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doc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doc(32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范文最新推荐-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常回家看看给老年人精神慰藉、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拒绝年轻人啃老,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这些话题在日常生活中总被人提起,如今被写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中。5月11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下面就来和小编一起看看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吧。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权益,
2、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和利益。第三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依法保障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按比例增加经费投入。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3、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三)支持开展助老活动、兴办老龄产业和老年人服务业;(四)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活动;(五)组织老龄工作调查、统计和理论研究;(六)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七条 老年人的养老以居家为
4、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为赡养人。老年人的配偶、受老年人抚养成年的弟、妹以及其他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扶养人。第八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与赡养人基本一致。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非共居老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生活照料的义务。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书面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并支付所需费用。赡
5、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第十条 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给予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赡养人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对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探(看)望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看)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一条 老年人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家庭成员不
6、得干涉。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履行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接受遗赠。接受遗赠人应当全面履行扶养义务。第十二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再婚老年人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及处分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发生纠纷时,依照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老年人对自己合法的收入、房产、承包田地、储蓄、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老年人处分财产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
7、扶养义务。赡养人或者其委托的人耕种、照管高龄、失能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林木和牲畜等,净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四条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物;不得骗取、窃取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安全、适居的住房,对老年人住房负有维修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于有安全隐患或者透风漏雨、人畜混居等条件低劣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归还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延迟归还房屋或者侵占老年人的房产,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关系。居住
8、在老年人自有住房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老年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迁出。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老年人有权继续居住,不得拒绝或者强制其迁出。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老年人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时,老年人不能到场的,应当查验老年人的亲笔签名或者老年人同意转移产权的公证材料。征收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征收单位应当将补偿费用按份额支付给老年人。第十七条 老年人可以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告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未确定的,在其丧失或者部
9、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配偶、成年子女等为监护人。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优待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并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在省、市留成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对老年体育和健康事业的投入。第十九条 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制定老年人异地养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享受养老服务等政策措施,方便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就近居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组织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
10、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应当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明细社区用药目录,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机制,保证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等业务。对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依据老年人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购买服务。老年人的长期照护费用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
11、金,并将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扶助范围。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时,对符合条件且成员为老年人的家庭户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配租廉租住房。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安排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
12、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未发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民政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生活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二十七条 老年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以下优惠或者优待:(一)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二)免费进入向公众开放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
13、共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三)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四)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五)优先办理银行储蓄、用水、用电、用气、通信、邮政等业务;(六)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七)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八)其他优待事项。第二十八条 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一)免费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景区;(二)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三)免费乘坐市内轨道交通工具。第二十九条 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一)需要陪
14、护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景区的,可以有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二)给予保健补助。第三十条 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一)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二)给予长寿补助;(三)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每半年为其免费体检一次。第三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优先受理老年人的调解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帮助。老年人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退休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
15、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在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和优先服务。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建设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养老服务。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建立并推行为老年人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和服务时间储蓄等激励机制,支持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龄人口比例以及分布情况,按照总人口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合理控制地价;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16、,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 在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国有、集体资产中闲置的房屋以及各类设施等可以用于养老服务。国有资产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当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第三十六条 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布局合理,综合考虑交通、医疗、生活便捷等因素。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和服务质量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养老
17、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等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应当符合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建设社区步行路网、加装电梯、清除小区步行道路障碍物提供便利,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和大型商场等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部门制定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政、价格等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运营情况、信用等级评定等进行监督管理,推行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为老年人提
18、供居家养老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托集体所有房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为村民就近提供养老服务。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社会力量设立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与养老服务业结合,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第四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为收住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方式,公开招投标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并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独生子女伤
19、残死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其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的供养、护理等服务。第四十一条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按照标准下限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实行阶梯收费的,按照居民生活标准阶梯价最低档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第四十二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
20、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将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老年医疗保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和异地医保购药。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
21、案,推行家庭医生、家庭病床,每年为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常规体检一次,采取定点、巡回、上门等服务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服务。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融合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医疗机构应当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医院康复护理场所。医疗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为收住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医疗费用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第四十五条禁止以
22、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报警、控告、检举,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部门考核内容,推行工作责任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事项重点督办。第四十七条 老龄工作机构有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对履行职
23、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对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进行检查时,老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财政、民政、发展改革、老龄等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机构项目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民政、质监、物价、财政、卫计、老龄等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质量体系建设,公布养老服务项目收费目录和标准,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推进星级评定制度,纠正违法行为。第四十八条 民政、卫计、交通运输、园林、老龄等部门应当对医疗服务机构、公交、公园等社会服务单位对老年人开放服务和优惠服务等开展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 老龄、民政部门等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投诉服务制度,及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云南省 老年人 权益 保障 条例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