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家庄隧道出口瓦斯施工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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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4事故一旦确定为工伤,必须填写《事故报告》表,事故单位和公司都要存档,为今后受伤者及家属享受劳保待遇,提供原始资料。 4.2.7安全生产活动制度 4.2.7.1根据集团总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精神要求,每年同步开展一次“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经常开展安全周活动。 4.2.7.2开展党员责任区活动,做到党员身边无事故。 4.2.7.3加强青年监督岗作用,不定期开展班组间安全知识及事故预测等安全活动。 4.2.7.4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组织机构,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评比,做到奖罚分明。 4.2.7.5根据施工生产安排,及时开展各类安全活动,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总结。 4.2.8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4.2.8.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4.2.8.2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以上的事故。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4.2.8.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在12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项目部有关领导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部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质处、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4.2.8.4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1) 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2) 组织技术鉴定; 3) 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4) 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5) 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 对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 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4.2.8.5铁路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1)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人员脱离险境,其次是保护现场,待事故查明原因后方可复工; 2) 发生事故后,轻伤24小时内,各队必须报公司经理部,由经理部派人一起分析事故;重伤必须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派专人来项目,并报县以上法院,由法院派人、集团公司派人与项目部一起分析事故,查明并处理事故,责任事故要追查和处罚; 3) 事故苗头和事故分析必须遵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4) 事故一旦确定为工伤,必须填写《事故报告》表,项目部和公司都要存档,为今后受伤者及其家属享受劳保待遇提供原始资料。 4.2.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2.9.1对所有管段一律实行安全事故处罚制度。 4.2.9.2发生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按国家法律、铁道部、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4.2.9.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5~20万元,施工负责人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 4.2.9.4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罚2万元,对施工负责人罚款2000元。 4.2.9.5发生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者,对直接责任者罚款3000~5000元; 4.2.9.6发生违章作业每次罚200~500元。 经理部执行上述罚款时,以通知单方式下达至各工程队,经经理部批准后,从工程款中扣除。 4.2.9.7组织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安全生产周”。党员责任区、青年安全监督岗、青年安全杯生产活动,营造安全生产环境和气氛。 4.2.10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4.2.10.1项目部技术人员必须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结合具体施工方案及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制定出全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4.2.10.2安全技术交底要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交底人为技术人员而非安全员或其他管理人员。 4.2.10.3各施工队、班组在接受施工任务时,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再上岗。其主要内容为安全防护设施、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特殊工程、季节性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交底时既要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4.2.10.4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施工部位分阶段多次交底,不可图省事一次交齐,但对固定场所工种可作一次性交底。 4.2.10.5安全技术交底应一式二份,交底人与接底人各持一份,且双方签字后生效。 4.2.10.6如果工程的施工工艺很复杂,技术难度大,作业条件很危险,可单独进行工程交底,以引起操作者高度重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4.2.10.7安全技术交底不明确,施工队、班组可拒绝接受项目的施工,必须彻底弄清楚后方可作业。 4.2.10.8施工队、班组在接受施工任务后,应严格要求各施工人员遵章守法,在施工过程中努力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操作。 4.2.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2.11.1建立健全以承包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工作承包责任制,负责执行、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执行和安排安全保证措施,并为职民工的人身安全负责,在本年度内不发生任何事故,将按该工点、单项承包施工人员当年工资(不足一年按实施发生时间计算),工资总额的2‰进行奖励,其中一半为该项承包负责人,一半为该施工人员。 4.2.11.2承包负责人在执行、安排生产计划时,因为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考虑不细,安排不周甚至违章指挥或因施工人员意志不统一。发生人身事故的,死亡或火灾一件,停发半月奖金,及本年度该工点单项成承包工资总额的7‰,并追究追查事故直接造成者的责任。重伤一件,扣发半月奖金,及当月承包工资总额的5%,停发事故直接造成者的当月直至以后数月奖金,轻伤一件,扣发当月奖金的50%及承包人当月工资总额的3%,扣发直接责任者当月奖金。 4.2.11.3铁路运输车辆的保管司机,本年度内该车无人身伤亡事故,无机械外部创伤,无专业检查部门或群众反映的违章违纪事件,给予司机一次奖励,汽车司机100元。一吨翻斗车司机50元,吊车司机150元。因无命令开车,私自搭车等原因造成的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呈报上级降低工资,另行分配工作,扣除奖金,停工检查等处罚。 4.2.11.4高空作业及双层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一次,罚款50元,一吨翻斗车载人,司机及乘者一次罚款20元,没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者及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带的罚款50元。 4.2.11.5加强学习,提高施工人员整体素质,是促进我处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的保证,各施工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为处本年度成为安全生产年而努力工作。 4.2.1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4.2.12.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和对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 4.2.12.2坚持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的会商制度,每月组织有关成员对施工现场和驻地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限期整改,以确保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驻地处在可控状态; 4.2.12.3加强规章制度建设。随着施工生产进度、工艺要求、地质条件等因素的不断变化,及时补充、完善施工安全措施,给施工生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以保证生产任务的全面完成; 4.2.12.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执行包保工段,承担安全责任,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根据存在的问题,该由谁解决的,就由谁解决,限期改正,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4.2.12.5加大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使员工得到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可靠的安全设施,让员工在一个较为良好的条件下劳动生产; 4.2.12.6认真落实安全奖惩办法,切实奖励安全生产有用人员,惩罚违章、违纪人员,做好奖金的摘分配、再分配工作,促进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 4.2.12.7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安委会及安全检查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通知,认真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做到信息及时反馈,不断把安全生产推向新的高度。 4.2.13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2.13.1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电线间距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4.2.13.2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撑,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4.2.13.3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 KV以下不得小于0.7 M,20~35 KV不得小于1 M,44 KV不得小于1.2 M,否则必须停电后方可操作。 4.2.13.4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4.2.13.5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做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4.2.13.6各种电器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若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4.2.13.7工地安装变压器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施工用电应尽量保持三相平衡。 4.2.13.8现场的变配电设备处,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具。非电工人员严禁接近带电设备。 4.2.13.9移动式电器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穿管保护。 4.2.13.10遇有雷雨天气不得爬杆带电作业;在室外无特殊防护装置时必须使用绝缘拉杆拉闸。 4.2.13.11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室内照明线路应用瓷夹固定;电线接头应牢固,并用绝缘胶带包扎;保险丝应按用电负荷量装设。 4.2.13.12能产生大量蒸气、气体、粉尘等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式电器设备。 4.2.13.13电器设备的传动带、转轮、飞轮等外露部位必须安设防护罩。 4.2.14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4.2.14.1劳保用品进库,须对劳保用品按照使用标准进行检验,质量不合格者不得进库或发放使用; 4.2.14.2根据施工情况、工种进行发放,特殊情况、特殊岗位,可按照实际情况发放; 4.2.14.3项目部材料部门每季组织有关人员对劳保用品进行一次质量检验,特殊用品要送交专业机构检验; 4.2.15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4.2.15.1在保证领导指挥生产用车的前提下,项目部及其所属各队长途用车,需在前一天下班前填写“派车单”一式两份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视情况派车。工地用车,由使用人当日提出,调度统筹安排用车。 4.2.15.2不同部门同一时间、同一路径用车不重复派车。 4.2.15.3用车部门及司机应严格按“派车单”规定的路径、时间出车和使用,不得擅自变更路径及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同意。 4.2.15.4“派车单”是司机出车、用油、领取出车费的依据,无“派车单”不得擅自出车。 4.2.15.5司机在驻在地区出车不支付出车费,离开驻在地区按公司文件规定支付出车费。 4.2.15.6司机要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随时保证车内外清洁,做到文明出车。 4.2.15.7司机不得擅自将所保管的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否则后果自负。 4.2.15.8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非长途用车不报销加油费。 4.2.1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2.16.1严格明确施工项目包含的特殊工种作业情况,建立特殊工种管控台帐,定期检查作业持证情况; 4.2.16.2对协作队伍中的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人员和新转到我项目参加建设的职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考核,由质量管理小组成员在场确认登记后,方可上岗作业; 4.2.16.3对新的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核,必须积极配合地方劳动局、公安局等部门,做好技术培训考核工作,采取措施,加强练兵,努力提高合格率,保证施工中的持证上岗率,提高现场安全质量工作的效率; 4.2.16.4结合现场出现的问题及隐患,及时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教育,汲取经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2.16.5严格奖惩,对违反特殊工种作业要求,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一律转岗或辞退,并在其作业记录上记录该违规行为。 4.2.17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4.2.17.1施工各队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4.2.17.2安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管理,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按照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4.2.17.3施工现场周围应有安全标志。如遇悬崖、陡坎、沟槽、坑井等危险部位必须设有防护设施和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和良好的照明。 4.2.17.4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状况必须良好,并设专用开关、插头和插座,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对电气设备必须定期检查、测试,不符合要求的要严禁使用。脚手架应牢固稳定,过道应有防护设施。 4.2.18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4.2.18.1有特种设备使用的各队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安全负责。 4.2.18.2购置特种设备必须上报项目部安全监察部审核同意,且是由国家认可的生产厂制造,且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 4.2.18.3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前,各队必须必须上报项目部安全监察部,由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持相关报告,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各队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4.2.18.4各队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4.2.18.5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各队必须上报项目部安全监察部,由其按期向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并将其复印件上报集团公司机物部和安质部备案。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4.2.18.6各队必须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制定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应急措施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并严格执行。 4.2.18.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并按要求获得有关部门认可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4.2.19安全监察制度 4.2.19.1定期检查:积极配合建设单位、集团公司定期进行的安全大检查,对重点施工项目查隐患、查措施落实。 4.2.19.2日常检查:经常巡视工地现场,全面掌握和熟悉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活动。监督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并对现场违章违纪违反规程的生产作业行为严厉制止。 4.2.19.3专业检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正式投产作业、工程条件变化、主要施工部位转换、重要施工设施调整,防雷击、防尘毒、防爆、防火等,都要进行专业性检查。 4.2.19.4重点监控检查:曹家庄隧道的安全为本项目施工监控重点。制定相应措施、制度。专人负责,跟进监督。 4.2.19.5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不同季节,针对防洪防汛防暑、防寒等。确定安全防范目标,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并组织有效细致的安全检查。 4.2.19.6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节前进行安全生产防火、防爆、文明生产等工作的综合检查;节后对、遵章守纪情况,以及节前检查出的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4.2.19.7各类检查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并不断的改进检查的方式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的工作经验。 4.2.19.8各项检查均应记录在案,累积在册,内容详实、具体,做为安监资料以备查询。 4.2.20安全交接班制度 4.2.20.1安全值班人员每月一人,轮流进行。 4.2.20.2安全值班交接时间安排每月或月初第一天。 4.2.20.3安全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做好值班记录。在交接会前要做好准备,以便将值班时已解决的问题和要继续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交接清楚。 4.2.20.4交接班会的主要内容是上一月安全值班领导向下一月值班领导交接和上一级安全值班领导布置下一月安全值班中的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 4.2.20.5项目部每月举行一次安全值班交接会。 4.2.21班前安全讲话制度 4.2.21.1对项目部下发的通知,安全措施交底组织实施,对重点注意事项反复教育。 4.2.21.2每次施工作业之前,施工负责人对全员讲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4.2.21.3施工作业过程,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人员立即制止,并作纪录。 4.2.21.4经常性对全员进行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讲解,以增进全员的安全意识。 4.2.22进洞人员登记制度 4.2.22.1所有进出隧道的工作及检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入洞。 4.2.22.2工作人员实行一人一牌制。进洞前将进洞牌放入值班室登记,出洞后将进洞牌领走。 4.2.22.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4.2.22.4进洞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配置工具包。(工具包内放有手电、扳手、钳子、锤子、撬棍等应急物品,并随时检查手电储存的电量情况) 4.2.22.5洞内通风管采用直径100㎜钢管,并连接至掌子面附近。 4.2.22.6洞内严禁携带任何火种入内。 5.瓦斯隧道专项施工方案 5.1基本要求 5.1.1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瓦斯知识和防瓦斯危害的安全教育。 5.1.2建立救护小组。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不得用于救护以外的其它工作。 5.1.3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可以使用非防爆型,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5.2瓦斯监测 5.2.1瓦斯隧道洞口必须设置经专业培训的专职监测人员,每60分钟检测一次。 5.2.2检测瓦斯用的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验,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凡经大修的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2.3瓦斯浓度检测地点及范围: 5.2.3.1每个断面应检查拱顶和两侧拱脚,墙脚各距坑道周边20cm处; 5.2.3.2开挖面风流及爆破地点附近20m内的风流和局部坍塌处; 5.2.3.3局部风机前后l0m内的风流中; 5.2.3.4电动机及其开关20m以内的风流中。 5.3施工作业 5.3.1当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停止钻孔;当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施工,撤出工作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3.2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3.3当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浓度大于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3.4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值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复电开动机器。 5.3.5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3.6低瓦斯工区洞内任意处瓦斯浓度超过0.5%时,应加强通风监测。 5.4爆破作业 5.4.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5.4.2瓦斯工区爆破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 5.4.3瓦斯工区必须采用电力起爆,严禁使用半秒、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5.4.4洞内爆破时,人员应撤至洞外。当隧道太长时,单线必须撤至300m以外,双线上半断面必须撤至400m以外,双线全断面必须撤至500m以外。 5.4.5炮孔的装药及填塞: 5.4.1炮孔深度不得小于0.60m,相邻炮孔间距不得小于O.4m。 5.4.2在煤层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孔深度的1/2。 5.4.3在岩层中爆破时:当炮孔深度在0.9m及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孔深的1/2;孔深在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孔深的2/3。 5.4.4炮孔堵塞材料可用水炮泥或不燃性、可塑性的松散材料(黏土或黏土与砂子的混合物等)。使用水炮泥时,其后部必须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无填塞或填塞长度不足的炮孔严禁爆破。 5.4.5装药前应清除炮孔内的煤(岩)粉。 5.4.6严禁反向装药。 5.4.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装药爆破: 5.4.7.1装药和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 5.4.7.2爆破地点20m内堆放的机具设备、石碴、材料等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5.4.7.3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等情况时。 5.4.8爆破母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爆破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5.4.2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等导电体接触。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应分别挂在坑道的两侧。当必需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应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悬挂距离。 5.4.3严禁用轨道、金属管、大地等作回路。 5.4.4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5.5瓦斯隧道通风 5.5.1瓦斯隧道通风设施应保持完好。调节、迁移、拆除通风 设施的工作,应由通风管理人员担任。 5.5.2瓦斯隧道通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制订处理措施: 5.5.2.1主要风机停转; 5.5.2.2通风系统遭受破坏; 5.5.2.3推进开挖面停风; 5.5.2.4打开封闭区。 5.5.3洞内供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每人每分钟不得少于4m3。 5.5.4瓦斯隧道的主风机应有两条独立的供电线路。 5.5.5临时停工地段不宜停风,停风时应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与警告牌,人员不得进入。 5.6瓦斯隧道照明 5.6.1照明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1低瓦斯隧道不应大于220V,高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不应大于llOV; 5.6.1.2输电线路不得使用裸线和绝缘不良的导线; 5.6.1.3严重瓦斯隧道和煤与瓦斯突出隧道照明电器应使用防爆型,开关应设在进风道或洞口。 5.7瓦斯隧道的防火工作 5.7.1.1瓦斯隧道施工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5.7.1.2洞内严禁产生高温和发生火花的作业。洞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等作业;确需用焊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5.7.1.3在有自然倾向的煤层中施工时,必须事先制订专项的安全措施,预防煤层自燃。 5.7.1.4洞内发生火灾时,应根据火灾的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状况,立即采用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 5.7.1.5当洞内火灾不能直接扑灭时,必须封闭火区,直到经过取样分析,确认火区已经熄灭后方可启封。启封火区应逐段恢复通风。当测出风流中含一氧化碳或有其他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启封火区和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的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启封火区完毕后3d内,每班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气温和空气成分,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方可恢复施工。 5.8揭煤防突预防措施 5.8.1参加揭煤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 5.8.2有瓦斯突出的煤层揭煤,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到洞外。 5.8.3应加强通风管理,开挖面应有足够新鲜空气。 5.8.4揭煤前应清除洞口和通风机房周围50米范围内一切火源。 5.9瓦斯隧道的救护工作 5.9.1瓦斯隧道应备有急救和抢救设备,并指定专人保管,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急救和抢救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5.9.2高瓦斯和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在事故发生时非救护队成员不得进洞抢救。 5.9.3救护队必须在统一指挥下开展抢救工作,严禁个人单独行动。 5.9.4事故处理救护基地,应设在安全区附近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带。 6.应急预案的审核批准情况: 工程 名称 玉蒙铁路三标段 (DK56+900~DK99+000) 编 号 YJYA-4 期 限 2006年3月至2008年8月 责任人 易 聃 编制人 段天祥 审核人 万国强 审批人 易 聃 日 期 2006-02-28 6.1目的 根据滇南铁[2005]22号文件《关于公布工程管理若干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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