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抵押合同(峡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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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1003)V.201111 编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 贷款抵押合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甲方(抵押人): 抵押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共有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共有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共有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乙方(贷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抵押财产清单(本合同附件1)所列财产作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为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担保范围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财产全部价值担保乙方如下债权: (一)本抵押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期限内,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项信贷业务的本金; (二)因上述信贷业务发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甲方对增加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 抵押财产 第三条 甲方以 “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四条 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和、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章 抵押财产的登记与注销 第七条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本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第八条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四章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第十条 甲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乙方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有权要求甲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第十一条 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甲方不因此免除第十条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抛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和改建、分割。 第十四条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因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抵押财产的保险 第十五条 如乙方要求甲方为抵押财产办理保险的,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保险人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乙方未指定保险人的,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财产已保险且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单做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第十七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变更保险单。保险期间届满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被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如保险中断、被撤销、失效,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抵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第二十条 就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六章 第三方妨碍 第二十一条 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新担保的,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第二十二条 抵押财产发生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导致抵押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原抵押财产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实际处分价值。 第二十五条 以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公平评估或依处分时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甲方对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不论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或物的担保,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优先承担担保责任。如乙方放弃行使其对其他保证人或担保物(包括债务人约定提供的担保物)的担保权,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其他担保是否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三十条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存在到期债务仍未完全清偿的,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的行为不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在乙方到期债权尚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主合同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的,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其他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或任何其他原因为由,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失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果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系统开立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款项,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八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律师服务及诉讼的费用。乙方代为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甲方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且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延长贷款期限等加重债务人债务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六条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三十七条 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乙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不足部分应按乙方要求追加新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赠与给任何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乙方受到侵害。 第四十条 甲方通知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 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因自然因素或第三方行为而损毁、灭失、脱离甲方控制、甲方对抵押物所有权受到限制的; (二) 甲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三) 甲方通讯地址、电话发生变更。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甲方应在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清偿完毕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第九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乙方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以及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信息查询及使用。 (一) 乙方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上述信用数据库。甲方人同意乙方为本合同订立与履行之目的合理使用其相关信息。 (二)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次授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可随时查询本人的邮政储蓄个人/企业账户余额及其交易明细。 第四十四条 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被担保的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抵押物价值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被担保主债权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宣布抵押权提前实现,并采取相关法律行动: (一)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二) 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 (三) 债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四) 债务人或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付能力或缺乏偿付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应付款项的划收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二)应收账款划收需要办理结售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公告催收 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告催收,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电话与短信提醒、催收函等催收方式,并对预留的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的真实性负责,预留电话的接听人视为甲方本人,催收函送予预留通讯地址后视为已送达甲方;甲方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变更后,应当在当期结息日之前通知乙方。电话、短信催收与催收函等其他催收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权利保留 (一)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二)任何乙方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或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减免。 (三)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的,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三)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四)处分抵押财产; (五)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五十一条 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任一方法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抵押权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本合同经甲方签字,并由乙方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二)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中的抵押财产须依法登记的已办妥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发生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情形时,继承人等权利义务继受者自动享有本合同项下权利,承受本合同项下义务。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十八条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依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章 陈述与保证 第五十九条 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债务人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第六十条 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甲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第六十二条 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十三条 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第六十四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 第六十五条 甲方签订本合同不违反其与其他任何人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十四章 其他条款 第六十六条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造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六十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转让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债权,即使在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尚未确定前,乙方也可以转让已经发放的贷款和尚未发放的贷款额度,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债权转让,重新办理抵押手续,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十八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 (二) 。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一) ; (二) 。 第七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一条 提示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附件:抵押财产清单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抵押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行 (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抵押财产清单 抵押财产 名称 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编号 权利人 处所 面积或数量 抵押财产的价值(元)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的金额(元) 备注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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