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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150707股权代持协议.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1629109
  • 上传时间:2024-05-06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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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50707 股权 协议
    资源描述:
    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委托方):陕西 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西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实际出资人为甲方,西安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拥有目标公司100%股权。 2. 先生(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并在甲方公司担任重要职务。   鉴于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甲方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甲方同意将持有的目标公司 %股权(对应出资额 万元)委托乙方持有,乙方同意受托代持上述股权。该股权将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过户给乙方。 2.乙方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意愿出任目标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 第二条 委托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目标公司23.75%的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2.委托持股期限为五年,即自2015年 月 日起满五年为止;期满后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自动续期五年。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代持股权的实际持有者,对出资的真实性负责;在目标公司停业营业或两年未参加年检登记及出现其他公司清算的情形,甲方应及时组织清算;由于出资瑕疵或未及时清算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作为上述代持股权的实际持有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代持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全部属于甲方,乙方在收到公司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红款、股权转让款等)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款项交与甲方。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出资持有该等股权,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表决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在乙方代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之前及代持股期间,如有应补交或应交的税费需补交或交纳时,乙方不承担补交义务,所涉及款项均由甲方出资补交。 3.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代持股权全部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相关公司或个人名下。在乙方将代持的股权转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4.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出售或转让甲方的被代持股份。乙方仅按照甲方要求,代理履行代持股权的出售或转让事宜的有关手续,不负责相关的谈判和运作,此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5.在按照第三条第2、3款之约定完成代持股权的转让后,甲、乙双方的代持关系正式结束。 6.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应提前征求甲方的意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见进行表决。 4.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上述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置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5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6.在甲方拟转让代持股权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7.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 为目标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产生的担保责任、乙方收取红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均由甲方承担或负责,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亦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项义务及承诺,因一方违反或未履行本协议所包含的任何义务或承诺时,应对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负责赔偿。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2.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协议的解除并不意味着协议自始无效。 第七条 保密信息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 可分割性 若根据任何法律或公共政策,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只要本协议规定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未受到严重影响, 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 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 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双方签字: 甲方:西安 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配偶: 时间:2015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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