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典当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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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双诚典当有限公司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当 户(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公平的原则,就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借款事宜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当物 1.1 甲方自愿以 作为当物向乙方质押借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该当物估价为人民币 元(¥: 元)。 第二条 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2.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及按第五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质押权而发生的费用。 2.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2.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2.4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八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甲方任何还款及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2.4.1 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4.2 综合费; 2.4.3利息; 2.4.4违约金、赔偿金; 2.4.5 当金本金。 第三条 当金及用途 3.1 该财产权利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3.2 甲方借款用途为 ,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息、费率 5.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为 %、月利息为 %,合计为 %;具体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计算(起息日为3个日历天,不足3个日历天的按3个日历天计算)。 5.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一次向乙方支付典当期限内综合费 元,扣保证金 元。 5.3双方一致确认:当物发生灭失、损毁,不论是由谁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利息、综合费及违约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且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债权不与甲方的任何债权予以抵销。 第六条 续当、赎当、绝当 6.1 在本次典当届满前5日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当或赎当。在本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后均为绝当。 6.2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绝当后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损益甲方自负。 第七条 逾期违约金 7.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千分之 二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7.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千分之 二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7.3 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八条 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当物: 8.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8.2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8.3 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或当物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押物等)当物; 8.4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8.5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8.6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8.7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8.8 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灭失或部分损毁的,甲方应自收到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8.9 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 8.10拒不接受乙方对质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发现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8.11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九条 甲方声明及保证 9.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完全、有效、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质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9.2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质押登记的所有程序为法定程序。 9.3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9.4 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9.5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未被查封、扣押或监管。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押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9.6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押物。 9.7 准许乙方及其经办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财产权利进行便查验。 9.8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如逾期不还息、费的须结算至还清乙方的本息之日止。 9.9 甲方须及时付清与该财产权利有关的各种税费,保障该财产权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否则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10甲方须妥善保管、维护该财产权利,如该财产权利遭致损毁、灭失或价值减少,不论何种原因,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须赔偿乙方损失。 9.11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财产权利质押权有不利影响时,甲方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9.12甲方须按照乙方的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并签订相关文件,确保乙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0.1 按典当质押借款本金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0.2 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典当物或担保; 10.3 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费用; 10.4 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十条逾期违约金是相互独立的。 第十一条 保证人责任 11.1 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分别签订) 11.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及并列的,乙方可以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11.3 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及并列的。 11.4 本合同项下当物的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或发生当物灭失、损毁(不论灭失、损毁系由谁的原因造成的,或者因不可抗力造成)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11.5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之日起的两 年。 11.6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及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息和综合费的,保证人仅在第五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1.7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的,各保证人对乙方的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息和综合费的,保证人仅在第五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1.8 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11.9 上述条款,除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废止其中的任一条款,否则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通讯 12.1甲方联系方式 ,地址 江苏省盐城市 。乙方联系方式 ,地址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地址,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电话、地址,邮寄、发送文件或短信等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附 则 1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3.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人一: 年 月 日 担保人二: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第 9 页 共 9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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