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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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乡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动权。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困难甚至危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积极运用教育的方法,疏导的手段,多做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3、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建立以事发地村级组织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4、协调配合。坚持防灾、抗灾和救灾相结合,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结合。建立以事发地村民组织为主,民兵预备役为主,志愿者队伍及社会力量为补充,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应急组织体系。 5、依靠科学。坚持依靠科技防灾减灾,积极发挥专家的作用。充分利用上级有关部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和处理水平,以及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6、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结合、资源共享,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 三、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干旱、冰雹、大雪、寒流、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港澳台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商品市场异常波动、金融风波),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分队 应急分队由基层民兵和镇机关应急分队成员、派出所干警组成,由镇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直接指挥。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同时配合上级应急机构部门迅速撤离现场及周边人员,抢救受伤人员,防止和控制事态蔓延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二)村民小组巡逻队 由村干部、党员、各村民小组长、民兵组成。灾期内负责各自村民小组重点防范区域的巡逻值班,一旦发现情况,立即向镇指挥部报告,在灾期内一律听从指挥部统一调遣。 五、突发公共事件报告 (一)镇指挥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后,应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村和镇有关部门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当立即向镇政府报告。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各村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镇政府报告。 (三)信息报送应急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虚报、谎报和缓报。镇政府拟将建立镇政府值班管理系统,负责接收全镇各村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村要在灾期、汛期等非常时期,加强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接到突发事件警报或报告后,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各有关工作小组要迅速赶赴现场,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在镇工作组赶到之前,事发地村主要干部必须在现场指挥,保持与镇指挥部门联系,组织好村民小组巡逻队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扩大应急。现场处置时应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我镇现场指挥部主管领导要与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前期处置工作交接。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村级组织需调动当地力量配合县、镇做好恢复与重建工作。 七、新闻报道 事发地村级组织未经镇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报道突发公共事件,应当按照中央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合镇政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镇信息综合组应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准确、全面地发布给公众,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澄清事实,消除疑虑。 八、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表现出色成效显著或有功的人和事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总结 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对整个事件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必要时可依据总结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定,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上级和相关部门。 1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在水产养殖生产环节,因产地环境、渔业生产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等因素,导致水产品污染突然发生或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3处置原则 3.1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联合行动”的工作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2重点预防,全程控制。对可能引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薄弱环节,及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加强源头生产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 3.3加强监测,及时防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预警和快速处置。 3.4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发挥专业队伍作用,依法、迅速、有效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事故分级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4.1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2个以上省(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4.1.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4.1.3发生跨境、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且涉及本省,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1.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4.2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2.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4.2.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2.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2.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3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3.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4.3.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3.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4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4.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4.4.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4.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5组织体系 5.1市应急指挥小组。市水务局成立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小组)。 5.1.1市应急指挥小组组成: 市应急指挥小组组长: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由市水务局分管水产的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水务局办公室、财审科、执法支队、市水产渔政站。 5.1.2市应急指挥小组职责 5.1.2.1市应急指挥小组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水产局、市政府和市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1.2.2协助有关部门和指导区、县级应急指挥机构采取措施,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2.3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1.2.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技术鉴定等工作。 5.1.2.5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1.2.6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1.2.7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产渔政站:负责与市食安办等市级部门联系和衔接,负责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对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提出处置意见。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收集信息,动态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 市水务局办公室:负责与市新闻办等部门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局执法支队:负责应急事故处置涉及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等工作。 市局财审科: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协调落实和管理。 5.2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5.2.1市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 5.2.2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副主任:由市水产渔政站长担任。 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5.2.3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站。 5.2.4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5.2.4.1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2.4.2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发展态势。 5.2.4.3研究协调解决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2.4.4经市应急指挥小组同意,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 5.2.4.5完成市应急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5.2.5市应急处置工作机构 5.2.5.1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小组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包括事故调查处置组、事故综合组、专家咨询组。 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在市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将有关事故进展及处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5.2.5.2事故调查处置组组成和职责:事故调查处置组组长由市水务局分管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执法支队、市水产渔政站参加。负责调查事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处置工作,督促相应措施的落实;召回有毒有害水产品并及时处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5.2.5.3事故综合组组成和职责:事故综合组组长由市水务局分管计划财务、宣传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财审科参加。负责事故处置经费、物资保障、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 5.2.5.4专家咨询组组成和职责:专家咨询组组长由市水务局分管科教的副局长担任,市水产站、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等参加。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5.3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班子。 6运行机制 6.1日常监管 6.1.1市水产渔政站,牵头制定和完善水产品产地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相关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品入市前的药物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预警。 6.1.2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2运行体系。全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制度。 6.2.1监测与预警:全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开展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及时发布有关水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产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根据水产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预警报告,得到授权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省(市)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水产品安全预警。 6.2.2应急报告 6.2.2.1全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6.2.2.2报告程序。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应急指挥小组报告,并及时报省水产局、市政府,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2.2.3初次报告。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作好详细文字记录档案。 6.2.2.4阶段报告。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6.2.2.5总结报告。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级与响应,相应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及时做出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总结、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6.2.2.6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6.2.2.7应急通报。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取的措施、养殖环节应急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级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6.2.3风险评估。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况,如果原因复杂,应及时召开专家咨询组会议,评估风险隐患,研究应对措施。 6.2.4应急监测。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开展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风险应急监测,为调查事故原因提供参考。 7应急响应 7.1分级响应 7.1.1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四级,发生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为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为II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后,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组织实施;发生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为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发生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为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高层次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 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省应急指挥小组快速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区、县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7.1.2市应急指挥小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7.1.3市、县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的范围、危害程度等,在当地政府、省水产局领导下,按照事发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7.1.4响应升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着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难以控制的趋势,危害严重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由上级政府审定后,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7.1.5响应降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在短期内已迅速消除,不会有进一步扩散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由上级政府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7.2指挥协调。市应急指挥小组根据需要,或按照省、市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向市应急指挥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小组报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3紧急处置。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及时处置,事态恶化或反应级别上升,应制定紧急处置方案,报请省应急指挥小组同意后,依法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4终结响应。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将按有关程序和要求终结。省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对相关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7.5信息发布。市应急指挥小组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外口径,及时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 8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置。尽快消除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8.2责任追究。对在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提出追责建议。 8.3总结报告。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小组。市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研究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措施,并报省水产局、市政府。 9应急保障 9.1信息保障。全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9.2人员保障。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会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事故处理。 9.3技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研究机构承担。当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或相关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 9.4物资保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争取并落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 9.5演习演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突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 9.6宣教培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和行业应急处置培训工作。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确保粮食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突发事件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我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异常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境内发生粮食突发事件后,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抓好预测预报工作,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发生粮食突发事件后,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委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体系 成立区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供应保障工作。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应急办、区新闻办、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委、区公安局、区交委、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审计局、农发行支行、火车站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下设区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2.2.1.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区政府应急委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2.2.1.2指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2.2.1.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2.2.1.4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2.2.2办公室职责 2.2.2.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2.2.2按照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协调工作。 2.2.2.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2.2.2.4向区政府应急委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2.2.5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2.2.2.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区新闻办:负责统筹各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 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粮食应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工作,负责向指挥部报告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有关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区商务局:负责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区及毗邻区县以及市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及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所需的有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交委、火车站:负责做好车辆运力调度,做好运输综合协调,保障粮食优先加工和调运。 区工商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区食药监分局: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区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区农委: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农发行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供应应急保障工作,制定和实施相关措施。按照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配合工作。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风险管理 商务、物价、统计等相关部门联合建立粮食市场监测系统,监控市场粮价动态、销售变化和库存情况,做好本地及周边地区市场行情的跟踪、分析、预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预警信息。 3.1.1市场价格监测。选择我区有一定代表性的粮食(油)批发市场、粮食购销企业、零售网点作为市场价格采集点;定期收集、上报粮食(油)市场价格;并定期了解、掌握毗邻地区市场价格,经整理分析后,判断粮食价格走势。 3.1.2市场动态分析。关注全国粮食市场形势,了解全市及周边省市粮食市场动态,定期对市场形势和供需趋势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市场突发波动时,每日了解分析,定时上报,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1.3库存分析。根据本地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状况和社会商品粮分布情况,测算本地粮食供需状况,及早采取应对调控措施,确保粮食供应。 3.1.4风险管理。区商务局负责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粮食突发事件的风险管理,开展好风险识别、登记、评估、控制等各项工作。 3.2预警 指挥部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委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粮食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急状态(I级,红色)。由于战争、疫病、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它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紧急状态(Ⅱ级,橙色)。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重要粮食(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紧张状态(Ⅲ级,黄色)。全区超过一半的镇(街)或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部分地方出现主要粮食(油)品种脱销断档。 一般状态(Ⅳ级,蓝色)。达不到紧张状态但已有紧张状态的迹象。 3.2.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由指挥部报区政府应急委确认后,由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同时报告市商委。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3.2.3.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2.3.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2.3.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应急报告 建立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进行核实,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紧急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区应急办、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3.3.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粮食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要组织好应急粮食的加工、调运和供应,增加粮食供给,平抑市场粮价。经指挥部报告,区政府应急委和区政府批准后,可动用区级储备粮,用于粮食应急供应。如区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动用申请,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1.1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1.1指挥部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4.1.1.2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4.1.1.3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1.1.4及时向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通报情况。 4.1.2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2.1区新闻办负责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4.1.2.2区级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1.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3.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请求。 4.1.3.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1.3.3经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市场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1.3.4迅速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处置措施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4.2.1当出现一般(或紧张)状态时,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4.2.1.1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大型商场、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粮油供应。 4.2.1.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4.2.1.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4.2.1.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2.1.5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4.2.2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4.2.1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2.1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4.2.2.1.1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原则。当本区商品粮食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区级储备粮;如区级储备粮不足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动用市市级储备粮。 4.2.2.1.2动用区级储备粮的程序。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结合有关镇(街)实际情况,按照全区统筹、合理安排原则,组织区应急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经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2.2.2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农委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恢复全区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4.2.2.3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根据指挥部意见,向有关粮食主产区商调应急粮食,并向市政府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或报请市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动用在永的中央储备粮。 4.2.3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4.2.2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3.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干预权限相关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4.2.3.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指定的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区商务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4.2.3.3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指挥部提出,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同意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指挥部向区政府应急委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粮食储备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区级粮食储备,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区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各自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5.2.1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5.2.2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国家粮食储备库加工厂负责应急条件下粮食(大米)加工。 5.2.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水库移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由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销售网点(包括军粮供应站)、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5.2.4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区交委要建设好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粮食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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