否在乙方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或甲方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前。 第七条 甲方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所做的修改,以提供文本资料、召开会议或职场公告栏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乙方后,该修改内容对本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保证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后,收回甲方向乙方核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确定的时间缴存保证金 元,大写: 仟 佰 拾 圆。保证金用于保障甲方和甲方客户的合法权益。乙方给甲方或者甲方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扣留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补偿损失; (四)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规章以及甲方针对代理人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的行为进行管理、培训、教育、考核、监督、检查; (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必要的培训、教育、考核、检查等活动,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和规定,就乙方未参加或未按规定参加前述活动,视情节对乙方采取包括扣减佣金作为违约金、降级、解除本合同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六)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后或因任何原因解除时,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展业用具和办公用品等资料和物品,如乙方未能及时交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 (七)因乙方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名誉或经济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 (九)甲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十)甲方有义务按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要求,为乙方申请、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十一)甲方应通过文本资料、召开会议或职场公告栏公告等方式告知乙方本合同有关附件的内容; (十二)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获取本合同有关附件内容的途径,并有义务将该等附件置于便于乙方查阅的场所或网络地址。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按时支付佣金和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 (二)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三)乙方有权向甲方询问本合同所提及的附件的内容; (四)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本合同、本合同附件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辅导、培训其他业务人员;乙方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乙方有义务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的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有保证人失去相应资格,乙方应补充提供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并与甲方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六)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申请、换发工作,并在解除本合同后仍负有协助甲方处理与乙方相关的未了结客户投诉等事宜的义务; (七)乙方在提出解约申请后应协助甲方对其经办的所有保单客户进行核查,并按核查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信息或资料; (八)乙方在客户投保之前,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保单中的责任免除事项、退保事项、新型寿险的投资风险以及依法应特别告知的其他事项; (九)乙方有对甲方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文字资料、培训课程、培训方法、培训内容和有关客户信息等甲方未书面同意乙方公开的内容;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乙方有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将甲方的有关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乙方有依法对投保人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的义务;乙方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尤其影响甲方做出承保决定的重要信息如实告知甲方; (十)乙方在代理业务中应依甲方规定的服务事项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主动,及时地协助客户完成体检、索赔、续期缴费和保单保全等事宜; (十一)乙方须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甲方,以保证人生保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客户信息包含以下内容:投保人、被投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的类型、证件号码,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以及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等; (十二)乙方在保险销售和客户服务等工作中,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审核客户信息,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乙方须向客户解释说明采集客户信息的必要性及用途,以及未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 2、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来辨别核实客户身份、准确、完整地记录客户信息; 3、对于客户信息存在缺失的情况,乙方应要求客户补充、更正,告知客户未完成补充、更正将无法通过公司核保或保全; 4、乙方应提示客户如果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5、乙方须鼓励和引导客户提供其本人的手机号码; 6、乙方严禁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严禁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严禁泄漏和倒卖客户信息; (十三)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或因任何原因解除时,应按甲方要求及时交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及属于甲方的各种保险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展业用具和办公用品等资料和物品。若遗失,则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需进行遗失登报声明的物品进行登报,需进行经济赔偿的按规定进行赔偿; (十四)乙方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规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条线业务人员行为守则》(以下简称《行为守则》)等代理人相关规章制度的义务; (十五)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规定参加必要的培训、教育、考核、检查等活动; (十六)乙方经甲方授权担任业务主管职级的,有义务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所辖业务团队的属员进行辅导、管理和监督,属员对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间接责任; (十七)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证如下: 1、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未参与过违法犯罪活动,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过行政处罚,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2、 在本合同项下根据本合同延展的代理期限内,乙方保证不同时代理其他公司的保险业务,或者其他任何单位提供与甲方经营范围的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服务; (十八)乙方隐瞒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存在重大信用缺陷等事实,与签订本合同的,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或名誉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监管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甲方总公司制订的《管理规定》、《行为守则》等有关个人代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管理规定》、《行为守则》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的内容将以文本资料、召开会议或职场公告栏公告等方式告知乙方,告知后即对本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分支机构在甲方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制定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补充规定,经报甲方总公司同意后,视为甲方《管理规定》的组成部分,在该甲方分支机构所辖范围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违反甲方《管理规定》、《行为守则》等个人代理人相关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依据情况采取包括扣减乙方的佣金作为违约金、降级、解除代理合同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九、代理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或变更。 第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解除本合同,有权收回甲方向乙方核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有权根据公司的损失情况扣减乙方的佣金作为违约金;若乙方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依法将乙方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乙方隐瞒曾受到刑事处罚或曾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过处罚等事实,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 (二)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因犯罪,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三)乙方销售产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在甲方要求改正后拒不执行的; (四)乙方违反其对甲方的保证,代理两家(含两家)以上公司的保险业务或向其他任何单位提供与甲方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服务; (五)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取投保人保险费后,未按法律法规及甲方规定的时限或方式向甲方交付保险费的; (六)乙方利用非保险合同条款上所载利益诱使他人的购买保险,或自行涂改保单资料以致影响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或甲方利益的; (七)乙方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或欺诈甲方的; (八)乙方假冒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名或任由、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名的; (九)乙方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十)乙方伪造保险单、收据以及其他保险凭证或文件的; (十一)乙方以欺骗、不实说明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退保或转换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十二)乙方因违反甲方的《管理规定》、《行为守则》或其他规章制度,给甲方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三)乙方因超越代理权限、范围,给甲方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四)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参加必要培训、教育、考核、检查等活动,根据甲方有关制度的规定应当解除本合同的; (十五)乙方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或泄漏、倒卖客户信息的; (十六)乙方给甲方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甲方认为应解除本合同的; (十七)乙方违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颁布的其它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为,甲方认为应解除该合同的;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收回甲方向乙方核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一)乙方未能完成甲方《管理规定》中的考核指标,应解除代理合同的; (二)甲方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裁减代理人或者出现甲方撤销、并转等情况的; (三)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向甲方缴纳保证金或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各类资料; (四)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如甲方根据第十三、十四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承担任何性质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三)乙方已办理出国手续或应征入伍。 第十六条 解除合同的其他约定 (一)甲方因第十三、十四条规定解除本合同,以通知送达或职场公告方式发出解约通知书,本合同解除,乙方应配合甲方按规定完成解约手续,解约手续包括: 1、乙方交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及属于甲方的各种保险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展业用具和办公用品等资料和物品; 2、乙方协助甲方对其经办的所有保单客户进行核查,并按核查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信息或资料,核查时间为 个月。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甲方可视情况将核查时间适当延长; 3、核查完毕后,乙方对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经济损失且未偿还的,甲方有权扣减保证金补偿损失,并退回剩余保证金。 (二)乙方因第十五条规定解除本合同,以书面通知方式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书,本合同解除,乙方应配合甲方按规定完成解约手续; (三)乙方由于第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原因向甲方提出解约申请,甲方受理该申请并审核同意后,本合同解除。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解约手续。 十、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乙方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向甲方提供以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十一、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本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 如本合同任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保证,该方应对另一方因该等违约行为所遭受或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进行赔偿。 十二、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代理合同生效条件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经甲方签章,乙方亲笔签名后生效。 十四、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内容如有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之处,以行业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 乙方: (签字) 有限公司 分公司 身份证件类型: 中心支公司 身份证件号码: (盖章) 户籍所在地: 现住所: 代表: (签章) 邮政编码: 签署地: 签署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个人代理合同续订记录 附件: 个人代理合同续订记录 (一) 一、本次合同续订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依照甲、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个人代理合同(合同编号 )执行。 三、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1、 。 2、 。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续签时间: 年 月 日 续签时间: 年 月 日 ……………………………………………………………………………… 个人代理合同续订记录 (二) 一、本次合同续订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依照甲、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个人代理合同(合同编号 )执行。 三、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1、 。 2、 。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续签时间: 年 月 日 续签时间: 年 月 日 - 15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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