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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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 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 [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 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技师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 (五)维修保养设备符合配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资质申请]申请维保机构资质,应当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四)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六)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 (七)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资质申请与受理]市公安消防支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 [资质审查和许可]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资质条件进行抽查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资质变更]维保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执业人员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公安厅消防局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核准变更手续。 维保机构营业执照应当与核准变更后的资质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条件]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三)取得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申领]申请执业资格考试,应当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也可以由拟聘用单位统一提出: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统一组织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资质、资格复审制度]维保机构资质、执业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三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原资质、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资质复审申请与决定]申请资质复审,应当于复审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 (四)三年的技术服务工作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省公安厅消防局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对资质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复审通过的,为申请人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 (一)不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三年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两次以上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十五条 [资格复审申请与决定]申请执业资格复审,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 (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资格条件,且三年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予以复审通过,为申请人换发新的执业资格证书。三年内没有维修保养工作经历的,复审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申请审查公示]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作出许可、复审决定前,可以向社会公示资质、资格申请审查情况,对申请人资质、资格条件以及执业情况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注销]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被依法撤销、吊销资质、资格,未按规定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以及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注销其资质、资格证书。 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基本要求]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承接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应当于签订后一个月内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委托方和维保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规避维修保养责任。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维保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维保机构执业。 第二十条 [实施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服务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至少指定两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现场执业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要求]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维保机构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者接到委托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解决;没有条件立即修复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故障。 开展技术服务应当作出客观、完整的记录,记录表采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附录规定的统一的记录表式样,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经委托方负责人确认。 第二十二条 [年度检查测试]维保机构应当对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经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维保机构印章。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部管理]维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技术服务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服务档案,及时、妥善保存维修保养记录、检查测试报告、影像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 [投保企业责任险]维保机构应当投保企业责任险,保险理赔标的不低于注册资金。 第二十五条 [禁止性行为]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服务文件;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或者违反维修保养程序,压减维修保养内容,降低维修保养质量;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四)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维修保养活动; (五)转包技术服务项目; (六)故意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竞争; (七)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八)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将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质量等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督促落实维修保养责任。 省公安厅消防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举报投诉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涉及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维保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质、资格: (一)出具虚假维修保养记录二次(含二次,下同)以上或者年度检查测试报告一次以上的; (二)出具失实维修保养记录或者年度检查测试报告,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虽未出具相应记录或者报告,但有证据证明弄虚作假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实施维修保养二次以上或者实施年度检查测试一次以上的。 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之一,导致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应当吊销资质、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维保机构资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次以上的; (二)受让方使用非法转让的资质从事维修保养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导致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 第二十九条 [退出机制]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维修保养资质、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依法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维保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处罚程序和备案]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给予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撤销资质、资格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决定。 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决定,并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事赔偿]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移送处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告和信息管理]省公安厅消防局定期向社会公告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许可、复审、变更、注销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对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的信息管理,建立技术服务及诚信记录档案,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表单式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申请表,复审申请表,资质、资格证书,技术服务合同等式样,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制作。 第三十五条 [行业自律]省消防行业协会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维保行业自律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解释归口和施行日期]本办法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4、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5、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7、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设备配备标准 8、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附件1: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印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初次申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二、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三、申请单位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五、企业基本情况按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内容填写。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八、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 注册号 企业类型 建立时间 联系电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企业经理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财务负责人 职务 职称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总数 人,其中,管理人员 人;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 人,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职称人员 人,包括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注册资金 设施设备 总数 台(件),设备原值 万元。 注:本表所有数据项不得为空,如无数据填写,应在相应空格中填“无”。 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中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本企业在截至申请之日之前未有违法违规行为。 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初 审 情 况 序号 审查内容 标准要求 审查情况 审查人 1 法人资格 2 工作场所 3 注册资金 4 执业人员情况 5 设施设备情况 6 质量保证 体系文件 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企业基本条件符合/不符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 ××市公安消防支队(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年龄 照 片 居民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及专业 工作单位 家庭 住址 消防相关专业 技术职称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号 专 业 工 作 简 历 起止年月 所在单位、从事的工作及职务 初审情况 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基本条件符合/不符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 ××市公安消防支队(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填报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2、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3、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附件3: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 (印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资质复审。 二、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三、申请单位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五、企业基本情况按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内容填写。三年期内企业基本情况有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八、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 注册号 企业类型 建立时间 联系电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企业经理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财务负责人 职务 职称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总数 人,其中,管理人员 人;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 人,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职称人员 人,包括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注册资金 设施设备 总台数 台(件),设备原值 万元。 原资质证书 编号 批准时间 注:本表所有数据项不得为空,如无数据填写,应在相应空格中填“无”。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本企业在截至申请之日之前未有违法违规行为。 我知道提供虚假的声明与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复审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初 审 情 况 序号 审查内容 标准要求 审查情况 审查人 1 法人资格 2 工作场所 3 注册资金 4 资质证书 5 执业人员情况 6 设施设备情况 7 质量保证 体系文件 8 技术服务 工作报告 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检查,企业基本条件符合/不符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资质复审的要求,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 ××市公安消防支队(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三、本人三年内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如实写明本人三年内主要从事的维修保养项目及发现的问题、参加或者接受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自我评价等情况。 四、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姓 名 性别 年龄 照 片 居民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书号 毕业学校 及专业 工作单位 家庭 住址 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号 本人三年内执业情况报告 签名: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意见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初审情况 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基本条件符合/不符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 ××市公安消防支队(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X公消[ ]受字第 号 : 根据《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申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提供了下列材料: □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4、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5、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6、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 □7、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不符合规定,予以/不予受理。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受理人(签名):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6: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复审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X公消[ ]受字第 号 : 根据《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申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提供了下列材料: □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质证书; □3、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4、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5、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6、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 □7、三年的技术服务工作报告;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不符合规定,予以/不予受理。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受理人(签名):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7: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设备配备标准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1 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装置 2套 2 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装置 2套 3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滤光片 2套 4 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2套 5 水喷淋系统试水检测装置 2套 6 消火栓系统试水检测装置 2套 7 数字照度计 2个 8 数字声级计 2个 9 数字风速计 2个 10 数字微压计 2个 11 数字温湿度计 2个 12 数字万用表 2个 13 钳形万用表 2个 14 接地电阻测量仪 2个 15 绝缘电阻测量仪 2个 16 泡沫称重电子秤 2个 17 垂直度测定仪 2个 18 激光测距仪 2个 19 超声波流量计 2个 20 超声波泄漏检测仪 2个 21 磁性测厚仪 2个 22 测厚仪 2个 23 空压机 1台 24 维保工作用车(汽车) 2辆 25 常用计时、长度测量、五金工具、光源、火源等装备 按需配备 注:本标准规定的设备是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的最低配备要求。 附件8: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示范文本) 建筑名称: 合同编号: JSN-2011-0001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建筑产权或者管理单位): 乙方(建筑消防设施维修 保养技术服务机构):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 二、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 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 1、消防供配电设施;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5、消防供水设施;6、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泡沫灭火系统;9、气体灭火系统;10、防烟、排烟系统;11、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2、应急广播系统;13、消防专用电话;14、防火分隔设施;15、消防电梯;16、细水雾灭火系统;17、干粉灭火系统;18、灭火器;19、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 三、维修保养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甲方应当明确后续维保机构,并签订合同。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规定配备值班和管理人员,落实值班和管理措施。 2、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及时通知乙方修复,并承担违规操作造成故障和不及时通知维修发生的责任。 3、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更换建筑消防设施配件,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换件和维修保养费用。 4、对乙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在维修保养、检查测试中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的,有权解除维修保养合同。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计划,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并做好测试记录和维修记录。 2、每月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一遍,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向甲方出具测试记录。 3、每年对承担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送达甲方并报甲方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接到甲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解决;没有条件立即修复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故障。 5、对故障零部件提供临时备件;确需更换的,向甲方提出建议,并出示更换部件报废证明。 6、对甲方值班或者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六、维保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用下列方式中的 解决。 1、由 仲裁机关仲裁;2、向 法院起诉。 九、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 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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