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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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配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具有吸引力和竞争性的福利体系,以达到吸引人才、激励员工的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福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法定福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班车 公司统一福利项目 工作餐 意外伤害保险 带薪休假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津贴 福利 补充商业保险 门急诊、住院综合医疗保险 女员工生育保险 员工子女医疗保险 节日慰问费 公司专项福利项目 应届毕业生安置费 第二章 法定福利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的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养老保险。 (四)转移时间 员工离职时,在档案关系转出后,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办理地点 重庆市潼南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六)缴费标准 公司月缴纳额=企业上年度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 * 19% 个人月缴纳额=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 * 7% 1、 公司和个人缴费标准按重庆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重庆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按劳动局规定:从2013年起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即为8%。 (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重庆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终身不变。 2、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按员工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例如,2002年个人缴纳的7%的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4%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4、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员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八)享受待遇 1、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0年以上;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不足规定的,在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3、员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员工累计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同时按照重庆市规定实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制度。 (二)办理时间及手续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完毕之次月,公司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政策为其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手册》。员工本人需提供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填写《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四)参保情况的变更 员工离职时,在停发工资的当月,根据社保中心的规定,员工应将《重庆市医疗保险手册》交回人力资源部,以便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五)办理地点 重庆市潼南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 (六)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公司月缴纳额=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X 9% 个人月缴纳额=员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X 2% 2、大额医疗互助 公司月缴纳额=全体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X 1% 个人月缴纳额=3元 注:按重庆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 (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 (1) 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 社保中心依据重庆市规定将公司缴纳费用的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小于3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在35-4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在4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小于70周岁的退休员工,按上一年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70周岁以上的退休员工,按上一年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3、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4、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患病时可以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中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依据重庆市规定,报销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例如:2002年在职职工,门诊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42000元以下部分报销50%;住院医疗费用在1300元以上、56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80%-97%;住院医疗费用在56000元以上、元以下的部分报销70%。 2、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凭定点医院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由本人自付。 第五条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失业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失业保险。 (四)办理地点 重庆市潼南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单位年缴纳额=企业缴纳基数 X 1.5% 个人年缴纳额=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X 0.5% 注:按重庆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六)失业保险待遇 1、户口在本市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 累计缴费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 累计缴费时间在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 累计缴费时间在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 累计缴费时间在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 累计缴费时间在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在1999年11月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 具体标准为: (1)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5)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6)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6、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领取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60-80%的医疗补助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由公司负担费用。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工伤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工伤保险。 (四)办理地点 重庆市潼南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公司月缴纳额=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总额X 费率(0.7%) 个人不需缴纳费用。 (六)享受待遇 1、经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认定属于工伤范围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必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员工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1) 鉴定1-4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待遇; (2) 被鉴定5-10级的,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16个月工资。 (七)工伤情况的申请: 自发生工伤事故之日需提交如下材料: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同时,有关职工、当事人或亲属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并如实提供情况。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 依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一)办理时间 自员工办理入司手续次月起,依据个人自愿的原则,按照中央在京企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二)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地点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四)缴费标准 单位月缴存额=被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X 10% 员工个人月缴存额=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X 10%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1、 购、建、大修自有住房; 2、 偿还用于本人住房方面的贷款; 3、 支付本人分摊的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15%的部分。 (六)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1、员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书、购房发票等有关证明,经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资金管理中心代为办理支取手续。 2、支取分期付款或贷款方式购买住房的,每年可支取一次,直至付款或贷款还清为止。 3、一次性付款买房的,自购房合同签署一年内,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书、购房发票等有关证明,经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资金管理中心代为办理支取手续。依据规定只能支取一次。 4、以配偶名义买房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住房公积金的结算 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员工提供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止的本息对帐单。 (八)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1、员工离职或调动工作时,应提供调入单位为其开户的个人帐号,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转移手续。 2、员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公积金结余本息仍可保留在该员工个人帐户内。 3、员工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办理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全部本息余额。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九)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1、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由公积金缴存人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委托银行申请优惠购房贷款。 2、在公司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员工,都可以申请贷款,贷款条件及程序依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司统一福利项目 第八条 工作餐 在正常工作时间,公司为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 第九条 班车 公司为员工提供正常上下班的班车服务,由公司总裁办负责协调安排相关事宜。 第十条 带薪休假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补充商业保险 为了给公司员工提供更好的医疗待遇和人身保障,公司为全体正式员工购买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具体内容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医疗及津贴保险、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本住院综合医疗保险、女员工生育保险、员工18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医疗保险。具体保障范围、报销管理及赔付标准详见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四章 公司专项福利项目 第十二条 节日慰问费 (一)涉及人员 公司正式员工。 (二)发放标准 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财务状况,可适当调整发放额度,参考标准如下: 春节 500元/人; 五一劳动节 500元/人; 国庆节 1000元/人。 第十三条 应届毕业生安置费 (一)涉及人员 公司当年度接收的学历在大专(含)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二)发放标准及手续 1、路程费:毕业生凭乘坐车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可以报销从学校到北京站路途中的硬座火车票和北京站到公司的出租车费。 2、生活安置费:毕业生凭《报到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在当月工资中向其每人发放生活安置费为5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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