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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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由的基础上。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倍工资。劳动者享有主张赔偿的权利,但该权利的实现又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法律也有所规定。 一、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工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自满一年之日的次日起,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给予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合理期限为一个月,并规定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可见,双倍工资最高赔偿期限为11个月,如果用人单位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话,不但要给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并且此时就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 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注意事项 虽然《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偏向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主张方面,劳动者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有权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超过此期间再提请仲裁的,经仲裁机构受理后审查,无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将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实务上认为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而非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故不得依据仲裁法中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类案件特殊起算点即劳动关系终止日起计算仲裁时效。 目前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以两种计算方式为主,一种是从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或未订立书面合同满一年的次日起算,另一种则是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独立计算时效。因此,劳动者最好在应订立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一年以内主张双倍工资。 (二)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对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可以下列凭证作为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 2.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3. 业务单证、客户资料; 4. 考勤卡; 5. 社保缴费记录; 6. 与用人单位的电子邮件记录等。 三、 计算双倍工资数额的基准: 双倍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的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单位劳动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加班费)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在计算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不得将奖金、津贴、加班费等劳动报酬排除在外。 案例一则: 劳动者在2008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工资为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者于2008年5月31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于6月2日办理交接完毕后离职。该公司向劳动者发放3月工资2500元;4月工资3000元,其中含500元加班费;5月工资2500元;6月按每月工作20.92日计算劳动者的日均工资,一共工作两日,工资共计239元。 如果,劳动者想通过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双倍工资,为避免超过仲裁时效,建议该劳动者在2009年4月前提起仲裁。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即3000+2500+239共计5739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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