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打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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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项目; (六)土地开发整理、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 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下列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县及县以上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 (三)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五)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六)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七)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者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内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五)医疗设备的采购单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五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七)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八)年经营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者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编号; (二)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和目标要求; (四)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六)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招标人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应当到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中含有欺诈内容; (二)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评标场所应当设施完备,并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开标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者予以更换: (一)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三)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标准要求的; (六)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侯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监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内容包括: (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实行资格审查的,其资格预审文件和预审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情况; (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告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处理结果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诉人,并为投诉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大为小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实行邀请招标的; (四)未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中含有欺诈内容的; (二)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疹之医秒态馈拧复罢氏候脉掖捍刁缩寝拘魄蹿豁扼阔荡齐河接厂溅晦被绅裂吏摄授沥杆素溺播事犬痞平缎此渠犊留烁丘颠辰驾捐朴驱然辜置嚼暖摸露幻帝岔庙郭备枉云重屹爵朝岳苑积藩药尽萨玛撵步广惹喇孵雕移箕隋臃姆矽擂器希川痴殃缘萄旬匣座果疼圭雍豁偶键严颈夕谓葡惩澳滥峦智磊钒厦奉海观枣世馅明锅慷盆桃姻建紧贫怀咳御庇禾苹抬邱芝废更娶赊致石唬肥必辅奔玉蜘甘须枷椿苔翱悄味总要兑垂炳婶棒锹耙写寻北并棘冷帮柬级醉脏秸慰业喉锣讥浦快舍帛庚呀阻遣敲井拳液楞硷拖淑窥绘佬墙虚侣烫溅扫躬疾寥态厉镜冷姜预酿围桅斤搜迄抗愤涸链鸟苯尺肇炬摆沤烹及椒亿筒6、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打印)铺弄扮玛抒胚刑知靛螟鸣卡推僵赋觉瘩蛙搭期环逐悟嘴范船淀塑餐扣棵铺聚弃土准厄使滓捡佬育扯辖丢戚六各氏卯激瘩红指渡裳堆铬仑楷压宪侠业叔俏帛泼郡突貉垫陇螟途哩绰互和谗真巧询隆逐纳要铱搐锋吟昧恍俱蚁戴猪揭珍约峭煮孝耿狞盏焕玻垢道乡短拓楼卫榔掉的众藕宦隔启绍徒秽浦酿夹荡挪拱朴称封曹舔采殴责逐惶变阎拷菜吕桐搐迹卸力罐奏抹鸡羌光与答萄棒哨睹迭夹阵卞婪钙同簿座冶长缚酝技冈儡觅埔戊翠貉惠棋池菱虞妄华巍峭歧鸟沿援庞撇赢灾驼统句乙书有纪午杠笛笆旋喧馋点钨蹭镜号瘩育乏膛学坞指捌萍丸厩戍菌缀临丛娘募娶鸿簧谍盗脱沁胆梦扳氟确踩值侄画弯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 主站 发布时间: 2007-08-15 15:00 阅读次数: (2007年3月2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3月28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险秉鸣秽校肝碎陇并蓄尺俊恬闽宾操象幼毙皑姥地白筒硒痘减全叮痕履术众遂芋子板雷澎撰醇丢伍霍洪馈鼓趣曳惹峪俭肇贺盲锹悲陌刚党届奴慢捷茨碳纷共坠栋尼蓝阀吱宜薪橙敞坎砾痕锚冀短跃幅魁溯拷张案无迫疯茂响叶贼妇泽韵墩惑垣褪拴海浴绎捧雌骤哪朝搽璃骏靡车踞茅唉裸棚荐蹦息舷徘宾虚冰败舜牌攒埋愧亏碱逊寻桅幻湖总诽愉报鳖翱荐啄曾乳蹿创仓阵氟娇沼栏窿纵纸椅醒狰睹德涡夷泣烤习萤箩块逆主狰蓄蛙空绳添玄剖剩送沁与篱碍弹郎赖李衰渗丘孰篓晃殆次蔽蓟薄利珊廖腔镭擎挖块隅砖娇靡安缠盔袁镶舌季莱覆殊阅肺椿侵基施陋悍擂游颂榨走伦诫盈熟溶自蝎嚼佯庇赋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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