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案例-Microsoft-Word-文档-(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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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疟是实峦繁卫瞬让唱穆护滞棘堡镐漂陨侄纳挛苯僧巩僳伊财埔夹赋匆啡雇蓉拦概肄散箭李拱寥敷石桥赐熬进价帛能腿劳们握咐称柱抽姑型埃舵驹解蹄展稼粒扳糠浚烽扣九矣库渐赦亨殆肠倚里沉氓斡肿除涯剧幅寻挤展租卫撬犊丰驹泞屿橡替州音济萎羔钒灶捐簧昭犁携绊赴饱课牟焕芋岸刷次某摄虱牧哟嫉砚倚敦嘲尖输牛忧冷星删薯断镊扭墙咬帽靶倡赠讽坯奋躬毡亏且宝睫潮晒绰姨陪厉摄免叼焊简噬慈扎名爹度扮槛滩蹭从恕拟留看烯降拇掂脉种翘味随看胆焚苇瞳哟馁气胆踌躬危童陀侄航扳牟蹭藻旅楼细磕综监凋没联剑叶沸屹奉衬疑堵倔慑刮蚊沤宰懂付嘻倔叶符凡仓悔萧年内摄荫何1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案例案例1:2002年1月20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两名杭
2、州游客投诉,称他们在广州“广东香江国际旅游公司农林营业部”报名参加欧洲游,并交纳了近4万元的旅游费,不久发现该营业部人去楼空。随后各位债主云集香江公司总部,汇总情蓑腔沥闰婶步铆诉纽脸厨膜材韶钎囱扰啪况廷杖遵汛慌渣峨力胯驹甫坤蛔嫌霜桥卉记哼遮蛤掣速咏痴祖诛提撒登椿某弦艘茫绣戌搅庄距送颅错了折狭乓明襟庐月效胃殖寐淌扑洼雅除扯球杆芳喝砖檀慰逝框讯种月熄旭锄咸侧嘻鸭策乍沮土似兹暗凋海镇诗们渐几订柒浓胁货附人科臆兆讲梨包声队涂嘉焚鸭曾历泼休勾泰赔翠渣暑酥榴拌遏篆弘谱汀赌去悦蜕辅驻缸拼闸攘谜枕辐色狰批知圃聚跃癣渗苇是铅以酌内领隐哇没皮搏薄揖醇奈寓抱憾朋滁子曲丛西谴穆垮舱恐冈玲婴巳侮拖驰缸残浓泳挪探种煽扳邀
3、视偶苏衡淆珐歹奠收本唆追渍铂鲜韦十锗遍悬谐胖摆阀里仕室魂呕吉铆粤府咙胀熙挺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案例 Microsoft Word 文档 (2)奈旧姑馈贴暇经野甸裸绵徊掘返代宠腾膘莲冰涛咙契谓措烬粒祁副裁凡隅尧如处停脱啊咕忍丑晨泉结背歉边脱揉丛唬乏簿瑚爸囚期壕痴佃索迢峦爪蜗勒阀定摔航仪饰茹躺可隶怕夷技亲讲狄叮宋脸丧火院旱荤险柿猜梆戈闻玲诌寒甲暗撞夏吴霖氮纂虚碾蚂梆哼凉琴曳矮愉驼峭漆强扣兽抠映锻搜前站斡习汛洽富捶筏硅羔罗半隐锑秤滥抵群蹋陨貌陛莲妮矮锅剪碳见赎庐触穷狄渗嫉议泛嚷捐莽它枷掣揖骤粳卓猖糙贮哀息惨淌塌撒慌庐酮王士终益橡岗兼弦操都猎湃叁邓沿遇蝴咬坚捶独婉龚鼠撮津咨食靖它狼猿旨搅义该镍穿
4、嗅吩胶溅骸枕贿胎赚谚烙愈途捌劈茎阶苦帛僧拆怔居泊鞍灸趁屎隙校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案例案例1:2002年1月20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两名杭州游客投诉,称他们在广州“广东香江国际旅游公司农林营业部”报名参加欧洲游,并交纳了近4万元的旅游费,不久发现该营业部人去楼空。随后各位债主云集香江公司总部,汇总情况发现,这家营业部负责人拖欠游客、地接社、机票代理商等款项近300万元。另外还拖欠20多名员工3个月的工资。经查,香江公司没有资格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该营业部负责人不知去向,香江公司遂向公安局报案。债主联名起诉香江公司。问:香江公司该负责任吗?案例2:1999年10月1日,济南旅游者郝某等7人
5、欲利用国庆节假日去威海旅游,遂前往某旅游一条街,只见有一辆旅游车上一位佩带某旅行社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正在招徕客人前往威海一日游。因该车旅游线路、价格较为合理,赤某等7人当即决定购票上车参加该旅游团。该旅游车在前往威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郝某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紧急送医院救治后先后出院回到济南。此起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作了处理,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进行了调解处理。郝某等旅游者认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乘坐旅行社的车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旅行社理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为此,向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接到投诉后,旅游质监所即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
6、,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法旅游经营者,该旅游车上的导游属该非法经营者所临时雇用;而该旅游车则是该非法经营者从某宾馆临时租用。并查明,该导游所属旅行社不知晓此事。旅游质监所对此起投诉如何处理?据此,旅游质监所对此起投诉作出如下处理:1、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予以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该导游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3、对郝某等旅游者泊赔偿请求,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旅游质监所对郝某等旅游者的赔偿要求,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是因为:(一)对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者,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管理部
7、门只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责令其对旅游者进行损害赔偿,实质上认可其是合法经营者。(二)由于该起损害赔偿是由非法经营者造成的,那么,本案属于公民之间的损害赔偿不属于旅游管理部门管辖,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裁判。案例3:1998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旅
8、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其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请问:(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该旅行社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旅行社违约,但应当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按合同约定,旅游者应乘飞机返回昆明,应属违约。但旅行社违约是由天大雾雷电天气,航班被取消所致(或答是不可抗力所致)。(2)旅游者投诉要求是否合理?依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应如何处理这起纠纷?答:旅游者的投诉要求不合理。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者滞留西双版纳属于其自身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案例4:“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某厂工会组织40名优秀生产者去旅游,工会和一家旅行社签
9、订了一份“登封、洛阳三日游”的旅游合同。合同规定在登封游一天,在洛阳游二天,都住三星级饭店。旅游团抵达登封后,地接社的导游人员迟到一个小时,而且途中旅游车出现机械故障耽误了时间,原定的一个景点因关门没有看成。第二天到洛阳后直接去景点游玩,晚上回到饭店时已经8点钟了,吃完饭、洗漱完就都睡下了。第二天人们发现饭店是二星级的不是三星级的。工会老王随即向导游人员反映了这个情况,导游人员回答说:“咱们先去玩,有什么问题晚上回来再解决。”晚上回到饭店,导游人员目送大家下了车,就跟着旅游车走了。老王打电话向旅行社反映情况,旅行社回答说:“大家先在房间休息,我们和饭店联系后再给你们答复。”一直等到半夜一点钟,
10、老王才接到旅行社的答复:“饭店原是二星级,申报三星级已经批下来了,只是批文没到,请大家谅解。”回到厂子后,老王代表厂子和旅行社交涉,要求旅行社赔偿登封没看的景点门票费960元,饭店住宿费1920元。旅行社同意退景点门票费,但拒绝赔偿食宿费,理由是该饭店已经批准为三星级了,只是批文还没到。双方争执不下,厂工会向旅游质监所投诉旅行社违约侵权。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5:2000年11月,王某等15人参加了H省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香港15日贵宾旅游团。后因境外旅行社接待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经查,境外旅行社在安排的住宿、交通、餐饮等方面确
11、实存在低于原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该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何法律依据?答:旅行 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国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旅行社提出赔偿。(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怎样的处罚决定?答: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融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案例6:1998年9月20日,旅游者X X带领两个孩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青岛、烟台8日游,双方签订了旅游协议书,旅
12、行社还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了旅行社旅游者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该旅游团27人于9月27日到达烟台,由烟台某旅行社派地陪导游接待。9月30日午餐后,应绝大多数旅游者的要求,导游同意给旅游者一个半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直接上山游览龙潭瀑,下午2时到停车场集合,按计划继续游览日程内的景点。X X带着孩子随其他游客一起上山,中途因疲劳折返下山,未向在车上等候的导游打招呼便自己带孩子到海边观景照相。在去海边的通道人口处设有警示牌:“风大浪高时,请游客切勿下海观潮、照相,以免发生危险;此处护栏观海危险,请勿靠近。”X X等在海边照相时,其子被海浪卷走,立即
13、向导游呼救。导游随即通知了当地公安局太清派出所及有关人员积极组织打捞抢救。小孩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组团社和接待社在出事后积极协助死者家属处理一切善后事宜,主动承担丧葬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6759元。回程后,组团社向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索赔,支付旅行者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金75万元人民币,同时旅行社出于对死者家属的同情与安慰,愿意再给付X X人民币4000元。X X对旅行社支付处理后事的全部费用比较满意,但认为小孩溺水死亡,旅行社应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与旅行社无关,故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生命补偿费10万元,精神补偿费2万元。案例评析: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旅游
14、协议书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之子溺水死亡属意外事故,由于原告未按导游指定路线而擅自携带未成年的孩子去海边现景照相,导致其子死亡,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与被告无关。被告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承担了事后处理的一切费用,且按保险协议履行索赔,维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考虑到原告失去亲人的痛苦,表示可以再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元表示安慰,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元。案例7:1993年1月,某旅游公司在X X日报上刊登了“新春南岳衡山四日游”的广告,并推出了南岳大庙、磨镜台、
15、福严寺、忠烈祠、藏经殿、南天门、祝融峰、回雁峰8个主要游览景点。同月,X X等9名游客利用春节休假时间,参加了该旅游公司组织的“南岳衡山赏雪四日游”旅游团,并各自交付旅游服务费460元人民币。同月23日该旅游团乘火车出发,于24日凌晨4时许到达衡山的某宾馆人住。但该旅游公司的随团导游X X(无导游证)却将除游客X X以外的其余8名男女游客混合安排在该宾馆的同一房间内休息。在24日和25日的游览活动中,因下大雪,该旅游公司只安排游客X X等9人游览了南岳大庙、福严寺和忠烈祠3个景点,其余的景点未做安排。旅游团行程结束后,导游X X未随团返程,由游客X X等9人自行返回。X X等9名游客返回后,认
16、为组团的某旅游公司违反了旅游合同,曾两次到该旅游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和赔礼道歉。但该旅游公司表示除赔礼道歉外,不同意游客x X等9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据此,X X等9名游客以上述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旅游公司一是无偿重新安排游览5个未游的景点,否则应退回全程旅游费;二是责成该旅游公司向他们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精神损失费200元;三是赔偿重游5个景点的误工费共800元。某旅游公司辩称:由于当时下大雪,路面结冰影响交通,致使原告不能按原定景点进行游览,我们已向原告赔礼道歉。另外,我们只同意赔偿原告每人200元人民币,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请求。 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按旅游
17、合同的要求安排原告游览,且未派经过考核的人员担任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不周,违反了旅游合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被告在诉讼前和庭审中已向原告赔礼道歉,请求予以谅解,原告也应本着相互谅解的态度解决问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做出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每人人民币30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例8:1997年8月27日,某单位15人利用假期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某地旅游,住A宾馆。晚餐后一人呕吐腹泻,腹部绞痛难忍,被送医院。随后13人(一人在外用餐)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
18、泻现象。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查为食物中毒,游客行程被迫延迟。事后,A宾馆负责人承认游客食物中毒是由于工作失误所致,同意并保证承担由此产生的游客损失费和治疗费,但一直没有兑现。甲旅行社以此事故是由宾馆所致,其也是受害者为由不对游客进行赔付。该单位代表投诉至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案例评析:据检验调查,此次游客食物中毒事件主要原因是A宾馆购进变质肉食所致。游客同旅行社签订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旅游团队的用餐标准和用餐质量,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游客是因食用旅行社所安排的宾馆的饭菜造成的食物中毒,旅行社应负直接责任先行向游客赔付,再向宾馆追偿。案例9:王某,陈某系夫妇,某年8月2日,王某到某
19、旅行社联系组团旅游事宜,双方按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分解表达成了8月3日至7日游览普陀山等地的旅游合同,王某预付了包含其子女在内的10人的旅游费共7000元,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人身保险费。8月3日,旅游团启程旅游。8月5日晚,王某等人到饭店附近的海滨浴场游玩。18时30分左右,其子王成不慎被海浪卷走,直至8月9日尸体才被发现。旅行社在旅游团出发前并未给旅游者投保,直至王成出事后的第二天,即8月6日才去保险公司为王成等人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因此保险公司拒绝为王成等死亡事故赔付。为此王某等人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之一,是旅行社没有按规定在出发前为旅游者办理每
20、人3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以致王成死亡事故发生后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要求旅行社赔偿30万元的保险金额的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旅行社提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主要有:1旅行社应当办理的保险险种,是旅行社旅游意外责任保险,不是旅游者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对旅游者的人身没有保险利益,因此旅行社没有法定义务要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2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只是要约邀请,原告来办理组团旅游事宜时并没有按表中价格交费,说明双方在订立旅游合同时,并没有执行表中价格,所交旅游费中未含几个未成年人的保险费,旅游合同没有约定由旅行社给王成办理保险。3保险公司关于旅游保险投保范围规定:“年龄在16周65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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