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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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适用于转让方) 标的企业: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0年1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供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场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代理产权交易时使用。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构成委托合同文本要件,供委托双方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的,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本合同所述“委托业务”一般包括产权经纪服务及其他服务。其他服务仅供双方参考,具体服务内容可根据双方商议自行约定。 五、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依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标的企业: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七、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指在产权变更过程中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支付的费用。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以下两方当事人在北京签订: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鉴于: 1.甲方为于 年 月 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 。 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产权或 %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 。 3.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机构法人(注册证号: ),为北交所场内经纪会员,依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在北交所场内受托代理产权经纪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并委托乙方作为其转让上述产权或股权的经纪机构,代理有关产权或股权转让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转让其拥有的***********************(企业名称)的产权(或股权)相关事务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北交所场内转让其持有的 *********************(标的企业名称)的产权或 %的股权(下称转让标的)的经纪机构,按照北交所的场内交易规则为甲方提供场内经纪服务。 1.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指定其驻北交所办理经纪业务的经纪人***负责办理甲方委托的产权交易事项。 第二条 具体服务内容 2.1甲方委托乙方就以下经纪业务提供经纪服务: ① 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② 代为填写《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和《产权转让公告》; ③ 协助甲方起草有关产权交易文件; ④ 代为向北交所递交相关产权交易材料和转达北交所的函件、通知等; ⑤ 协助甲方确定产权交易竞价方式; ⑥ 若甲方选择网络竞价方式,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有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竞价方案等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北交所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⑦协助甲方办理产权交易价款领取手续; ⑧代为办理产权转让相关手续; ⑨其他按照北交所交易规则乙方应提供的经纪服务。 2.2除上述第2.1条约定的经纪业务外,甲方委托乙方同时代为提供下列服务和/或代为办理下列事项(将未选定事项删除): ① 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 ② 协调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及律师机构的有关工作; ③ 寻找、推荐受让方,并参与相关谈判; ④ 协助甲方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⑤ 其他双方商定的经纪业务以外的服务事项。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交所场内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北交所的监管。 3.2甲方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向乙方及时、完整地提供北交所及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要求的所有相关文件材料。 3.3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和陈述有关事实,乙方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甲方应承担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法律后果。 3.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监督乙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有义务勤勉尽责,提供场内经纪和其他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 3.5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基于甲方利益考虑,认为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3.6双方均应就委托事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披露或说明本合同项下对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文件。 第四条 双方的承诺 4.1甲、乙双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陈述的事实真实、完整、有效。 4.2甲方保证其对处分的标的享有完整的权利。甲方对处分的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有瑕疵的,应明示该瑕疵并提供有关说明、处理方案。 4.3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所述委托事项已获得甲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4.4 甲方保证转让标的成交后,甲方应按照与受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标的交付给受让方。 4.5 除非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保证不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转让委托合同;甲方保证在北交所挂牌期间和撤牌后90日内不与任何一个意向受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 4.5乙方保证其具备从事甲方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格及资质,其受托办理上述事项均已获得乙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第五条 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5.1甲方在北交所内办理产权交易所应支付的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执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其中若转让标的通过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的,甲方应当向北交所统一交纳成交金额 %的竞价服务费。 5.2若转让标的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则甲方应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前将本合同约定的产权交易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服务费分配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交纳至北交所。 或:若转让标的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则甲方应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前将本合同约定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支付给乙方,另外 %交纳至北交所。 若转让标的以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则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竞价服务费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前交纳至北交所,由北交所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服务费分配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乙方支付。 5.3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第2.2款约定的经纪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的佣金,其支付时间、方式与金额如下:(此款内容应依据甲乙双方商定) 5.4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清产核资、实地考察、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交易价款的结算方式 转让标的成交后,交易价款的结算方式按照《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合同的期限 7.1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止。 7.2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事项未成交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经纪机构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和/或其他服务。 或:除非该项目撤牌或变更交易场所,甲方应继续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和/或其他服务。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本合同条款。 8.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3任何一方按照第8.2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费用应按照受托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或委托方因受托方解除合同导致委托事项成本加大的情况而确定。 第九条 合同的违约责任 9.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北交所场内有关产权交易规则,遵守本合同约定。若违反产权交易规则和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9.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9.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4.5款规定,在北交所挂牌期间和撤牌后90日内与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委托转让标的挂牌价 %的违约金。 第十条 管辖与争议处理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 10.2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其一)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报北交所备案后生效。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除,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有关书面的补充协议或文件等,亦应报北交所备案,并自报北交所备案时生效。 12.2 甲方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的,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12.3 。 12.4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并存北交所壹份备案。(本页为签署页) 委托人(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电话: 手机: 受托人(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电话: 手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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