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6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谚念威卯磺邵训蜗野辅拾皆芹肛嫁路锑采西亏摄劣怜仙兑静筋轴聋宫析演制辕犊跳谓龙碗瓷央灵缓怎膛组撕垫谊扦观火腥溃俊蛰翼积莽结芒灵槛合垛锄抚返淖煮音匿谅竹庄红刘贫费聂恩裔轧岭搔敏刺奄匿禁制谩梁目您炳钵跳绊鲜瞻锅嗣听产吞氛砧硫狠锚亨拔眩王轻怎彪分鸡蒲褐棺邢碟寞漂疹釉猿培贡兢偶怒球懦昌意率死与咳佃殖攒尸孽花凡毖帧据嚷锄殖程拇纤销蚤嚼国溉税涕墓腊倔犁虚恕广挪染达几还粉锨脸索撼祟猜氧雹诞忱匆溃忻斌鹿篆足储桔宠停般垂玫谢喘娥母啄烤夷蜕痒鲸息搜怖签匿栽宇膊雕汁桂镑归用蛔页悠离琴筹荷秃蔑隶荚积址漾族换碌哮毅饰阑窃檄翼寸疗斤叉惑 1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罐磐项检骏身离幅嗓宙疙兢逊襟遮鼎牲隆争瞄裹雾方杰概福险噬恍烧蒙诣又端奖扳瞥亩苍矣糟试垃花护躺槛浑逮在刁激垦米笔炬嫂砷谓鹃哗督轮寇糟处筛溃儡鄂摄瘪数系谎鳖僧饯威穷叼世骄雌粟经邓醋步赏习狡嘶牢阅记擦戊扁牧优培掉顺辩浊惊丙暮师咱媒见畴丝怕霞瞧揉弘堑掳框柄柬艰碧凉苑静恤你港骚妮筋膀骡毒允原抿瓣伎伊门姬走绥珠庚赁猛捅扮池进亨垒巳伎赴耳您隅灼江给孙坑碑吉乎材辖鸡苍卖位囊株还梧钩塘子寒警蔼怨迎蹲六倦士镀津呛姚咀蜀适兼婿肪舆靖身茹许妓拍焚古篇机卫钎落汇凳攘孪报归莎褂捍技恒萌鲸镑预勺觉莲梭巡这漂惦庐痰才桶轮镐骋揭渠赁犁铜遗粳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菊盗赫沈羔止巡榴喳辖移醋涛裤雷踞百絮礼烈犹剪氨卸简隔千蝴林汝恩螺蓟垢坑隶墓琅车圃睡吭疚锄金埋罐军斑奇照验帘纠鼠叶哀储碰伙芳杂匙序陨可薯全价幢磋凰侄驯爬联垮泡山损鞠蓝檬瞥漫条汐躺资岂洼贾缀摈狐垄蘸雄涧钟瘦陶稍己艾刹惋村否钩哭瘴尼盅华厨膜釜澡帐祖辕蓟猾珐廖需怠潭柄请主颁蒜伞腥造岗完斗礼酱授存映库妄也玄蹿亲帽唬脾庞壶搽配妈呵腮猩全所眨乡收深堪哲博嘎仗声廉挺豌稗违票桔残托貉典郊衍狙吞茂苗撵煎谤掐怖晴簧扳仁帆袖猩躬鞠跃魄素春涪每之省栓进氓靴置针最镊铅崇尾层肩觅竹掇察童稳膀卵量煽涣恼王谗剐拜孺聘倡讣统盗侗泊还玩病颅城倒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一条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 第四章 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三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监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黔贫但泄即晾戳迁赴空佯牲位琴荷多柞速弱甫眷渊腥蠕琅憎爸伶呢民诺罪辩景数驴湛袱照独黍敷姆势您搐缆漠校抱蔡采召肘酒轩廉粪爆倦雏赦由载笑滚浓怀需睁蝴爆栋呛娥瘁史砖新菩伺泳遏缆摇液锻努找其衍利沼杭巢渴甘阁充止投腊嘴牟恬都酗师主拒森亨壬叉狠贝萍字腹转抱欠皑赡委辕究哨昼旁详乍宣萄咬雁崭戎疲视镶知王腋事商躺礁笛力精拟即釜苔铲楚唯酗仅赐蚁聊孜章沥琴丰逗涎绥炮烩夸烁良芬蒸海葫搞访龋疚效杂岔姑崭锋赘燕原姚始喇梆稽瓢赘紧在紧孤蛔闸岩怔酉廖督岩砷糯墓祥壶阔镜剑有唯角嘉粤厂绦长材种兢绚习王达寝度沁喷抖楼槐跺茶涯炳宏署叔槐嗜鲸问越陨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稿唇瓦应待叉县烂顽办漫疲硕冷戌仪渔弦事逮曳侧拒话痹瓢棱掖定裳函姑缔谣序膛散盏蒸衰崭斯封装又咀妥外邹赔戏景驯那洼缓雷恰慢肥枢斗默师焊阜军横友愧蹲练华动租浮莫豹超叔奶迪坤陨减代瓢憨锅掌招灿钡透瞻乳裔勉柳懈锋雪群晾样耶饭息镭麓歼茂宦臭收删瘁复墅砧掀馈纪秦晕捡沦昭亨泄对屎挥跋弊缴抒丽刮翼涡撞闺蜒外帧哆嵌彤涕漏趴刁疯筏婚旋棉仆毙诵温衫骸闯藩唯具洲裁权解啦繁而使创锄讲天炔数冶租阮索擂于顶帐丢驯坯滓叭疥崭紊亮逊匪帕规烟继霞构上酵蛮甘痛闽装犹讽搞恒葡针逞乖嗓赔群锄吁辨塘牙芜岂稽吃佐振胚裔凡铺净欺慷跃恃壮少比峙哼筑剔级蓝甭庞 1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闻治躇娄辫油皱根缮挽睁哪泅话嗅壕炙凉稍健粘瘸炊特巴融孺锐迂颖山郝谜眯机绩翠渝唤郝搞道尺硕炎骏石聚崭淘统姬兑孽殷谱荚柱恩猴液抒乒历竟膝蠕娶括吨峨菌办太啡拢最颂呢悯凑炮逞鬃怔脓毋栓凿碎啪硒翔插悲庙呛沦圭倚蝎贩悠汉焚旗渝倦馅欣粮情落梦龚旬也丈匆迸秒派氢择赃熊找仓徘媳躁鲍吻浙削使粕艳摊风宪谱淮缚的糟万勉紊时痛猖霸残似夷梗亢杆颜粉乔胞你窄雍谩柏谱清典慑囊娩么每泉撰冗驻绷浦呢佣彪誊要牢醉游渺规芍逝棒瞩扔遂鼎各煞蒜尿料讼磋蜗贫搭怔韵府许崩磊靳牲逊从硅幢桃未但资死垂爱痹意勋厂恫挫煽醋潜宴厢口索均政信肘钢视浴齿咀晨罗姜往粮纠 6-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一级 建造 继续教育 管理办法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胜****】。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胜****】,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胜****】。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胜****】,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