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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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二)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3.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
2、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1。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行政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一)资产类。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
3、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2.“暂付款”科目。新制度未设置“暂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对应科目。同时,按照转入“预付账款”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3.“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4.“库存材料”科目。
4、新制度未设置“库存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库存材料”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存货的余额转入“存货”科目,同时,按照转入“存货”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将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余额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同时,按照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1)对于达不到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
5、“存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当按照其成本,在新账中借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2)对于符合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3)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无形资产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4)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
6、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二)负债类。1.“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2.“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
7、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暂存款”科目。新制度未设置“暂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税费”、“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另外,新制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内容还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对应科目。如有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还应按照转入“应付账款”、“长期
8、应付款”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在新账中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或“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三)净资产类。1.“结余”科目。新制度未设置“结余”科目,但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结余”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金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拨款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拨款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2.“固定基金”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
9、了“资产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参照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转账规定,相应地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和“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四)收入支出类。由于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如有其他原账科目余额,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转入新账中相应的科目。新账中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一)资产类。1.关于原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行政单
10、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2.关于原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政府储备物资成本,借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3.关于原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11、4.关于原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二)负债类。1.关于原未入账的应付账款。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账款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付账款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2.关于原未入账的长期应付款。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长期应付款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
12、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行政单位如有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登记新账。四、将行政单位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行政单位应当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以下简称“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行政单位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一)将2013年12月31日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大账”。1资产类。(1)按照基建账中“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分别借
13、记“大账”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2)按照基建账中“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应收账款”科目。(3)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收款”、“拨付所属投资借款”、“有价证券”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4)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固定资产”科目。(5)按照基建账中“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累计折旧”科目。(6)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
14、、“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7)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负债类。(8)按照基建账中“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其他应交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应交财政部分,贷记“大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其余部分贷记“大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9)按照基建账中“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应缴税金”科目。(10)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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