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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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管理,促进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全体员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员工素质的必要条件。各部门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必须把考勤管理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加以重视。 第四条 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各部门员工要严于律己,互相监督,确保将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督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2章 工作时间 第五条 工作时间是员工依照公司的规定,在工作场所执行所指派任务的时间。本公司的作息时间规定如下。 1.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为: — , — 。 2.周六、周日休息。 第六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调整部分人员的常规作息时间,应提交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核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3章 考勤 第七条 迟到、早退、溜班 上班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者为迟到;未经请假提前下班者为早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者为溜班。 第八条 事假、病假 工作时间因事或因病请假并经领导批准后,可算为事假或病假。 第九条 超假、旷工 假期已满,仍未销假上班者为超假;未经请假缺勤1小时以上者为旷工。 第十条 值班、加班 领导安排非工作时间守岗者为值班;经领导决定或同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者为加班。 第十一条 满勤、多出勤 全年无迟到、早退、溜班、旷工及请假者为满勤;领导虽未安排,但为完成工作任务和维护公司、营业部利益主动加班者为多出勤。 第十二条 考勤标准 1.在法定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工作3~4小时为加班半天,5~8小时为加班1天; 2.请假2~4小时按半天计算、5~8小时按1天计算。 第4章 假期 第十三条 休假和探亲假 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均可按规定享受年休假或探亲假(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 1.年休假 工龄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员工,年休假的时间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为10天;21年以上的员工为15天。 2.探亲假 (1)不能利用休息日与亲人团聚的跨地区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假期为30天。新调入员工,第二年开始享受此待遇。 (2)已婚员工探望省外的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部门)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部门)负担。往返路费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 第十四条 生育假 1.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产假可延长至13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3.夫妻双方都有工作单位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第十五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根据有关规定,经工会、人事和医疗单位认可后,可请工伤假。第十六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给假3天;旁系亲属死亡,可给假1天;其他亲属死亡,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补休假。员工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原则上应安排补休。休息日加班1天补休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补休2天;因工出差1周的补休1天,2周以上的补休2天。 第十八条 员工休假和探亲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各类假期一般以年度为准,一次连续休完,不得跨年度累计。 第十九条 员工经批准参加业余学习(指电大、函大、大中专自学)考试占用的时间为公派学习,但考试前需出示相关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5章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一般员工请假在2天以内的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 2天以上的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应经人力资源部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员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可先请他人代办,或先电话报告,但事后必须自觉补办手续。经领导批准的《请假审批单》作为考勤和报销差旅费的依据之一。 员工请假应按程序逐级报批。应由公司领导审批的,需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上报。 第6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公司实行员工(含中层干部)上班签到制度。员工到岗后应及时在签到本或考勤机上签注到岗时间。 员工必须亲自签到,不得互相代为签到。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到、签退的,应报部门领导同意后,由部门考勤人员登记,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部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并填写《考勤统计表》,经部门领导审签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领导应随时掌握员工出勤情况,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全责。负责考勤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是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除定期检查、监督总部各部室员工的出勤情况和考勤制度的落实外,还要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异地分支机构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7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遵守、执行和维护本制度表现突出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加班者,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可按规定发给加班费。公休假没有使用的,可按休息日的加班标准给予出勤奖。 第二十九条 迟到、早退、溜班者,每次扣发××元;1个月内迟到、早退或溜班超过3次者,每次按××元扣发;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者,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个人当月工资和奖金。旷工半天扣发××元,1天扣发××元,依此类推;连续旷工8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0天者,上报公司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条 员工必须亲自签到、签退,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替代人与未到人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扣××元,并公开批评。 第8章 工资的扣发 第三十二条 月内事假1~2天的,每天扣发××元;3天以上的,按当月工资日平均数乘以请假天数扣发。 第三十三条 病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执行。 第9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若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有所变更,将作相应调整。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本休假管理制度依照国家《劳动法》和其他相关劳动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 第2章 假期类别 第三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行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照常上班,需按加班计算。 1.例行假日 (1)元旦(1天);(2)春节(3天);(3)妇女节(限女性半天);(4)清明节(1天);(5)劳动节(3天);(6)端午节(1天);(7)中秋节(1天);(8)国庆节(3天)。 2.每周的星期六、日。 3.其他经企业决定的休假日。 第四条 事假和病假 1.事假:因事必须由员工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7天为限。 2.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示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婚假和产假 1.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7天,晚婚根据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行假日)。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晚育(男性25周岁以上,女性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产假可延长至150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3)夫妻双方都有工作单位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及时调整,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给假3天;旁系亲属死亡,可给假1天。 第七条 年休假和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均可按规定享受休假或探亲假(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 1.休假 工龄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员工,年休假时间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为10天;21年以上的员工为15天。 2.探亲假 (1)不能利用休息日与亲人团聚的跨地区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假期为30天。新调入员工,第二年开始享受此待遇。 (2)夫妻在一地生活的职工探望省外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员工的父母一方与配偶住在一地的,职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员工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一般安排在第4年。如家中有特殊情况可提前用假,下次探望时间应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新调入员工从调入之日起开始计算。 (5)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员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部门)负担。往返路费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 第八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根据有关规定,经工会、人事和医疗单位认可后,可请工伤假。 第九条 补休假。员工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原则上应安排补休。休息日加班1天补休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补休2天;因工出差1周的补休1天,2周以上的补休2天。 第十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酬照常支付。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任务发生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酬照付。 第3章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第四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部门经理(主任)核准。 2.主管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部门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副总经理核准。 3.部门经理级人员,假期3天以内由副总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第十三条 一般员工(含副职以下中层干部)请法定假,由各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公司总部各部门还应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事假和病假在2天内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超过2天的,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应报人力资源部并经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可先请他人代办,或先电话报告,但事后必须自觉补办手续。经领导批准的《请假审批单》作为考勤和报销差旅费的依据之一。 员工请假应按程序逐级报批。应由公司领导审批的,需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上报。 第4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事假愈期按日计扣薪金,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2.病假愈期可用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够抵销时按日计扣薪金。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者,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金减半发给,逾期者应命令其退休。 第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申请由同事或家属代办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不行续假或虽行续假但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按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金。 第二十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二十一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二十二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离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参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按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四条 年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1.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的情况下,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部门备查。 2.年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指定职务代理人,办妥工作交接后才能休假。 3.基于业务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金数额支付两倍薪金。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给予年休假。 1.事、病假累计逾21天者。 2.旷工达3天以上者。 第5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生效。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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