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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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地基验槽记录 2.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 3.预制桩的接头 4.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 5.钢筋混凝土工程 6.砌体工程 7.钢结构工程 8.地面工程 9.门窗工程 10. 幕墙工程 11.墙面工程 12.轻质隔墙工程 13.吊顶工程 14.细部工程 15.地下防水工程 16.屋面防水工程 17.隔热保温工程 4.1.5.1 地基验槽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地基验槽必须经土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后,方可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验槽,并提供验槽记录,见质控(建)表4.1.5.1。 (2)基槽(坑)开挖过程中,要严禁地基土受到扰动。验槽时,应对已开挖的基槽按顺序详细、认真地全面观察检查槽底土层的情况;检查地基持力层是否与勘察设计资料相符,地基土的颜色是否均匀;土的含水量是否一致;表层土坚硬程度有无局部软硬不均。并对地基的匀质性作出评价,确定是否继续下挖或进行技术处理。 (3)基槽(坑)的几何尺寸和槽底标高或挖土深度(最小埋置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有局部加深、加宽者,应附图说明其原因及部位。 (4)基槽施工中遇有坟穴、地窖、废井、旧基础、管道、泉眼、橡皮土等局部异常现象时,应将其所处部位、深度、特征及处理方法进行描述,并有附图说明。 (5)对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土有疑义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或验槽磋商的意见进行有关试验。 (6)经过技术处理的地基基础及验槽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后须进行复验,复验意见和结论要明确,签证应齐全。必要时应有勘察部门参加并签字。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验槽记录能否反映验槽的主要程序,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其主要质量特征(包括基底持力层、地基匀质性、基槽尺寸、标高、基土类别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地基出现异常或与地质勘察资料不符时,是否有处理方案或所采取的技术处理措施有否设计单位认可,有无复验意见,结论是否明确,参加单位的签证是否齐全。 (2)对照基础平面设计的钎探点平面图,核查钎探布孔和孔深是否满足要求;打钎记录的锤重、落距、钎径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要求;钎探完毕后是否作出打钎记录分析,需处理的是否有处理意见。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验槽记录或验槽内容记录不全。 (2)验槽记录签证手续不齐全。 (3)基底持力层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又无技术处理。 (4)地基处理无记录,处理后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无明确结论。 (5)需要进行钎探试验的无钎探记录或无打钎平面图。 4.1.5.2 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现场预制桩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 (2)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进行检查。 (3)主筋距桩顶距离、锚固钢筋位置、预埋铁件、主筋保护层厚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主筋间距、桩尖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锚固钢筋长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合格证、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试验报告。 (3)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主筋距桩顶距离、多节桩锚固钢筋位置等是否符合预制钢筋骨架质量检验标准规定。 (5)核查主筋间距、桩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多节桩锚固钢筋长度是否符合预制桩钢筋骨架质量检验规定。 (6)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3 预制桩的接头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预制桩的接头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电焊接桩的焊缝及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 2)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垫铁; 3)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和下节桩的预留孔; 4)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电焊焊缝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及设计要求;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应大于1min,焊条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3)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应用铁片垫密焊牢,不得用钢筋头或塑片叠焊。 (4)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应除锈无污染和下节桩的预留孔无杂物堵塞。 (5)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不得超过2min;送上节桩使两端面贴合,硫磺胶泥自然冷却时间应大于7min。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隐蔽工程的焊接材料、硫磺胶泥材料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中文说明及检验报告等。 (2)核查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核查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是否除锈和下节桩的预留孔有无杂物堵塞,硫磺胶泥注入预留孔是否溢出孔外至桩顶整个平面。 (4)核查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是否用铁片垫密焊牢并符合规定要求。 (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4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 (2)放置钢筋笼前,应对原材料、钢筋连接件、钢筋笼进行检查。 (3)主筋、箍筋直径、间距和长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钢筋的材质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5)钢筋笼埋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合格证、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试验报告。 (3)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主筋间距、长度、箍筋间距是否符合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 (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6)核查钢筋笼埋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5 钢筋混凝土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在模板合模前或浇捣混凝土前,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 (2)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箍筋、横向钢筋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重要构件的钢筋结点隐蔽应附简图。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是否合格,并与实际钢筋相符。 (2)核查钢筋连接件试验报告,连接试件是否合格。 (3)核对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对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面积百分率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核查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核查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8)核查重要构件的钢筋结点隐蔽是否附有简图。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6 砌体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砌体工程中所含有的隐蔽工程主要有以下内容:配筋砌体工程钢筋安装、填充墙拉结钢筋; (2)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填充墙拉结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4)砌体工程验收前,必须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合格证书、钢筋性能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根据设计图纸检查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核查填写砌体留置的拉结钢筋或网片的位置是否与砌体皮数相符合,拉结钢筋、规格、数量和竖向间距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7 钢结构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钢结构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焊缝; 2)钢结构涂装工程涂装前处理后的钢材表面、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零部件; 3)每遍涂层; 4)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螺栓球节点接缝、多余螺孔封口。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焊缝长度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附录A及设计要求。 (3)涂装前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所有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的零部件的数量、间距、布置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4)每遍涂层的次数、厚度应满足设计及有关规定。 (5)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橡胶垫块和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 (6)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隐蔽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等。 (2)核查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检查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螺栓球节点是否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将多余螺栓孔封口。 (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8 地面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地面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各构造层隐蔽验收; 2)建筑物地面下的沟槽、暗管; 3)建筑物地面的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节点构造作法; 4)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各构造层所采用的材料、厚度、作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位置、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4)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沉降缝和防震缝内应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5)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有排水要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的复验报告是否齐全。 (2)核查各构造层、上述项目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9 门窗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门窗工程包括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特种门及门窗玻璃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预埋件和锚固件的埋设; 2)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3)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及玻璃垫块的设置。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门窗预埋件和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及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 (3)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规范、规程的要求,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 (4)木门窗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金属门窗和特种门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 (5)固定玻璃的钉子和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安装方法以及橡胶垫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和锚固件、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与特种门的防腐处理情况。 (2)核查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的填嵌情况。 (3)核查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0 幕墙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含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埋件(或后置埋件)的埋设; 2)构件的连接节点处理; 3)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处理; 4)幕墙防雷装置施工; 5)幕墙防火构造处理; 6)幕墙保温层及防潮层的设置。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连接件紧固件应安装牢固,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 (3)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4)幕墙应形成自身的防雷体系,并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地连接,严禁串联。 (5)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层与玻璃的间距应大于40mm。 (6)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幕墙立柱下部节点应符合有关规定。 (7)幕墙金属框架、金属框架与金属挂件的连接节点的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幕墙上、下及侧边四周应镶入固定玻璃槽内,不得与槽底及槽侧壁直接接触,悬吊式玻璃幕墙与槽底间间隙,落地式玻璃幕墙玻璃与槽底间垫块应符合设计要求。 (9)组合幕墙不同面板材料的分界线处框架龙骨应设置双立柱、双横向杆件,分别固定牢固,并应留置不小于10mm的间隙。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或后置设件)的埋设。 (2)核查防雷、防火、防潮、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构件的连接节点,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1 墙面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墙面工程包括室内顶棚、墙面的抹灰工程以及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裱糊饰面、软包饰面、罩面板饰面、纺织品类壁饰工程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 2)外墙面的防水层; 3)裱糊饰面工程用的腻子、基底封闭底漆; 4)软包饰面工程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 5)饰面工程的基层(或基体)质量; 6)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饰面板安装中连接件与墙体的连接、连接件与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外墙防水层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4)裱糊饰面工程的基层含水率应符合不同基层的要求: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新建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应符合规范要求;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5)软包饰面工程所使用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6)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饰面板的连接情况(连接件与墙体、连接件与饰面板、连接件之间)。 (2)核查外墙防水层施工情况,饰面工程基层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使用内衬材料情况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无基层的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内衬材料使用情况,饰面板安装连接情况,外墙防水层及裱糊工程施工情况,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2 轻质隔墙工程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2)预埋拉结筋埋设; 3)龙骨安装; 4)填充材料的铺置; 5)设备管线的安装等。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墙等,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和数量以及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方法,木龙骨及木饰的防火和防腐处理,设备管线安装,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必须位置正确、牢固平直,无松动。 (4)骨架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密实均匀,接头无空隙、下坠。 (5)玻璃砖砌筑隔墙中预埋拉结筋及玻璃隔墙框樘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必须牢固,位置正确。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连接件的设置及连接方法。 (2)核查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及设备管线的安装,填充材料、拉结筋的施工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体现不出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及数量以及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骨架隔墙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情况,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使用涂料的品种、涂刷遍数或厚度等),填充材料施工(使用材料、填充情况)。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分享给你的朋友吧: · 人人网 · 新浪微博 · 开心网 · MSN · QQ空间 对我有帮助 14 回答时间:2010-8-17 08:38 | 我来评论 向TA求助 回答者: lwak47b31 | 四级采纳率:10% 擅长领域: 恋爱 参加的活动: 暂时没有参加的活动 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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