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阳光100-R1-1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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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转让经营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双方均同意并自愿遵守下列合同条款: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将座落于南宁市 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 R1-101、102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物业”)的剩余租期以现状(详见该物业设施、设备清单)转让给乙方,同时乙方已检查和验收。该物业建筑面积为: 94平方米(以房屋权属证明资料为准)。 二、转让期 1、转让期自2012年 月 日起至 2016 年 6月 19 日止;甲方交房日期2012年 月 日,该物业只限于作 商业 用途。 2、转让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乙方应如期归还,如甲方将该物业继续转让,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3、转让期内乙方不可以将该物业出租,如需转让经营权需取得甲方同意方可。 二、转让期内约定 1、转让费 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转让费用共计捌万陆仟元整(小写:¥86000.00元)元人民币,商铺内货物由乙方签合同当日当场清点确认。今后该物业内所有经营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参与任何的经营利润分配以及不对任何的经营后果承担责任。 2、 房租租金 转让期内,该物业内产生的租金,由乙方支付,支付方式为 每三个月缴付一次,应在上个周期末的前20日内预付下个周期租金,租金由乙方直接给二房东林均鹏。具体租金如下: 2012年3月20号-2012年6月19号,每月租金为人民币肆仟元整(小写:¥4000.00元), 2012年6月20号-2013年6月19号,每月租金递增10%,为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4400.00); 2013年6月20号-2014年6月19号,每月租金递增10%,为人民币肆仟捌佰肆拾元整(¥4840.00); 2014年6月20号-2015年6月19号,每月租金递增10%,为人民币伍仟叁佰贰拾肆元整(¥5324.00); 2015年6月20号-2016年6月19号,每月租金递增10%,为人民币伍仟捌佰伍拾陆元整(¥5856.00); 3、合同签定当日,乙方即向甲方支付二款之1条约定足额款捌万陆仟元整(小写:¥86000.00元),甲方收到约定足额款项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4、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转让,乙方需将该物业打扫整洁后交给甲方,在该物业的基础设施、设备(核对物业设施、设备清单)完整,无损坏,无缺少.退还时间为甲乙双方办理商铺交接手续及结清相关费用当日。(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拆除门窗以及不得损害店面装修,如有则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5、该物业内的货物、货架、冰柜叁台(不包括厂家的可乐冰柜一台和蒙牛冰柜两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电脑一台、监控系统一套、收银系统一套、邮政服务站设备及使用权一套、酒柜一个、电子称贰台归乙方所有,合同签定后即转交乙方,乙方自行处置。 6、以合同签定之日为截止日期,合同签定之前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以及房屋使用费均由甲方承担。 7、付款方式:银行转帐,甲方帐号资料如下 1、 2、租金支付账号:户名:林均鹏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支行 6228480831108356518 三、房屋使用的费用 在转让期间该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清洁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数字电视收视费、电梯使用费、房屋设施、设备维修费等房屋使用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支付费用应按该物业管理处规定交付的时间支付。 四、双方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以现状(详见物业设施、设备清单)交给乙方使用,并保证该物业设施、设备清单所载房屋设施、设备完好无缺。 2、使用房屋时,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及公共道德规范,不得存放违禁、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及违反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活动,如发生一切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后果自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乙方须爱护商铺及室内设施,如因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损坏,应负责修缮或赔偿,如因自然原因损坏则由甲方负责修缮,乙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及商铺使用费用,如拖欠租金超过10天或拖欠房屋使用费超过壹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二房东林均鹏有权收回该物业,乙方须无条件立即迁出该物业且须承担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负责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附:如有特殊情况,双方需提前15天沟通协商,双方同意均可。 5、如乙方要终止本合同,需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不退还已经支付的一次性转让费,且乙方必须结清所有物业使用费用及剩余租期所有房租租金才可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收回该物业。 6、二房东林均鹏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对于该附件合同所有条款视为知情和认可,如因二房东林均鹏与业主合同终止,则本转让合同亦自动终止。 七、法律责任 乙方在转让期内,由于经营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如食品中毒等),并因此而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连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签署本合同后,如乙方毁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付的租房押金和租金,甲方同时收回该物业。 2、如有不可抗拒因素.政府.政策原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星期通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退租,甲方将押金和未到期的租金退回乙方,双方均无追究责任 九、本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发生争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过南宁市仲裁委员裁决。 十、本合同一式双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条款: 转让期内,如乙方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甲方不负责为乙方办理各种证照,由乙方自行办理相关证照。如因证照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乙方自行承担。 发包方: 转让方: 发包代理人: 转让方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为:《物业设施、设备清单》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第1页 共2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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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 合同 阳光 100 R1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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