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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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程:电气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电气试验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事故调查及处理规程; 3、电气图:一次系统图,二次接线图,电缆走向图,防雷防静电接地平面图,模拟图,要求与现场一致,最低配发到所管理班组的值班小班; 4、工作票:运行操作票,检修工作票,临时用电票; 5、记录: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设备缺陷记录,事故记录; 6、设备技术档案:主要电气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电气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一、二次系统图,电气设备故障记录及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每月5日前填写电气设备综合月报,季度总结要体现在月报中,每年12月25日前写出年度电气工作总结材料,并报公司电气管理处。 第五章 电气设备修理、改造、更新及安全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对所属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电气设备的巡检负主要责任。因巡检不到位和不及时而引发的电气设备事故或故障,主要考核使用单位(占考核比重的70%)。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掌握近、中、远期电力发展规划,参加电气基建、技措、安措、大修及更新改造等项目的规划、审查、设备选型、检查、调试验收及试运工作。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状况,编制电气设备更新(大修)计划;根据电气设备综合状况,结合生产情况,编制电气设备检(维)修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检查和考核。电气管理处负责审批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新上工程项目以及主要电气设备的修理、技术改造和更新等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选择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应积极采用已通过技术经济论证或试用证实可行的“四新”技术。 第十九条 涉及电力设施增加、增容的项目应执行“大庆石化公司新装、增容电力设施审批表”,否则不得进行相应施工工作。 第二十条 现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做到资料图纸齐全、准确(包括隐蔽工程竣工图的管理)。存档图纸要及时补充完善,保证其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制订和执行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及避免事故措施,定期开展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包括防爆、防雷、防静电、防小动物、防化冻、防汛防潮、防误操作以及其它常规检查等。对发现的问题应限期处理,按月填入电气综合月报,并及时向公司汇报。对暂时无法处理的问题应按QHSE要求进行风险评价并做出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电气设备的故障必须填写设备故障分析报告,影响较严重的须填报事故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收集各类故障信息并及时录入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存档,对发生的电气事故和设备故障、异常及重大缺陷等,必须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填写报表呈报公司电气管理处及其他有关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重大电气设备事故由电气管理处组织调查。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需外委检修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直流电源及UPS的蓄电池应一年至少活化一次,并制定相应活化制度。仅有一组电池的UPS在装置不停工活化时,应保留20%的电池电量以保证此时电源波动不影响装置生产。 第二十六条 新敷设的控制电缆在普通支架上不能超过1层,在桥架上不得超过3层;新敷设的动力电缆在普通支吊架上不能超过1层,桥架上不得超过2层。废弃电缆须及时拆除。 第二十七条 在由热电厂管理的系统主桥架上增加和拆除电缆(含更换)时,需填写联络单(见附件1)向热电厂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35kV及以上架空线检修计划在每年2月15日前上报审批,6kV架空线检修由二级单位自行安排。 第六章 电气设备的状态监测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气设备要采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指导电气设备的检修,预防和减少故障的发生。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电气监测网络,监测人要相对固定。 第三十一条 对电气转动设备,主要监测其发热和振动情况,实行“五定”制度,即: 定点:规定设备的监测点并做明显标识; 定时:规定监测人的监测时间; 定期:规定监测间隔周期,定期收集记录统计分析; 定人:规定监测人、检查和负责人。 定指标:参考有关标准制定相应指标,分良好、满意、不满意、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三十二条 电气静止设备(指变压器、开关柜、控制盘、UPS、直流电源、电缆接头等非转动设备)主要监测元件及连接部位的发热情况。对发热异常情况进行监测并记录。静止设备监测标准执行DL/T 664—1999《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 第三十三条 监测要有数据、有分析、有结论,发现问题要有措施、有落实、有反馈。对暂不能处理的问题按QHSE要求做出预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在生产流程中的重要性、安全性、可靠性、备用性、可修性以及经济性等因素将电气设备分成A类、B类和C类,对电气设备进行分类管理。评定标准见附件2。 对全部静止设备和A类、B类转动设备,监测率应达到100%,监测周期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B类可较A类周期适当延长,C类转动设备监测率应不低于90%,C类设备监测周期可根据各二级单位实际情况较B类延长。 第三十五条 以上所列为开展电气设备的状态监测的最基本内容,各二级单位根据各自拥有的监测仪器情况可增加监测项目。 第三十六条 要定期对监测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监测报告报分厂备案。 第三十七条 电气管理处对电气监测工作组织检查,达不到要求的要进行考核。 第七章 电气设备的选型、设计、安装与验收 第三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本着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原则,优先选择技术成熟、性能稳定、结构可靠、制造安装手段简单可行、投资合理的技术方案。 第三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更新、技措项目设计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委托部门应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四十条 电气设备的更新、技措项目设计应符合最新版本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达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并根据实际生产需求选择性能、技术合理的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 电气设备施工前,应进行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工作,此项工作由电气管理处组织,设计单位、电气设备所属单位、施工单位参加。根据审查意见修订设计图样后,方可作为施工图下发。 第四十二条 电气设备安装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有良好业绩的施工队伍,按公司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合同。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编制施工方案,并经电气设备所属单位、电气管理处审核同意。 第四十四条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电气设备安装施工、检修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电气管理处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五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检修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检查出的所有问题应全部处理完毕,参加验收的各单位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 安装或改造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中交后15日内向使用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八章 电气施工过程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施工单位的相关要求 1、大庆石化公司以外施工单位: 1)所有工程开项前,施工单位必须把从事本次作业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名单报项目所在基层管理单位,基层管理单位要对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备案。每个作业点必须指定项目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和质检员,并在施工作业人员名单中注明。 2)开项前必须按公司风险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级单位组织完成与施工相关的危害识别和风险削减工作,以签发的《检修风险评价及开工作业通知单》作为工程开项的凭据。 3)施工人员工作时要随身携带上岗证、特种作业证及各种作业票据,并随时接受检查;公司外雇人员必须持有公司有关部门签发的外用工证,在雇佣单位的指挥下方可作业,并随时接受检查,无证作业者一律清除出厂。 4)二级单位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由二级单位负责;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 2、大庆石化公司内部检修单位: 1)以相关专业工作票作为项目开工依据; 2)所有检修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3)每个作业点必须指定项目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和质检员; 4)检修人员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或检修施工方案; 5)由于项目所在车间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由项目所在车间负责;由于检修单位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检修单位负责。 第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大修理、设备更新、自筹资金技措、安全环保等项目管理 1、公司电气管理处是电气设备大修理、更新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电气设备大修理、设备更新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对电气项目的实施负责,基层单位对项目现场管理负责。 2、公司技术发展处是自筹资金技措项目的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安全环保项目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对移交电气管理处的图纸、技术资料、技术方案、设计变更和投资计划负责。 3、各二级单位的技术部门是自筹资金技措项目的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是安全环保项目的二级单位主管部门。二级单位机动部门对电气项目的实施负责,基层单位对电气项目现场管理负责。 4、对于电气设备大修理、更新项目,二级单位基层单位、职能部门专业主管、主管领导对项目立项的准确性负责;基层单位、职能部门专业主管、专业副总对经济技术的可行性及内容的准确性负责;电气管理处专业主管、主管处长、公司专业副总对项目技术内容负审核责任;电气项目立项后年内未实施,电气管理处专业主管负管理责任,二级单位负主要责任。 5、因二级单位未立项或上报计划排序不正确导致计划未审批,导致生产过程中突发的电气设备大修理、更新项目,二级单位负主要责任。 6、电气设备大修理、更新设备投用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原始制造原因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解决。 7、有详细设计的电气工程项目,施工前由设计委托部门组织进行设计、交底,若发生设计变更,核定发出后方可施工。 8、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设计变更,必须经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且在方案和资金落实到位后,机动部门方可组织施工。由此产生工期拖延,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由于设计缺陷出现问题,由设计单位负责。 9、因设计或原方案技术条件等原因导致工程投用后发生的尾项处理费用,由原专项资金列支,严禁进入材料维修费。 10、电气工程管理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置专职或兼职质检员。 11、电气隐蔽工程必须经二级单位主管部门施工员、基层单位主管主任、技术员现场测量、确认后方可隐蔽,当日完成记录并共同签字,补签无效。 12、施工单位必须随时通报施工进度,项目主管部门需加强施工过程控制,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13、由于施工原因导致项目达不到预期效能或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基层单位负管理责任。 14、项目竣工后,由电气管理处(或委托二级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进行联合检查验收。确认工程施工是否完毕;抽检工程记录(如隐蔽工程记录等)是否齐全合格;确认验收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抽查复检工程质量。合格后履行签字手续,交付生产。 15、电气设备大修理、设备更新项目投用后3个月内,电气管理处专业人员组织完成单项工程的应用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九条 日常电气检维修项目管理 1、除装置停工大检修、电气设备大修理、电气设备更新、技措、安全环保等专项计划之外的电气项目均按日常检维修项目管理。 2、二级单位每年要以变电所为单元与施工单位(具有独立施工能力)签订日常维修项目的安全和质量协议,双方将有关事宜予以规定和约束。 3、电气日常维修项目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管理,项目所在基层单位对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负责,电气管理处负责监督,并负责厂际间的关联项目及影响整套装置生产的紧急电气抢修项目的协调工作。 4、夜间及法定节假日突发的电气抢修项目由二级单位机动部门联系施工单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把关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气项目管理 1、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组)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主要责任;相关管理部门、二级单位是配合单位,对项目的管理负连带责任。 2、由二级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电气项目,对施工过程管理负主要责任,主管部门负管理责任,相关专业负连带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工程未达到原设计能力,设计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主管部门负管理责任,参与项目审核单位、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3、新增电气设备等的参数由设计单位提出,并对提出参数负责。参与协议签订的有关人员对技术条件负主要责任。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电气设备未达到使用性能,物资供应中心负采购责任。电气设备制造过程中有抽检的,检查人员负检查责任。 4、新建、改建、扩建电气项目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质量保修规定: 1)电气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新建、改建、扩建电气项目施工尾项由原施工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处理,并承担费用。 6、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导致的问题,由原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7、新建、改建、扩建电气项目投用后必须经使用单位签署意见,公司财务部门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五十一条 电气施工项目竣工资料 1、电气施工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二级单位提供工程竣工资料,二级单位组织相关专业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核。 2、交工文件提交原则:对于装置停工大检修交工文件,要求将所有电气施工项目的交验施工资料装订成册,一同提交;对于装置停工大检修以外的单项电气工程单独提交交工文件。 3、交工文件内容应根据项目实施内容而定,原则要求包含以下内容: 1)开工报告; 2)竣工图设计变更资料;设计修改通知单、技术核定(联络)单、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或纪要; 3)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 4)材料、构件的出厂和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化验、检验等资料(成批材料可用复印件,但必须注明使用部位); 5)电气设备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出厂和安装前检查、检验等资料; 6)电气设备安装资料:如安装记录、试验报告等资料; 7)电气试运资料:如单机、变压器试运记录。 第九章 电气备品配件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电气备品配件的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总经理的领导下,由电气管理处、物资供应中心和二级单位共同负责,本着职责明确、责任清晰、团结协作的指导思想,为确保设备安、稳、长、满、优运行提供可靠充足的物质保证。 第五十三条 电气备品配件分类: 1、 标准备件:主要指标准电气备件等。 2、 专用备件:主要包括进口设备国产化备件、进口设备的进口备件、国产设备备件。 3、 特殊备件:关键的大型电气备件和非易损件。 第五十四条 职责分工: 1、电气管理处负责电气备品配件的宏观管理。具体负责电气关键备件、进口备件、备件测绘、改进备件结构的技术管理、审批以及“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2、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备件的商务采购管理。负责电气标准备件的储备定额管理;负责电气备件加工厂商的资格审定和质量体系的确认,确保电气备件的质量和可追溯性;负责电气备件图纸收集和管理工作;负责电气备件一级质量验收工作;负责考核二级单位电气备件计划准确率和临时计划的占有率(应确定各分厂的比例)。 3、二级单位负责专用及关键电气备件储备定额管理;负责上报电气备件需求计划;负责专用电气备件图纸资料管理;负责电气备件二级质量验收工作。 第五十五条 工作流程: 1、二级单位材料供应部门每月20日前根据各基层单位上报的需求计划及本单位库存缺口情况,从网络上报“下月备件需求计划”到物资供应中心,下月10日前物资供应中心在网络上把落实信息反馈给二级单位材料供应部门。 2、物资供应中心根据二级单位上报的“下月备件需求计划”、库房存量、历年电气备件消耗情况及储备定额等,合理组织制定采购计划和库房储备。 3、临时发生的生产急用电气备件,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解决,确保生产急需。 4、对于进口电气备件、备件测绘、备件结构改进、备件国产化、“四新”技术的应用等,由物资供应中心汇总后报电气管理处,经有关领导审批后,由物资供应中心组织实施。应签技术协议的要按规定签订技术协议,应用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其效果进行评定,然后形成总结材料存档。 5、对于进口电气备件要提前10个月上报计划;对于关键的大型特殊备件一件一议,特殊处理,可逐年摊销或申请专项拨款。 6、新建、改扩建、安环保、大修、更新等项目批准后,涉及到电气设备变更的项目,二级单位应及时把变更情况上报物资供应中心,以利于电气备件的及时合理储备,同时根据电气备件储备数量,变更相关计划。 7、对于电气备件的质量验收主要采取超前管理办法,对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定期检查。同时依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书,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一级验收,即依据图纸对外型尺寸、几何尺寸和外观质量进行验收,重要备件应做检验。二级单位领件后要进行二级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对发生的电气备件质量问题,要依据分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电气备件图纸管理: 1、物资供应中心全面负责电气备件图纸的收集存档管理工作,力求达到备件加工和质量验收的要求。 2、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专用电气备件图纸和易损件图纸资料管理工作,对于进口设备的国产化电气备件、测绘过的非标电气备件有图率达到100%,对此电气管理处在电气设备管理检查时要进行检查考核。 3、电气备件图纸管理应逐步由“蓝图”向“电子版”管理过渡。各分厂原有蓝图要逐渐向电子版发展。 4、对有错图纸和修改过的图纸,二级单位要及时反馈物资供应中心,由此发生的问题各负其责。 第五十七条 电气备品配件的修复管理: 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电气备品配件的修复管理,主要是鼓励修复。对可修复的备件二级单位负责修复,二级单位无力修复的上报电气管理处外协解决。要避免能修不修或修后不合格现象发生。 第五十八条 其它: 由物资供应中心牵头,定期组织对电气备件供应商进行评定;由电气管理处牵头,定期组织对电气备件修复供应商进行评定。 第十章 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 第五十九条 电气设备所属单位应根据电气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依据《电气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的检修周期,编制电气设备检修计划。 第六十条 对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和检查时发现的各类故障和缺陷,应根据电气设备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处理,处理不了的电气设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检修方案,组织临时抢修或列入计划进行检修。 第六十一条 电气设备在检修前应做好检修方案、风险评价、应急预案及办理相关的工作手续,检修技术应符合相关检修标准。 第六十二条 电气设备所属单位应做好电气设备检修的质量跟踪工作。对电气设备进行内部自检的本单位应加强协调管理,提高检修质量。 第六十三条 电气设备所属单位应做好检修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安全检修、文明检修。 第六十四条 对外委的检修项目,检修单位必须到电气管理处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电气设备检修验收应有齐全的交工资料,包括:检修方案、检修记录、中间验收记录、试验报告和验收记录等。验收记录要有使用方和检修方签字。 第六十六条 二级单位电气管理人员要组织编写电气设备检修技术总结,并上报到电气管理处。 第十一章 电梯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公司内所有电梯的大、中检修及维护保养由有资质的合格队伍承担,并执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须外委时,报公司电气管理处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十八条 电梯的使用单位,要按电梯检修周期制定检修计划。 第六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要设专人(或兼职)管理,并配备电工、钳工、司机组成电梯维护小组,负责电梯维修管理工作。电梯司机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操作证方可操作。 第七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要制定电梯维修保养制和操作规定。 第七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电梯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七十二条 电梯大修、中修必须提前6个月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经公司电气管理处批准。电梯检修尽量采用新技术,并结合运行使用情况考虑。对需要大修的电梯,由检修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大修后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检验合格后方准继续使用。 第七十三条 对运行中的电梯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所用的电梯重新投入运行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继续使用。 第七十四条 电梯的选型设计应征求用户意见。在订货前,采购部门应将电梯型号、拟订厂家、电梯技术条件等事宜与公司电气管理处共同审议。 第七十五条 新安装的电梯必须由持有电梯安装资格认证的单位承担,同时必须先到市劳动部门认定后方可承担安装任务。工程竣工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七十六条 电梯每年必须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检验合格证,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运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安全环保处负责电梯的年检工作,电气管理处负责电梯的检、维修,大修、更新的工作。 第十二章 电气设备档案和基础资料管理 第七十九条 电气设备档案和基础资料的管理应遵循常规管理与电子信息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台帐、档案、记录和报表等管理应充分利用“电气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MIS)”,不断推动设备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除此之外的相关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手册、方案、报告、证书等管理仍采用常规纸质管理。 第八十条 电气设备档案除了要求输入电气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外,对于电气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无法纳入的部分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文档(包括文字、表格、图形、图片、声音和影像等各种格式文件)或链接,尤其对于一些关键电气设备和主要电气设备,要采用多种形式和信息资源完善其档案管理,目的是保证设备档案的全面和完整。 第八十一条 机动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建全下列设备技术资料: 1、全部电气设备的台帐(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每半年进行更新); 2、全部电气设备的档案;(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随时更新,纸质每月5日前更新); 3、电气设备原始资料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4、电气设备结构图册和易损件测绘图纸、检修竣工资料(包括各类检修规程、手册、图册;重大检修方案;电气设备检修、试验与技术鉴定记录;各种技术总结;下发的各种技术文件及上报的各类报表); 5、电气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6、电气设备事故记录、电气设备事故报告; 7、电气设备考核指标记录; 8、电气设备调拨、封存、报废记录; 9、各类电力规程(包括运行、操作、试验、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程); 10、电气设备技术月报; 11、供电系统一、二次接线图; 12、电缆走向图; 13、电气设备大修理、更新、装置大检修计划、技术改造计划等; 14、电气设备一览表; 第八十二条 电气设备档案根据具体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电气设备总说明(包括一般特点及技术特性:如设备编号、位号、名称、主要规格及技术参数、制造厂、安装地点、投产日期、操作运行条件等); 2、附属电气设备明细表; 3、电气设备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4、电气设备检修记录; 5、电气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记录; 6、主要电气配件更换记录; 7、电气设备运转时间统计; 8、电气设备事故记录; 9、电气设备技术改造和革新记录; 第八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电气设备管理人员要建立并填写所管辖范围内的全部电气设备技术档案,保证技术资料及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八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电气档案和资料的存档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 电气设备事故管理 第八十五条 电气设备事故的定义:凡因设计、制造、安装和检修维护操作不当而造成的电气设备非正常损坏(火灾、爆炸、违反工艺指标或工艺操作规程错误造成的电气设备损坏除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统称为电气设备事故。 电气设备故障定义:指电气设备处于非正常状态,并可导致设备相应功能失调,相应输出超过允许范围的现象统称为电气设备故障。 第八十六条 电气设备事故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分为:小事故、一般电气设备事故、重大电气设备事故和特大电气设备事故四类。事故的分类方法参照《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八十七条 电气设备事故的类别按原因可划分为: 1. 设计不合理; 2. 选型(选材)不合理; 3. 检修质量; 4. 备件问题; 5. 操作失误; 6. 维护不当; 7. 工艺问题; 8. 其它。 第八十八条 电气设备事故的管理: 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所有电气设备事故的统计,但只对检修质量和维护不当造成的事故进行事故的“四不放过”管理。其它类别的事故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1. 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电气事故直接损失大于3万元(含3万元)和引起装置非正常停产和关键电气设备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攻关和改造等,并按相应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2. 二级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电气事故直接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3万元,以及分厂级主要电气设备事故的处理和备案,并进行统计分析,每半年总结评比一次。 3. 基层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所有电气事故的备案和统计分析。 第八十九条 电气设备事故发生后,应遵循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发生上报公司的一般电气事故后,二级单位应立即报告公司电气管理处。并由发生事故单位对电气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报告,一式二份,7天内上报公司电气管理处,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分厂、基层单位要有存档。 第九十条 设备发生上报股份公司以上电气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电气管理处,公司电气管理处在24小时内向股份公司报告。如事态继续,公司则每隔24小时向股份公司报告一次。二级单位成立调查组,公司电气管理处派人参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二级单位对查出的原因进行责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上报公司电气管理处,并由公司电气管理处上报股份公司。 第九十一条 电气设备事故的定性:电气设备事故按现有技术水平和能力等可以避免的称为可控事故;按现有技术水平和能力等解决不了的,或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引起的事故称为不可控事故。对可控事故各二级单位要制定持续改进、不断减少的目标和措施。 第九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电气设备事故台帐、电气设备事故报告汇集等电气设备事故管理资料。 第九十三条 电气设备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抓紧抢修,恢复生产,杜绝重复的事故发生。 第十四章 电气设备缺陷管理 第九十四条 消缺时限 1、技术复杂、备品配件供应有困难、系统不能停运的一类缺陷应列入最近一次大、小修计划内解决。 2、遇有临时发生的且严重威胁电气设备安全和经济运行的缺陷,电气检修人员应在当天迅速处理。 第九十五条 电气设备缺陷记录 1、电气设备缺陷记录应填写准确、内容清晰、字迹工整,禁止随意涂改、撕页。缺陷记录本填满后由各单位基层单位工艺技术员及时发放新记录本并由运行班长将未处理的缺陷转入新本,旧记录本由工艺员收回保存。 2、凡已经消除的缺陷,由电气运行人员验收合格后,应在缺陷记录本上签字消项。 3、基层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设备主任或设备员)及班长应在每天8:00、13:30查看缺陷记录。不能及时处理的缺陷,检修人员应在设备缺陷记录本“备注”一栏内注明原因及处理时间。 4、电气运行人员是设备缺陷的直接提出人,值班员要将当班发现的设备缺陷内容、发现时间及时填写(或汇报班长由班长填写)到设备缺陷记录本内,并注明缺陷的发现人。设备缺陷处理完毕,当班的值班员和运行班长均有责任对缺陷处理结果进行验收、签字消项,正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修人员的验收申请,使缺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5、基层单位管理人员负责提出电气设备缺陷的处理意见,督促、检查缺陷的处理进度和质量,负责对缺陷处理结果进行考核。发现影响装置正常运行或重大电气设备缺陷应及时通过分厂机动部门上报电气管理处协调处理。 6、电气检修人员的责任 电气检修人员是消除设备缺陷的直接责任人,对电气运行人员提出的缺陷要按照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设备缺陷要本着当日缺陷当日处理的原则进行。 对由于检修措施做不下来或当天不能处理以及当天处理不完的缺陷,检修人员应在设备缺陷记录“备注”栏内写明主要原因、何时处理并签字,待消缺后,检修人员再履行验收手续消项。 缺陷处理完毕,检修人员应及时联系当班运行人员验收消项。 第九十六条 电气设备缺陷处理流程:电气运行值班员提出缺陷并将发现的设备缺陷内容、时间填写(或汇报班长由班长填写)到设备缺陷记录本,检修人员对运行人员提出的缺陷按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电气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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