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教育是做好老年群体思想-工作的根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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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人性化教育是做好老年群体思想*工作的根本 自2000年起,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总人口10%,自那时起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时间推移,人口老龄化程度也日趋严重。据预测,到2025年我国老龄人口将占总人口25%,即四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说明老年群体已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人思想状况是否积极向上,精神面貌是否文明健康,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我国全面实行小康的目标能否完成,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新能否实现。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在一些社区做了些调查研究,针对老年群体的思想状态和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人性化*思想教育已初见成效。一是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思想教育与物质
2、文明保障相结合。近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文件,进一步增加了老龄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设立特困老人的补助基金,并要求各街道为基层老年人协会提供活动经费,为持续有序的开展*思想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基础。二是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的作用,将*思想教育与公益性社会活动相结合。目前我区所有社区都建立了老年人协会。为了规范和加强老年人协会工作,我们制定了老年人协会达标标准,每年都开展评先创优活动。通过几年的努力,基层老年人协会已走上“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之路。各个老年人协会每年都组织老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将*思想教育融合在各种公益性社会活动中,如参与社
3、区安全巡逻、老人互助、民事调解、读书读报、关心下一代、广场晨练、文体娱乐等,老年人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受到了教育、陶冶了情操、增长了知识、提高了素质。三是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队伍作用,将*思想工作与科普宣传相结合。经常组织科普工作在社区开展有效的健康教育,大力提倡科学养生。在科普教育中大力宣传辨证唯物主义哲学,宣传唯物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老人能正确认识自己、认识人生、认识社会,思想观念不断跟上并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坚定无神论立场,增强抵制封建迷信的免疫力,不被*这样的歪理邪说腐蚀和诱惑,学会识别真假,学会去伪存真,从而达到科学养生目的。四是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队伍作用,将*教育与普法教育相结合
4、。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教育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做到自尊、自重、自爱;提高维权意识,在自身利益受侵犯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学习法律常识。了解起诉程序,懂得取证方法,学会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普法教育中我们大力推广玄武湖街道的道德法庭的做法。这是群众自己教育自己的一种很好的普法形式,既宣传了“老年法”的实质内容,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既教育了当事人,又教育了广大旁听的群众。最近,玄武湖街道道德法庭与巡回法庭相结合,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链接,将法律与亲情相统一,增强了道德法庭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为了使广大教师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准确把握课程标准,深
5、刻领会教材内容,探索合理的教学方法,深入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真正解决教学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新学期开学做好充分的准备,根据小林镇中心学校暑期教师培训安排,结合我校实际,特进行了为期五天的教师培训,现将有关培训情况总结如下: 一、培训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为了在短期内让广大教师提升教育教学理论水平,深刻领会新的教育理念,也为了让教师培训具有实效性,学校教务处精心准备,认真筛选培训内容。本次培训的内容有:“课程标准的学习与探讨”、“教材培训”、“编写实用导学案”、“新教育理念的学习与交流”、“课堂教学改革相关理论的学习”、“杜郎口中学课改经验材料”、“自我学习”等等,所有这些内容不仅从理论上武
6、装了教师的头脑,让他们的视野更开阔,思想更深邃,观念更新颖,并且在教学实践上也有了新的突破,尤其是编写导学案,教师们都掌握了要领,抓住了要害,突破了难点。丰富多彩的培训内容,不仅提高了教师的专业水平,又充实了教师们的暑期生活,更加强了教师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本次暑假培训,形式也灵活多样:既有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结合,又有集中学习的与分组学习相结合;既有培训与考核相结合,又有校本培训与自我学习相结合。这种形式的培训既避免了枯燥与单调,又大大提高了效率。比如“课程 准的学习与 学习”“教材培训”,如果不采取分组学习,既浪费时间,效果也不会好。因为教师所任学科不同,他们往往对其它学科不感兴趣。 二、培训
7、时间紧凑,纪律严明。 本次培训共五天时间,从月日至日。每天培训六个小时,时间安排比较紧凑,具体是这样的:月日上午,由沈富强主持,内容有动员报告、宣传纪律要求、教师上交各种申请;月日下午至月日上午,由各学科教研组组长主持,主要是学习课程 ;月日下午,由龚小华主持,主要学习新教学理念;月日上午,由杨伟主持,主要是学习课堂教学学习与机 理念;8月22日下午,由雷勇主持,主要是学习杜郎口中学课改经验材料;月日上午,由各教研组组长主持,主要是各学科教材培训;8月23日下午,由沈富强主持,内容是讨论交流,写体会;8月24日,教师自我培训,主要是写导学案。本次培训,纪律很严。一方面,严格考勤纪律,除天灾人祸
8、外,任何人不得请假。迟到早退一次,扣款十元,事假一次扣款八十元,病假一天扣款八十元,无故不参加培训一次扣款八十元。另一方面,分组学习讨论,必须人人发言,要有发言记录,写好心得体会和导学案,不得从网上下载和抄袭,结合自己的实际,认真写好,按时上交,没有按时上交者扣款十元,没上交者扣款一百元(从网上下载或抄袭如同没交)。 三、培训效果良好,收获颇丰。 五天的培训,教师们都能按照要求,克服重重困难,认真学习,积极交流,没有一人无故缺席,没有一人不完成所安排的任务。通过学习,教师们的思想更加解放,劲头更足了,敬业精神更强了,理论水平更高了。他们一致认为:多加强培训学习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完成自己肩
9、负的神圣使命。短短的几天时间,教师们上交了各种申请材料,没人撰写了五篇以上的高质量的导学案,以及一篇以上的学习体会。这些导学案,实用性强,既为开学做好充分的准备,也提升了教师们的教学水平,许多教师写的学习体会,观点新颖,理论性强,值得交流与推广。 总之,五天的暑期教师培训,达到应有的目的,出色地完成了规定任务,广大教师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他们正以饱满的热情,期待新学期的到来。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基础问题研究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基础问题研究1999年11月9日,南京市易发房地产公司与南京洋霸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原名为南京兴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1999年12月6日经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为现名)签
10、订全同书,约定洋霸公司购买易发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本市虎踞南路44号601室商品房一套,购房款及代办费等合计418695元。洋霸公司支付易发公司现金108695元,易发公司将房屋先期交付洋霸公司使用,洋霸公司所欠房款310000元,由洋霸公司提供屋面保温材料冲抵。若因屋面保温材料质量问题或供货不及时造成易发公司损失,由洋霸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若一方违约,应承担20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洋霸公司于当日给付易发公司购房款及代办费计108695元。易发公司在同年11月8日给洋霸公司出具领取房屋钥匙的凭据。在合同签订后,为支付房款,洋霸公司向建设银行南京分行
11、贷款10万元;洋霸公司为购买房屋装璜材料,南京金盛装饰城签订装璜材料买卖合同,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由于房价不断上涨,易发公司后悔房屋卖价较低,故迟迟不交钥匙给洋霸公司。同年11月25日易发公司销售部给公司报送关于解除我公司与南京市兴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合同书的请示一份,其主要内容为:经工程部审核兴成公司未能提供屋面保温材料及完整的产品样本,亦未能提供产品行业及国家标准。现兴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房款108695元,请公司领导予以考虑退款。洋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可君在该请示报告上签名,但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同日,易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鲁顶在该请示报告上签字同意用转帐支票退房款。易发公司销售部经理在
12、洋霸公司持有的合同书上打叉,并注明作废。易发公司于同年11月30日、12月2日分两次退还购房款108695元,洋霸公司出具了收据。后洋霸公司诉至南京市建邺区法院,要求易发公司赔偿洋霸公司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损失、被易发公司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及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导致购买装璜材料的定金损失共计41869.50元。南京市建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易发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是洋霸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合同,也不能证明洋霸公司存在违约行动。应认为是易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洋霸公司同意。但解除合同不应影响洋霸公司损害赔偿请求的成立,合同的解除并不意味着合同之
13、债的消灭,易发公司应赔偿洋霸公司因信赖合同成立及为履行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于是南京市建邺区法院作出判决,易发公司赔偿洋霸公司损失41869.50元。易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洋霸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收回了购房款,并未提出异议,故双方均放弃了追交对方责任的权利,无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洋霸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并无争议,但在处理结果上大相径庭,主要是对解除合同的性质和功能上存在不同的认识。由于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不易被理论界重视,而且对合同解除后果也少
14、有人论及,故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笔者在本文中将联系这一案例,对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基础问题作一全面论述。一、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概述众所周知,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未履行其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损害赔偿是各种救济方式的最终表现形式,从而成为民法的核心。在整个法的领域中没有无救济的权利,这一表述之所以正确,乃是因为对权利存在与否所能作的唯一的检验就是看对它是否存有某种法律救济。1现代债权法的重点,可说在于规范损害赔偿及损害赔偿之债。损害赔偿之债在实务上被认为最为重要,因为万流归宗,民法上的问题,归根到底,都以此为核心。损害赔偿责任被认为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最常用和最有效的责任形式,适用范围
15、也最广,几乎没有哪一种民事责任不能用损害赔偿来表现和衡量。正因为如此,损害赔偿吸引了众多学者对之作各式各样的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曾世雄将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归纳为四类,即:因契约关系发生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因保险契约发生的损害赔偿;因法律之特别规定而发生的损害赔偿。2损害赔偿之债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如可分为法定损害赔偿之债,约定损害赔偿之债,直接损害赔偿之债与间接损害赔偿之债。本文所要讨论的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既包括法定的损害赔偿,也包括约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直接的损害赔偿,又包括间接的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解除对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
16、,由于对合同解除的定义认识不同,必然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范围认识不同,而且对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能否并存的不同认识更加会影响本文讨论命题的成立。不过令本人欣喜的是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的观点已经稳占上风,这一点在后面将有专门论述这里无须多谈。要想进一步理解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概念,必须对合同解除作进一步的细化,关于合同解除的定义目前存在争议。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行为,也是一项法律制度。它可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3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崔建远等均持此观点。但我国也有学者反对这种观点,主张协议解除
17、是无解除权的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一个旧的合同,其效力应依新合同而定,而不能适用民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因而,协议解除不应属于合同解除的范畴。4也有人认为协议解除是合同自由的应有之意。无须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并纳入合同解除的范围,是否承认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与要不要将此规定在合同解除制度中是两个不同的问题。5我国学者之所以有这种观点,主要是受传统大陆法系关于合同解除认识的影响,符合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观点,6但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合同解除分广义与狭义,狭义的合同解除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广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协议解除。笔者认为上述对合同解除的范围的理解都不够
18、全面,笔者认为合同的解除应分为两种,一种是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引起的解除即违约解除;另一种是因无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引起的解除即非违约解除(它应当包括因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引起的解除,约定解除及协议解除等)。违约解除实质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它侧重保护的是非违约方的利益,法律要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的经济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所以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既包括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又包括非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在本文中重点讨论的是非基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笔者把它称为狭义的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因为基于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可按违约行为处理,追
19、究违约责任,处理较为清楚,笔者之所以不赞成大陆法系传统的合同解除观点,主要是因为:1、协议解除已经成为合同解除的一种形式,而且日常生活中比较常用,如果不把它当作合同解除的一类加以规范,既不科学,也不合理。2、协议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不对它加以具体规定,往往会影响合同法的生命力,因为法定解除是大家都熟知的,当事人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有时也有协商的成份,而且有时在合同解除案件中,既存在法定解除也存在协议解除的情况,所以不能将法定解除与协议解除割裂开来。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协议解除。二、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法上其他损害赔偿
20、的区别(一)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区别要想分清二者的区别,应当首先分清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合同终止是外国法学上常用的一个概念,与合同解除有密切联系,在是否应区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上,各国立法存在分歧。在19世纪末期,德国起草民法第一草案时,曾经把终止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形式。但在制定民法第二草案时,认为终止毕竟性质上不同于解除开始把二者分开,不但名称不同,效果也不同,一般认为终止是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7日本民法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但在规定合同解除时,将其分为两类:一是解除的效力将溯及既往;二是解除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大陆法系学者大多认为合同
21、解除与合同终止有区别,认为两者都是形成权,但适用的范围效益是不同的,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契约因解除而溯及地失其效力,终止则仅使契约对于将来生失效力。认为二者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此。8笔者认为,合同的解除是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发生的,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依其本义应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的解除既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需要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故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而且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情形也不一样的。我国以前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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