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服务公司员工奖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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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服务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治企,有效规范员工行为,激励员工敬业奉献,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对员工的奖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以警戒教育为主、警戒教育与依规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本办法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确保已告知。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员工有以下表现之一的,根据业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一)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小事故影响,最大程度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使国家、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及时揭发和制止违规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成绩突出的; (三)为公司增收节支,争取和维护公司权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营销生产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的; (五)立足岗位,勤奋进取,乐于奉献,在工作中业绩突出的; (六)勤奋学习,钻研业务,在岗位劳动竞赛、技术比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七)公司认定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奖励的方式: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在给予员工以上奖励的同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章 惩 处 第七条 惩处的方式 (一)批评:包括口头批评、书面检查、书面通报批评等; (二)经济处罚; (三)内部下岗; (四)降职(降级):指降低职务级别或岗位层级; (五)撤职:指撤除所任职务; (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惩处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部及班组发现的问题及违章自行考核处理; (二)公司发现的问题及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办法处理; (三)公司业务委托方发现的问题及稽查发现的违章,交由公司按本办法处理。 第九条 对一般性违章的惩处 (一)员工当年被查处一般性违章,对违章行为人、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50元经济处罚。 (二)半年内同一服务部被公司查处五次及以上一般性违章,给予服务部主任及分管副主任300元经济处罚。 第十条 对严重违章的惩处 (一)员工被公司查处一次严重违章,对违章行为人、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500元经济处罚;半年内第二次被公司查处严重违章,对违章行为人、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半年内第三次被公司查处严重违章,对违章行为人内部下岗1个月,相关责任人给予1500元经济处罚。 (二)半年内同一服务部被公司查处三次及以上严重违章,给予服务部主任及分管副主任通报批评和15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的惩处 (一)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恶性误操作事故,按第十六条给予主要责任人惩处,给予次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内部下岗12个月,给予分管副主任撤职和2000元经济处罚,给予服务部主任降职处罚和2000元经济处罚。 (二)发生一般服务事故:未经媒体曝光的,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和内部下岗1个月,给予次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和4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主要责任人所在服务部负责人通报批评和400元的经济处罚。被市州级主流媒体曝光的,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和内部下岗6个月,给予次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和内部下岗3个月,给予主要责任人所在服务部主任、分管副主任通报批评和1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发生较大、重大服务事故:未经媒体曝光的,给予主要责任人批评惩处和内部下岗6个月,给予次要责任人批评惩处和内部下岗3个月,给予主要责任人所在服务部主任、分管副主任内部下岗1个月。被省级主流媒体曝光的,按第十六条给予主要责任人惩处,给予次要责任人内部下岗6个月,给予主要责任人所在服务部主任、分管副主任内部下岗3个月。 (四)发生特别重大服务事故:按第十六条给予主要责任人惩处,给予次要责任人内部下岗12个月,给予主要责任人所在服务部主任、分管副主任撤职惩处。 第十二条 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的惩处 (一)在员工的考核、培训、晋升、技能鉴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内部下岗1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内部下岗6个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降职(降级)惩处。 (二)私自涂改或协助涂改员工人事档案,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内部下岗3个月,调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经批准,擅自聘请临时用工,给予直接责任人内部下岗6个月。情节严重,且造成劳动用工纠纷的,按第十六条给予直接责任人惩处。 第十三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惩处 (一)员工迟到或早退,给予批评,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二) 怠工致使不能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的,给予批评,并处内部下岗3个月;情节较重的内部下岗6个月。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旷工3天以内的,给予批评惩处,扣减旷工天数的工资并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7天及以内的,内部下岗12个月。 1.未经批准不按通知日期报到上班的; 2.假报病情、涂改或伪造诊断书,或用其它手段骗取休假的; 3.请假期已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的; 4.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四)不服从工作指挥或拒不执行工作分配、调动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内部下岗1个月;情节较重的内部下岗3个月。 (五)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无理取闹,聚众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经营、办公工作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下岗3至6个月。 第十四条 不胜任工作的惩处 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为D的视为不胜任工作,第一年年度绩效考核为D的内部下岗培训1个月,连续两年为D的按第十六条惩处。 第十五条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惩处: 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故意、过失(含营销差错)等行为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按本条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惩处。 (一)对故意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惩处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2个月以内的内部下岗;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3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降职(降级)惩处,并处内部下岗3至6个月;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处600元至3000元的经济处罚。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的,按十六条给予直接责任人惩处;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降职(降级)至撤职惩处,并处3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二)对过失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惩处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5万元及以上4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职(降级)惩处,并处内部下岗3个月至6个月。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服务部主任及主管副主任通报批评,并处5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40万元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惩处;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服务部主任及主管副主任降职(降级)至撤职惩处,并处4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三)造成经济损失,除按以上规定给予惩处外,还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到20%的比例向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责任。 1.经济损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挽回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2.因外部环境或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导致原来预测、分析的经济损失出现偏差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及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惩处。 (一)员工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减少的; 2.对突发事件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3.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二)员工在纠纪、行政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在查处违规违纪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2.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3.不配合、阻挠司法机关办案的。 (三)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1.散布有损党和国家、政府、企业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挥霍公款、假公济私; 4.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企业形象; 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6.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7.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8.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9.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0.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四)员工有下列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之一,解除劳动合同。 1.教唆、指导或帮助客户窃电; 2.私自承揽电力业扩工程; 3.挪用电费或其它业务费用; 4.未办理用电手续私自装表送电; 5.采用其它方式故意损害本企业利益,且行为人谋取了个人私利的,并处收缴行为人谋私所得。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相关人员劳动合同: 1.造成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或恶性误操作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2.发生重大服务事故被省级主流媒体曝光的主要责任人及发生特大服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3.贪污或收受贿赂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或故意隐瞒、截留、挪用、私分应当上交国家和企业的收入、物资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 4.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的直接责任人; 5.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连续两年为D的; 6.员工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连续12个月内旷工累计超过15天的; 7.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或存续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8.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9.未经批准,擅自聘请临时用工造成劳动用工纠纷的,解除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劳动合同; 1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处罚的; 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员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被处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奖惩程序 第十七条 奖惩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公司成立奖惩工作小组,由公司负责人及各服务部主任组成,负责奖惩重大事项的归口管理,涉及其本人的奖惩时应回避。 第十八条 奖惩程序 (一)给予员工奖励的程序: 在开展评选先进时,要以适当形式公布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审程序。推荐对象要通过群众评选、所在服务部推荐、公司批准并予以公示、公布等程序,并及时报公司业务委托方备案。 (二)给予员工惩处的程序: 1.给予员工惩处,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2.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惩处,应根据公司奖惩工作小组提出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员工; 3.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应当通知员工本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受到惩处的员工如不服惩处决定,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惩处的相关规定 (一)员工受到降职(降级)惩处的,两年内不得升职或调高岗级。 (二)员工受经济处罚当月内不能保证员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的,可在一个年度内分次执行经济处罚。 (三)员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公司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给予相应惩处。 (四)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包括拘留或逮捕)期间,应中止其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不得承担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 (五)员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从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并补发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时间内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关奖惩材料应归入其人事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和营销服务违章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和供电服务事故按附件一《安全生产和营销服务违章界定》和附件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和供电服务事故界定》作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安全生产和营销服务违章界定 一、安全生产违章界定 凡违反公司业务委托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都属于违章。 (一)严重违章界定 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 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 5.约时停、送电; 6.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 7.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不按要求开展现场作业安全风险辨识预控工作; 9.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 10.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11.工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 12.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 13.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查; 14.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 15.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16.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 17.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18.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19.作业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装置)未有效接地; 20.在行人道口或行人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方未设围栏; 21.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22.高处作业时,人员上下抛掷器具、材料,高处作业人员携带移动电话; 23.以栏杆、脚手架、瓷件等位受力支撑点起吊物件; 24.作业现场以材料代替工具; 25.在带电设备区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26.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27.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28.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9.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待设备变动情况; 30.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31.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 32.起重设备超载起吊; 33.吊运重物时,吊臂下有人; 34.在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易燃易爆物品不规定储运、存放和使用; 35.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二)一般违章界定:未界定为严重违章行为的违章,属一般违章。 二、营销服务违章界定 凡违反公司业务委托方有关营销服务的规章制度及公司有关营销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都属于违章。 (一)严重违章界定 1.抄表人员私自请人代抄表或连续估抄表三次及以上; 2.电费不按规定上解; 3.私设收费项目或打白条收费、收费不给票据等; 4.未按规定对窃电和违章用电进行处理; 5.员工自用电不按规定计量、缴费; 6.计量装置未按规定加、启封印(锁)或不及时传递新装、更换计量装置工单; 7.新装、变更用电等业务未经农电营销系统实时流转; 8.有意造成台区总表计量不准,引起台区线损指标失真; 9.私自退出台区漏电保护器; 10.未及时处理报修、投诉、举报业务引起服务事件。 (二)一般违章界定:未界定为严重违章行为的违章,属一般违章。 附件二: 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和供电服务事故界定 一、 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界定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将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具体划分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注:本条定义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恶性误操作事故: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二、 供电服务事故界定 根据电力服务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电力服务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划分如下: 1.特别重大服务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服务事故: (1)被中央或全国性新闻媒体曝光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停电或供电服务事件; (2)客户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的集体投诉服务事件。 2.重大服务事故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服务事故: (1)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停电或供电服务事件; (2)客户向省级有关部门反映的集体投诉服务事件。 3.较大服务事故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服务事故: (1)被省会城市媒体曝光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停电或供电服务事件; (2)客户向地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的集体投诉服务事件。 4.一般服务事故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服务事故: (1)被地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停电或供电服务事件; (2)客户向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的集体投诉服务事件。个人工作业务总结 本人于2009年7月进入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中正矿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测量技术工作,至今已有三年。 在这宝贵的三年时间里,我边工作、边学习测绘相专业书籍,遇到不懂得问题积极的请教工程师们,在他们耐心的教授和指导下,我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很到的提高,并在实地测量工作中加以运用、总结,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积极的参与技术培训学习,加速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测绘技术人员。 在这三年中,在公司各领导及同事的帮助带领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及工作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在工作态度方面,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能够主动寻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学习补充,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在公司领导的关怀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迅速的完成了职业角色的转变。 一、回顾这四年来的职业生涯,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参与了新疆库车县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的野外测绘和放线工作、点之记的编写工作、1:2000地形地质图修测、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提交成果《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2、参与了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项目的室内地质资料编写工作,提交成果为《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现已通过评审。 3、参与了《新疆库车县巴西克其克盐矿普查》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参与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查线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最终提交的《新疆库车县康村盐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4、参与了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监测工作,项目包括:野外地质测量与室内地质资料的编写,提交成果为《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现已通过评审。 6、参与了《新疆博乐市五台石灰岩矿9号矿区勘探》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并绘制相应图件。 7、参与了《新疆博乐市托特克斜花岗岩矿详查报告》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并绘制相应图件。 通过以上的这些工作,我学习并具备了以下工作能力: 1、通过实习,对测绘这门学科的研究内容及实际意义有了系统的认识。加深对测量学基本理论的理解,能够用有关理论指导作业实践,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对测量学的基本内容得到一次实际应用,使所学知识进一步巩固、深化。 2、熟悉了三、四等控制测量的作业程序及施测方法,并掌握了全站仪、静态GPS、RTK等测量仪器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 3、掌握了GPS控制测量内业解算软件(南方测绘 Gps数据处理)以及内业成图软件(南方cass)的操作应用。能够将外业测量的数据导入软件进行地形图成图和处理。 4、在项目技术负责的指导下熟悉了测量技术总结的编写要求和方法,并参与了部分项目测量技术总结章节的编写工作。 5、在项目负责的领导下参与整个测量项目的组织运作,对项目的实施过程有了深刻理解。通过在项目组的实习锻炼了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工作中尚存在的问题 从事测绘工作以来,深深感受到工作的繁忙、责任的重大,也因此没能全方位地进行系统地学习实践,主要表现为没有足够的经验,对于地形复杂的地段理解不够深刻;理论知识掌握不够系统,实践能力尚为有限。以上问题,在今后工作中自己将努力做到更好。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通过总结四年来的工作,我无论从工作技术上,还是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今后,我会在此基础上,刻苦钻研,再接再厉,使自己在业务知识水平更上一层楼,为测绘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1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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