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材料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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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材料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 买 方: 卖 方: 签约地点: 第一部分 基本约定 买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卖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卖方向买方指定的 地区 项目供应五金材料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 本合同构成说明及解释顺序 1.1本合同由《基本约定》、《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构成,且相互说明。 1.1.1《合同基本约定》:买卖双方就基本合作条件的约定。 1.1.2《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卖方向买方指定的供应项目进行供应所做的专门约定。本文件可以根据项目的数量存在多份。 1.2 若出现含糊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做出解释(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买方有权对这样的含糊或歧义向卖方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基本约定》 2.《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 3.《补充协议》 4.《合同价格确认单》 5. 其他相关文件 2. 产品要求 2.1 规格:多种规格。具体以买方订单为准。 卖方应确保所供产品的规格满足国家标准,否则视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拒绝签收。 2.3 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技术质量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 3. 产品数量与计量方法 3.1 数量:以双方签认的确认单标明的数量为准。 3.2 计量方法:实测实量。 乙方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必须确保产品的数量及质量。如发现乙方虚报货物数量或货物中有废料的,按差额的3倍支付违约金。 4. 产品交付 4.1 交货期限:买方每次将需要的产品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日期等通过传真、短信或邮件下单的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应按照通知要求送货,并负责货物的卸车及按照项目现场的要求进行堆码。 4.2 交货地点:项目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 4.3 交货方式:卖方负责送货、卸车及按照买方的要求进行堆码,并承担产品运输和装卸的全部费用。若在卸车时发现损坏产品卖方应立即将损坏产品随车运离现场。乙方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后,由甲方项目指定人员两人(甲方另行书面通知)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由两名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未经上述验收人签字确认或缺少部分人员签字的,不得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甲方现场验收人员签字验收并不代表免除乙方的质量担保责任,若乙方提供的产品最终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和法律责任。 4.4 交货时,卖方应随货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合格证、检测报告)。 4.5 本合同签订之前,卖方应确保已经了解并知悉产品运输交通状况和交货卸车环境以及政府的交通管制政策措施,不得以此为理由就延迟供货提出抗辩。 4.6 卖方应对其派出的送货和卸车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在卸车过程中,卖方人员应服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并接受买方的统一指挥。在产品运输及卸车的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除非买方存在过错,否则,责任均由卖方自行承担。 5. 产品的验收及异议处理 5.1 验收:卖方送货到交货地点后,买方指派两名以上的专门人员(以买方的书面通知为准,须具备俩人及以上的授权人员签收才有效)对产品的规格、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数量及质量证明资料与卖方委托的交货人共同进行验收,如符合双方约定,则应由上述验收人员共同在确认单予以签收,并以此作为结算的有效依据;否则,买方有权拒绝签收,卖方须立即将该产品全部运离施工现场,并在交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否则,卖方除应承担产品的丢失、损毁风险外,还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5.2 异议处理:产品经买方验收后,如经第三方检验不合格,买方可在拿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后的7天内向卖方书面提出质量异议。在收到买方质量异议后的24小时内,卖方除须立即将该产品全部运离施工现场并重新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外,还应承担全部的检验费用及买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卖方如不立即将该产品运离施工现场,应承担产品的丢失、损毁风险。 6. 结算与付款 6.1 结算:双方于每月的21号对上月20号至当月21号期间所供货物进行结算(按照具体项目分别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卖方应根据各项目结算金额分别提供等额有效发票(若乙方提供假发票,甲方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罚,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6.2 付款:收到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买方以三个月银行承兑方式付款至95%,剩余5%留作质保金,质保金待买方在次年度1~3月内向卖方按三个月银行承兑无息返还。卖方若需贴现,应自行承担贴现费用。 若当月结算支付的总金额不足20万,买方可根据当月金融市场贴现率计算贴现息,扣除贴现息金额后在当月以转帐或支票方式支付。 6.3若因工程业主资金调配原因,导致买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卖方给予买方 30个工作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买方违约。 6.4 卖方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账户。卖方若变更收款账号,至少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资金流失风险。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7. 违约责任 7.1卖方如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包括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退换货所造成的逾期交货),应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延迟供应货物金额的3 %计算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交付或者更换合格产品为止。若卖方逾期超过3天,买方有权另行购买所需产品,如因此导致费用增加,则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如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须负赔偿责任,同时乙方还应承担因供货延迟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甲方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 如卖方不能按照买方要求的交货日期、产品种类、规格及数量交货的违约情况发生达三次以上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给买方造成损失时,卖方须负赔偿责任。 7.2卖方必须保证所供应的产品合格,并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若出现由于卖方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买方送检不合格或产品规格不符合约定要求,则卖方应立即更换合格产品,并由卖方承担复检费用和因产品质量及规格不合格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买方指定项目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和由于项目需返工而产生的工地返工、工程延期违约责任和质量安全事故责任。 7.3履约过程中,如遇到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政策禁止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双方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在此基础上,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可相应地得到减轻或免除。 8、送达 8.1 合同各方一致确认: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可由双方书面确认的授权人签署,也可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通过其他快递公司邮寄或其他邮寄方式无效)寄送至当事人的以下地址,视为送达: 甲方: 邮寄地址: 乙方: 邮寄地址: 8.2 若邮件邮寄至上述地址被拒收或无人签收,视为已经送达;当事人变更地址的,应提前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该责任方承担。 8.3 合同各方确认:若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除非当事人另行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他送达地址,上述地址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载明的地址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送达地址。 9. 其他 9.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依法向 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申请仲裁。 9.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另外,乙方需将其对甲方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乙方不得将本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乙方违反前两款约定的,应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 %的违约金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9.3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在合同有效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条款。 9.4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买 方: 卖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第二部分 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 (合同编号: ) 买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卖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1. 供应项目 项目 2. 计划及产品价格的确认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备注 (此单价包括货物价款、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包含产品运输装卸车等全部费用)。 3.发票约定 本项目约定的收货方: 发票抬头: (如有增加或更改,以买方的另行通知为准) 4.其他约定 4.1若项目所在地存在有关零星材料的地域性规定,卖方具有提示义务。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4.2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执行,若因特殊原因在合同签订之前已实际履行的,经买方确认可按照本合同条款予以执行。 (以下无正文) 买 方: 卖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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