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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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问题提示:如何认定演艺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要点提示】演艺合同属于混合合同,由(委托)经纪、著作权、劳动等多种关系构成。对于违反演艺合同的行为,应当按照该行为所违反的合同内容及合同的目的来确定其法律规则的适用。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证据确认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从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立场出发,综合相关因素酌情予以认定。【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一(民)初字第2286号(2008年6月6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30号(2008年8月19日)【案情】原告(被上诉人):上海
2、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张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主办的2004年“我型我秀”选秀活动的冠军。2004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所涉协议),约定被告全权委托原告作为被告的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原告为被告就其娱乐事业各方面提供所有服务、建议及指导、艺能的发展及推介、完成及签订有关其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及其他制作演出、灌录录音制品及唱片、参与推广、宣传、广告、销售及其他附带活动。被告必须接受由原告合理安排之一切项目、工作,被告须向原告独家提供一切演艺工作服务。该协议有效期
3、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协议还约定,被告将全心全力向原告提供最佳之服务,未经原告同意,严禁被告私自参加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否则原告有权单方没收被告因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该收入仍记入被告年收入总额内),并有权向被告索赔原告全部损失。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严禁被告以任何方式与其他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似或有关的经纪合同及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否则原告有权责令被告限期解决冲突,并可向被告索赔。2007年4月14日,被告报名参加2007年“快乐男声”活动,同年4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关于张杰先生与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间演艺代理协议解除及相关事宜的律师函,称
4、自2006年12月至今,原告既未安排被告参加任何演艺活动,而且对被告就此提出的问题置若罔闻,且原告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原告的行为严重阻碍了被告的艺术发展,原告的行为已使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的上述做法已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2007年4月20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双方之问的代理协议书依然有效,立即终止擅自参加“快乐男声”节目活动的行为,要求被告收函后五日内回到原告公司。2007年5月3日,被告与人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原告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规定,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
5、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被告辩称,2006年下半年原告发生人事变动,被告为自己的演艺发展考虑,多次与原告协商说要去北京发展,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协议,原告也曾口头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且原告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应属无效。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有效;(2)确认被告于2007年4月14日报名参加2007“快乐男声”的行为构成违约;(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6873元。【审判】一审法院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性质与种类如何;(2)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原告是否构成
6、根本违约而导致被告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3)被告目前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包含的内容广泛,具有行纪、居间、委托等合同性质,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协议的各项规定履行义务,无任何的违约行为,而被告的不辞而别,恰恰构成了违约。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损失,故被告应当予以赔偿。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是委托代理协议,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委托人有权单方随时解除协议。基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安排被告工作,使被告无法维持生活,原告构成违约,被告为了“自救”,行使正当的合同解除权,被告对此无需承担责任。对原告提出的任
7、何赔偿请求,均不应得到法院支持。针对上述问题,一审法院认为:1合同的性质应当根据其内容,而不能简单地根据协议的名称确定。从本案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广泛,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全球独家代理人,代表被告商议签订有关其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等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等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约定原告对被告及其艺能进行推介,参与推广等附带活动具有居间性质;授权原告就开展被告的娱乐活动签署相关聘用协议,运用各种媒体和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和开发,允许其他人以任何方式开发被告或使用被告作品和自传材料进行广告和宣传,行使被告因表演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具有行纪性质;原告负责被告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被告的娱乐活
8、动由原告担当经纪人,被告的工作行程由原告统一安排、协调,则具有演艺经纪性质;约定被告全心全意为原告提供最佳的服务,按原告的指示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场所,被告不得私自参加商业性和非商业性活动则具有雇用性质的内容。故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具有特定内容的混合性合同,狭义地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即是委托合同或较特殊的委托合同,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应根据协议所使用的词句、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公平、诚信原则,综合判断合同的内容,基于此协议非纯委托协议,双方均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相关规定,正确行使合同的解除权。2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
9、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协议的约定,致使协议的一方完全无法实现缔约目的的,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从双方履约的情形来看,原告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为被告安排了各种活动和演出达四十余场,为被告灌制出版了两张唱片,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构成根本违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报名参加了2007“快乐男声”活动,且在与原告的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人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该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缺乏应有的诚实信用,也违背了一般的职业道德,被告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可以据此而提出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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