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事故处理法律适用问题看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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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7.23”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看法2011年7月23日,甬温线发生动车组追尾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00多名旅客伤亡,铁路大动脉一时中断。对事故中伤亡的旅客依据什么法律进行赔偿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首先,对事故中不幸遇难的旅客表示沉痛的哀悼!对事故中不幸受伤的旅客表示诚挚的慰问!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再多的金钱都无法补偿此次事故中不幸逝去的生命。但事实是,对事故中伤亡的人员必须补偿,不然天理难容!要补偿就一定是具体的,就必须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定性和处理。对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对不幸罹难和受伤的旅客究竟应该赔偿多少,我不便妄加评论,重要的是铁路对此次事故伤亡的旅
2、客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应依据什么法律进行赔偿?据近期国内各大媒体以前所未有的“狂轰滥炸”式的,不炸垮铁路不罢休的狂热劲头所报道的信息披露,事故发生后第三天的7月25日,出台了对此次事故不幸死亡旅客的赔偿方案,以铁路承运人在旅客责任运送期间违反合同定性,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简称501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总计人民币50万元。事故发生第6天后的7月29日,改为以铁路承运人侵权定性,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
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5号)规定,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按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的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金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费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赔偿救助金额91.5万元。我个人认为,对铁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旅客赔偿多少才算是合理的(对受伤的旅客亦如此)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对事故的定性和处理的法律适用。此次事故发生后短短几天,对其性质的判断和法律适用就发生了重大改变。这种改变是错误的!是对合同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错误应用!对全路今后类似事故的分析、处理
4、将带来极大的困惑,将对全社会起到恶劣的错误示范。国家级的事故处理总指挥部在纷繁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对事故性质的判断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事故性质的分析和法律适用拿捏不准其实也不必大惊小怪。但通过众多媒体铺天盖地、前后矛盾的报道,在全国人民面前,甚至在全世界面前是不是有点儿戏?!下面,就此次事故应如何定性,依据什么法律对伤亡的旅客进行赔偿谈谈我个人粗浅的看法。一.铁路对此次事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首先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概念有一个简单的认识。(一)违约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500问第139问指出,“违约责任”具有两项法律特征:第一,违约责任成立必须有合同关系的
5、存在。第二,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这一要件。违约责任特征把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区别开来。2. 合同法原理精要与务实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出版)对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解释道:(1) 合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2) 合同违约责任是合同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3) 合同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可作出事先的安排,如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幅度,可预先确定损害赔偿额或计算方法(例如:我国铁路旅客伤害强制保险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等,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并向全社会公布的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数
6、额和损害赔偿额笔者注)。(4)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违约责任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的重要特征。(5)合同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制裁性双重属性。一般通过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方式得以实现,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部补偿或部分补偿。(二)侵权责任 合同法适用500问第139问同时指出,侵权责任是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依法产生的民事责任,而非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三) 旅客责任运送期间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性质旅客购买了火车票,就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了明确运输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旅客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三百零二条,
7、承运人应当对责任运输期间发生的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责任人员损害事故,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规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不适用于旅客运输(一) 合同法适用500问第167问指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我国法律上经常发生于买卖、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货物运输、租赁、服务、赠与、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合同场所。”这其中并不包括“旅客运输”。在铁路旅客运输中若发生旅客损害的违约案例,在审理时,授予受害方(即旅客)选择权,要承运人(铁路)承担侵权责任,将出现法律适用的严重问题
8、。1. 合同法原理精要与务实指南指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伤亡的情形,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可以在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中择一行使,但在实践中多采用违约请求权处理该类纠纷。这是因为现在各国正逐渐将安全运输义务作为承运人应负的合同义务处理。”2. 我国1951年就颁布法令,对铁路旅客运输实施强制保险。随着社会的发展,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办法不断进行完善,相关法律及依法制订的所有行政法规、规章都是国家明文规定并向全社会、全民公布的,具有合法性。铁路火车票是标准合同(不需谈判),证明了铁路对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时存在合同关系。同时也是旅客乘车的凭证,是旅客加入了铁路旅客
9、强制保险的证明。一旦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视同当事人同意事先通过的合同约定,双方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3. 下列两种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成立:(1) 承运人行为不违法,在合同关系存在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应该按违约责任处理。(2) 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重要的是,只有在对事故进行彻底调查,在能够确定事故的发生是承运人行为违法、是承运人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前提下,才能运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则,旅客(而不是什么事故处理总指挥部)才能依法选择是按
10、合同约定还是按侵权责任追究铁路承运人的责任,现在就匆忙定性是否为时过早?!(二) 合同法适用500问、合同法原理精要与务实指南对侵权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责任方式”、“诉讼管辖”、“诉讼时效”、“第三人责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8个方面根本的区别作了详尽的分析。其中,仅对“第三人责任”、“举证责任”略作分析,就足以说明在此次事故原因尚未调查清楚之前,就匆忙定性为“侵权责任”过于草率,事故处理程序的错误最终导致法律适用错误。1. 在合同关系中,如果因为第三人的过错使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要首先对债权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
11、,对第三人的行为不负责。据互联网7月29日信息称,“上海铁路局局长安路生表示,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分析,723动车事故是由于温州南站信号设备在设计上存在严重缺陷,遭雷击发生故障后,导致本应显示为红灯的区间信号机错误显示为绿灯。”若事故调查结果正如该信息所言,此次事故的责任人就应该是中国通号公司。而中国通号是国资委下属央企,也就是所谓的“第三人”,铁路不必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2. 再看“举证责任”。合同违约之诉,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由违约方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其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由受害方就其主张举证(除医疗等特殊现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外)。因此,在此次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调查可能要涉及的
12、范围,无论是庞大复杂的铁路车、机、工、电、辆设施设备、行车调度、现场管理等铁路内部专业,还是诸如气象、环境等外部条件来说,能够让受伤害旅客方承担事故原因的举证责任吗?!三. 依法处理此次事故的法律依据 1. 通过上述分析,对此次事故中遇难或受伤旅客的处理、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铁路法、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2. 国家对运价低廉、大众化的铁路交通工具实施旅客强制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对广大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合同双方实施的保护性政策。一旦发生旅客伤害事故,可以对旅客实施有效的、及时的救护和给予法律规定的损害补偿。同时,也可以保护作为国家经济重要基础行
13、业的铁路的生存与发展,这在国家经济建设、铁路大规模发展的现阶段尤为显得重要。3. 铁路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依法制订的相关规范性规章规定收取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如果旅客身体损害属于铁路承责范围,同时又属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承保范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支付赔偿金(最高限额15万元)和旅客自带行李损失赔偿2000元的同时,还应按国务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支付强制保险金(最高限额2万元)。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此次事故赔偿可以由事故赔偿金、强制保险金,辅以其他资金(如一次性专项帮扶款、爱心捐助款等)构
14、成。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即可以超过最高限额15万元。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事故处理总指挥部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旅客商定一个合理、合法的赔偿额度(可以是50万元或91.5万元,也可以更高)。四.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5号)的看法。据新华社温州7月29日电,“7.23”事故处理的唯一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5号,简称5号法释),按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
15、,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确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这个处理决定是颠覆性的,是对“2011.7.23”之前几十年间处理的所有铁路交通事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处理方法的全盘否定。可不可以这样认为,铁道部从来就是错的?!铁路今后不幸再发生交通事故,“7.23”的处理程序、法律适用及“标准”是否就是样板?5号法释是否就是今后处理类似事故唯一的法律依据?几十年间处理的所有铁路交通事故所依据的、尚未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规章是否在未宣布废止前,实际上就已经“废止”了?!(一) 2010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5号法释,存在以下问题:1. 第三条规定表面上看是规定“侵权”与“违约”审理的司法管辖问
16、题,而实际要害是法律适用问题。正如本文前述,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竞合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责任的定性,而责任的定性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这是对我国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发生旅客伤害时,错误运用了法律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则,是对至今仍在实施的国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铁道部规范性规章的全盘否定。是否意味着废止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相关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规章? 2. 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
17、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按两种情形分别处理:一是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80至2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20至1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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