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98-2022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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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 9 8 一2 0 2 22 0 2 2 北京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 9 8 一2 0 2 2主编部门: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部批准部门: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 日期:2 0 22年6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 0 2 2 北京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1 9 8 一2 0 2 2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网址: w w w . j h p r e s s . c o 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杯地北里甲H 号国宏大厦 C座 3 层 邮政编码:1 0 0 0 3 8 电话 :( 0 1 0 )6 3 9 0 6 4 3 3( 发行部) 三河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印刷 8 5 0 m mX 1 1 6 8 m m l / 3 2 2 . 5 印张6 2 千字 2 0 2 2 年 3 月第 1 版2 0 2 2 年 3 月第 1 次印刷 统一书号:1 5 5 1 8 2 . 0 8 8 5 定价:25. 00 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侵权举报电话:( 0 1 0 )6 3 9 0 6 4 0 4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 目 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 2 0 2 2 2 2号各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管) 委、 水务局、 发展改革委, 海南省水务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修订的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发布, 编号为建标 1 98一2022,自2 0 2 2 年6 月 1日 起施行。原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建标 2 0 0 1 7 7号) 同时废止。 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审批、 核准、 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 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中华人 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 乡建设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0 2 2年 2月 2 3日月 U胃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 目建设标准 是根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 0 1 5 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 2 0 1 5 273 号) 的要求, 在原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建标 2 0 0 1 7 7 号) 的基础上, 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 编制组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 认真总结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积极借鉴国内外有关建设的先进经验, 以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需要。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 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 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 单位及专家的意见, 多次召开审查会议, 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修订过程中, 删除了原第七章“ 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 将原第四章“ 配套工程” 与原第五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合并为第五章“ 附属工程与建筑面积指标” ; 新增了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 本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 工艺与装备、 附属工程与建筑面积指标、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政府参与投资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建设标准, 企业投资的工程项 目可参考使用。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公园路 8号, 邮政编码: 430 0 1 0 ) ,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 李树苑 刘向荣 厉彦松 马小蕾 刘海燕 张 俊 李 国洪 谢益佳 吴瑜红 贺珊珊 镇祥华 苏新 马晓平 李 建 高梦国 杜柯主要审查人: 任南琪 张 辰 章林伟 于明辉 王荆州 姜应和 邹慧君目录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3)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7)第四章 工艺与装备 ( 10)第五章 附属工程与建筑面积指标 ( 15)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 18)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20)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24)附件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2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 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及建设水平, 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改善水环境质量, 推进技术进步,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发展, 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编制、 评估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新建、 改建、 扩建工 程 。 本建设标准中涉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内容适用于常规地面污水处理厂、 半地下污水处理厂、 地下污水处理厂( 以下简称污水厂) 。 主要经济指标不适用于半地下污水厂、 地下污水厂。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 法规, 执行国家保护环境、 发展排水行业、 节约能源、 节约土地。确保劳动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 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我国目前的经济、 技术水平为基础, 考虑城市社会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状况, 按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污水水质特征、 处理后出水用途和建设规模等条件合理确定, 做到技术先进、 保证安全, 提高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水平, 节约能源和资源, 降低工程投资与运行成本。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 鼓励采用可行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应统一规划 , 以近期为主 , 适当考虑远期发展, 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 , 并与城市发展需要相协调。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 目的系统设置应符合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 并结合城市地形、 受纳水体的条件以及环境要求等合理确定。污水厂采用集中或分布布局方式应在全面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 结合出厂水的综合利用等条件合理确定 ; 综合考虑污水再生利用、 污水输送效能、 建设和运行成本、 土地利用效率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合理确定。 城市污水管渠 、 泵站应与污水厂同步建设 、 同步投运。当条件不具备时 , 应按系统分期建设 , 分期投产。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协调一致。综合考虑水环境污染的各种因素, 结合降雨情况, 控制地表径流造成的面源污染。污水厂应考虑纳人污水系统的受污染雨水和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水的处理。第九条 排人污水厂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污水排人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 B / T 3 1 9 6 2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第+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设置污水及污泥的资源化利用设施。污水厂出水满足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时 , 鼓励结合水环境整治、 水生态修复、 工业生产、 城市绿化、 道路清扫 、 车辆冲洗 、 建筑施工等用水的需要, 因地制宜使用再生水 。设置污泥厌 氧消化设施的污水厂 , 应综合利用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 , 并应综合考虑污泥的堆肥 、 建筑材料等其他利用途径。第十一条 污水厂 、 泵站等主要构筑物的防洪标准、 内涝防治标准不应低于城市的设防标准, 抗震设防应考虑在城市发生震害时,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有满足应对突发事件要求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为城市平均 日污水处理量 。污水厂污水处理量可包括服务区域 的综合生活污水量、 地下水渗人量, 同时应考虑纳人污水系统的达到接管水质标准的分散工业废水量、 受污染雨水量以及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水量。 污水厂应按照服务区域 的人 口、 人均综合排水量或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 、 工业产值及工业类型、 地下水位 以及纳人污水处理系统 的受污染雨水 、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水等 , 合理确定近期污水处理量 , 预测远期污水处理量。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近远期年限宜与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年限一致, 或采用近期5 年10年, 远期 10年一20年。第+五条 污水厂污水处理量分为旱季污水处理量 、 雨季污水处理 量 。 一 、 旱季污水处理量 : 应按照污水的收集量以及外水进人污水系统的水量计算, 可按式( 1 ) 式( 3 ) 确定 。 Qh = aX Q 。 + Q d( 1 ) Q 。 = Q , +Q g( 2 ) q = b XQ。( 3 )式中: Q h 旱季平均日污水处理量( 万m “ /d) ; Q 。 平均日 污水产生量( 万m 丫d); q地下水渗人污水系统的平均日 流量( 万m 3 /d) ; Q : 综合生活污水量( 万 m 3 / d ) , 根据人 口及人均污水量 确定, 也可按照平均日 综合生活用水量的90%确定; Q 工业废水量( 万m , /d) , 纳人污水系统的分散工业的 废水量, 可按工业用水量和排放系数确定 , 排放 系数 3 可取 0 . 6 一0 . 8 ; a 污水收集率( %) , 收集的污水量与污水产生量的比 值, 取值近期不宜低于85%, 远期宜按 100 %; b 地下水渗人污水系统的水量系数( %) 。地下水水位 较高时可考虑地下水渗人量, 取值不应高于 15%。 二、 雨季污水处理量 : 雨季污水处理量应根据服务范 围的排水体制 , 按 照式 ( 4) 确定 , 服务区域存在分流制 和合流制排水 区域时 , 应 分别计算污水量 , 并取其之和 。 Q , = ( 1 +n ) XQ h +Qj( 4 )式中: Q , 雨季平均日污水处理量( 万 m 3 /d) ; n 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 应根据环境要求选取 2 一 5 , 分流制排水系统n 为零; Qj雨季每日截流进人污水厂的水量( 万 m 3 / d)。分流 制排水系统为截流、 调蓄后每天纳人污水厂的受污 染雨水量 ; 合流制排水系统为截流 、 调蓄后每天纳人 污水厂的溢流污水量。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 的规定。 表 1 建设规模分类建设规模污水量( 万 m 3 / d)工 类2 0 5 0n类1 0 2 0m类51 0W类1 5 注: 工 类规模含上、 下限值, 其他规模含下限值, 不含上限值。第十七条 污水管渠断面应按规划远期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设计 , 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 合流制排水系统 的管渠断面应按截流井前和截流井后的流量分别确定。 4第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 目构成如下: 一、 污水收集与输送系统 : ( 一) 管渠 : 主要包括收集 、 输送污水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 二) 泵站 : 主要包括泵房生产设施及必要 的辅助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 二、 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系统 : 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厂的生产设施、 辅助生产设施 、 管理与生活设施等 。第+九条 污水收集与输送 的污水管网、 泵站 的生产设施应包括管道、 检查井 、 截流井( 合流制) 、 排水 口的防倒灌 以及泵房 、 水泵 、控制设备等设施, 以及排水收集与输送系统的信息化、 智能化运行控制和管理设备 。 收集受污染雨水或合流制溢 流污染污水 时, 应根据系统布局的实际设置截流、 调蓄等设施。 污水管渠的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应包括污水管渠的通风 、 清通 、 管理等设施 ; 泵站的辅助生产 和生活设施应包括变配电、 自动控制、 通信、 用水 、 消防、 通风、 采暖、 管理、 绿化 、 安全保卫等设施。 污水管渠、 泵站的智能化运行控制和管理设备应设置与上级管理部门智慧水务平台连接 的接口。第二十条 污水厂宜包括下列生产设施 : 除渣 、 污水提升、 沉砂 、 沉淀 ( 澄清、 气 浮) 、 生物处 理系统、 消毒、 加药 、 除臭等 , 根据进出水水质要求还可包括混凝沉淀、 过滤等污水深度处理设施 , 以及污泥浓缩、 厌氧消化、 调理 、 脱水 、 稳定、 干化或焚烧等污泥处理设施。 处理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新建污水厂应设置初次沉淀池 ; 处理受污染雨水或溢流污染污水的污水厂, 应根据污水量变化情况结合污水处理能力设置调蓄池等设施。 水质和( 或) 水量变化大或接纳工业废水的中小型污水厂可设置调节水质和( 或) 水量的设施。 污水厂污水 、 污泥资源化工程设施的内容应根据其 目标合理确定 。第二+一条 污水厂辅助生产设施宜包括变配电、 生产控制系统 、计量 ( 水 、 气 、 泥) 、 维修 、 交通运输 ( 含汽车库) 、 试验及化验、 仓库 、照明、 管配件堆场、 采暖、 厂区给排水、 消防和通信等设施。 污水厂厂内应设置进出厂水质在线 自动检测和水量计量设施以及智能化管理系统设施。 污水厂的智能化管理系统应设置与上级管理部门智慧水务平台连接的接口, 应通过智慧水务平台协调管网、 泵站智能化运行控制和管理设备 的运行。 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可包括办公楼、 食堂、 采暖、 浴室、 值班宿舍 、 停车位、 绿化、 安全保卫等设施。 维修、 绿化等能够 由社会化解决 的设施应优先采用社会化 能力解决 , 不应重复设置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第二十二条 污水厂厂址选择应便于污水资源化利用以及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 污水厂在城镇水体的位置应考虑对水体上、 下游水源的影响, 并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一、 有利于污水处理后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 二、 不受洪水和内涝的威胁。 三、 有较好 的交通 、 水电和工程地质条件 。 四、 有远期发展用地的条件。 五、 少拆迁 , 不 占或少占农 田。 六 、 离居民区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七、 施工、 运行和维护方便。第二十三条 污水管渠的布置应结合污水系统分区和地形、 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等 , 按照管线距离最短、 管段服务面积适宜、 可实施 、 少拆迁的原则设置, 一般应符合地形趋势 , 宜顺坡排水 , 尽量避免通过不易穿越的地段和构筑物 ; 管渠应满足最小坡度和最小流速的要求, 做到排水通畅。第二十四条 应根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 结合城市的地形、 污水管渠系统 , 合理设置污水提升泵站 。第二+五条 污水厂 、 泵站的总平面布置应以节约用地为原则 , 根据污水厂、 泵站各建筑物 、 构筑物的功能和工艺要求 , 结合厂( 站)址地形 、 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 , 使总平面布置合理 、 经济、 节约能源 , 并应便于施工 、 维护和管理 。 污水厂生产线不应少于 2 条 , 生产设施的分组应考虑维护检修不停产 的需要。 污水厂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分别集中布置, 便 于运行管理和臭气收集与处理。 7 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 , 其位置和朝向应合理 , 并应与生产建筑物、 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第二十六条 半地下污水厂 、 地下污水厂 的平面和竖 向布置应 以节约土地 、 集约化布置为主要原则, 同时满足安全、 运行管理方便 ,有利于地下和上部 的空间利用。第二十七条 污水厂处理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应超过表 2 所列指标 。其 中生产管理及辅助生产区用地面积宜控制在总用地的8 %一20%。 表 2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m Z /( m 3 d 一 , 门建设规模( 万 m3 / d)二级处理深度处理1 类( 2 0 5 0 )0 . 80 0. 650 . 2 5 0 . 2 011 类( 1 0 2 0 )1 . 00 0 . 8 00 . 3 0 0 . 2 5111类( 5 一1 0 )1 . 2 0 1 。 0 00 . 3 5 0 . 3 0IV类( 1 一5 )1 。 5 0 1 。 2 00 . 4 5 0. 3 5 注: 1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 规模小的取上限, 中间规模采用内插法确定。 2 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用地; 深度处 理工艺按提升泵房、 絮凝、 沉淀( 澄清、 气浮) 、 过滤、 消毒、 排水泵房等常规 流程考虑; 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深度处理仅需某几个净 化单元时, 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二级处理的排水指标为现 行国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 B 1 8 918的一级 B 标准, 深 度处理的排水指标为一级A排放标准。出水水质标准超过一级A标准时, 可根据采用工艺适当增加建设用地。 3 表中指标不包括污水深度处理采用人工湿地或其他生态处理工艺的用地 以及污泥处置的用地。 4 表中指标中不包括污泥采用好氧发酵工艺时的用地面积。 5 污水厂近期部分建设内容包括远期时, 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近期用地, 总 用地控制面积不得超出远期规模的指标。 6 高寒、 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7 大于 1 类规模的污水厂适当下调控制指标, 小于W类规模的污水厂应符合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建标 148 一2 010 的规定。 8 包含受污染雨水处理时, 应结合污水处理工艺, 合理确定建设用地。 单独处理受污染雨水或合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溢流污水 时, 应根据采用的工艺和排放标准合理确定用地面积。 8第二十八条 距离城市较远 、 交通不变的污水厂宜设置职工汽车停车位 。停车位的数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 。第二+九条 污水厂建设应充分利用道路两侧的空地和其他空地进行绿化 , 新建污水厂的绿化覆盖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一般不宜小于污水厂用地面积的30%。第三+条 污水泵站 、 合流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3 所列指标 , 并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征地。当泵站内设置 调蓄等其他设施时, 应根据设施的实际用地情况适当增加用地。 表3 泵站建设用地控制面积( m 之 )注 : 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 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 附属设施等占地面积, 不包括调蓄等特殊构筑物用地的面积。小于W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W类规模控制。第四章 工艺与装备第三十一条 受水体水位顶托的截流式合流管渠排放口应设置防潮门、 闸门等防倒灌设施或排水泵站。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的排水管渠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 ,并宜将受污染雨水纳人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 旧城 区改造 、 降雨量很小( 年均降雨量镇20o mm ) 的城市应从实际出发, 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并根据环境要求, 合理确定截流倍数。第三十三条 合 流制排水管渠 的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 的水量 、 水质 、 排放水体 的环境容量、 当地水文气象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分析确定, 一般不宜小于2 。第三十四条 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管渠应设截流井。当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 分流制排水系统或合流制排水系统宜设置受污染雨水及溢流污水的截流、 调蓄和处理设施 。第三+五条 泵站土建部分宜按远期规模建设 , 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 且应符合高效节能 、 安全稳定 、 管理方便的要求 。 用地紧张、 景观要求较高或不便值守的小规模泵站可采用一体化预制泵站。第三+六条 泵站前宜设置事故排出 口, 其位置应根据水域环境规划和水体的功能区要求合理确定 。第三+七条 污水厂的进水水质应充分考虑服务人 口、 人均污染物排放量 、 排水体制 、 地下水人渗、 受污染雨水等因素 , 并分析城市污水的组成, 结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发展要求合理确定 。第三+八条 污水处理级别应根据污水水质 、 出水排放标准和使用功能合理确定 。处理级别应根据各处理工艺单元的处理效率与污染物去除率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取。承担合流制排水系统 的污水或溢流污水及受污染雨水处理时, 应设置初次沉淀池 。 1 0 污水厂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 8 9 1 8 、 地方标准及使用功能的要求。 污水厂出水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应符合排放水体环境规划确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第三十九条 污水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水水质、 水量、 排放标准, 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在污水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前提下, 应优先选用低能耗、 低运行费, 低投人及占地少、 操作管理方便的成熟处理工艺。为使选择的污水处理工艺符合污水水质和处理程度的要求, 可在污水厂建设前进行小型试验, 确定污水处理工艺及有关的参数。第四+条 半地下污水厂、 地下污水厂在满足出水水质要求的基础上, 应选择占地面积小、 易于集约化布置的工艺, 同时应满足运行维护简单的要求。第四+一条 污水一级处理常规工艺单元为除渣、 沉砂、 沉淀, 强化一级处理工艺单元包括一级处理工艺单元和混凝投药设施, 二级处理主要包括生物处理设施及根据工艺要求配套的供氧、 搅拌( 推流) 、 污泥回流、 二沉、 消毒等工艺单元, 污水深度处理一般包括混凝、 沉淀、 过滤、 气浮、 膜处理、 臭氧氧化、 曝气生物滤池、 生态处理等工艺单元。第四+二条 城市污水二级生物处理工艺可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以及活性污泥法、 生物膜法与膜处理等相结合的其他复合工艺。第四十三条 污水厂的工艺装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 除渣。 新建污水厂应设置粗、 细两道格栅, 必要时, 可设置超细格栅。水泵前必须设置格栅。生物膜法及其复合工艺前宜设置超细格栅。格栅除渣宜采用机械清除。清除的栅渣应采用皮带输送或螺旋输送器及其他小型运输工具运输, 集中处置。 二、 污水、 污泥提升。 污水厂应根据污水、 污泥处理工艺要求设置污水、 污泥提升泵房, 泵房规模可根据污水厂近、 远期规模, 处理单元分组布局情况 ll确定。进水泵房和尾水排放泵房土建宜按远期建设、 设备可按近期配置。泵房形式根据水泵安装形式可采用干式泵房或湿式泵房, 泵房宜与集水池合建。水泵等的选择应根据提升介质, 选用高效可靠的设备。 三、 沉砂。 污水厂应设置沉砂设施, 宜有贮砂设施, 除砂宜采用机械方式, 并应注重对砂的处置。根据污水水质、 工艺流程特点, 沉砂可选用曝气沉砂、 旋流沉砂、 平流沉砂等工艺。当沉砂中含有较多有机物时, 宜采用曝气沉砂工艺。 四、 沉淀。 污水厂应根据工艺流程和水质特点设置沉淀设施。沉淀可分为初次沉淀、 二次沉淀和终端沉淀。沉淀形式应根据规模、 工艺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 沉淀池宜采用机械排泥, 并应有浮渣撇除设施。 五、 生物处理。 ( 一) 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生物处理的供氧方式可分为鼓风曝气、 机械曝气、射流曝气及联合曝气等。 活性污泥法供氧方式应根据污水厂规模、 能耗、 污水水质、 管理等技术经济条件, 结合当地 自然环境等因素, 优先选用低能耗、易于管理、 质量可靠的供氧设备。 班类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应采用鼓风曝气, 并应选用高效的鼓风机和空气扩散设备。 鼓风曝气或机械曝气设备宜能够调节供氧量, n类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宜能自动调节供氧量或设置自动调节供氧量的精确曝气系统。 生物处理池的厌氧区、 缺氧区宜设置水下搅拌器或水下推进器。 ( 二) 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宜采用鼓风机供氧, 并配置空气扩散装置。 1 2 生物载体应易于挂膜, 其材质应无毒、 耐腐蚀。 ( 三) 其他复合工艺。 采用移动床膜生物反应器( MB B R) 工艺的悬浮填料应易于挂膜, 其材质应无毒、 耐腐蚀。 采用膜生物反应器( MB R) 工艺的膜组件应适应水质特征, 并具有合适的通量, 材质应无毒、 耐腐蚀、 易清洗。第四+四条 采用强化一级处理和化学除磷工艺时, 宜根据污水水质和出水水质标准合理确定工艺参数, 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试验研究。第四十五条 污水的深度处理应根据污水二级处理工艺特征、 水质目标, 按照简单可靠的原则确定。污水厂出水再生利用的, 应设置再生水的水质检测设施。第四+六条 有条件的城市可利用荒地、 闲地采用人工与自然净化相结合的生态处理工艺。污水采用生态处理时, 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入生态处理工艺的污水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第四+七条 污水厂应设置消毒设施。消毒工艺应根据污水水质与受纳水体功能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宜采用加氯消毒、 组合消毒方式或其他的有效措施。第四十八条 污泥浓缩可采用重力浓缩、 机械浓缩或气浮浓缩。 重力浓缩应配置栅条式浓缩机。 机械浓缩可采用带式浓缩机或离心式浓缩机, 也可采用浓缩脱水一体机。 当湿污泥用作肥料时, 污泥的浓缩与储存宜采用湿污泥池。第四十九条 污泥厌氧消化设施宜根据污泥量、 污泥质量、 环境要求设置。m类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宜采用中温厌氧消化, 污泥的搅拌宜充分利用污泥气。第五十条 污泥脱水应采用机械脱水。脱水设备的形式应按污泥的性质和脱水污泥含水率要求合理确定。第五十一条 污泥处理后以土地利用为首要出路时, 脱水污泥可 13采用污泥好氧发酵工艺。好氧发酵污泥中的重金属、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的辅料来源应稳定, 应因地制宜, 达到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目的。第五+二条 采用污泥热干化时, 应根据污泥泥质和污泥最终处置途径, 合理选择热干化程度。热干化生产线一般不宜少于 2条。第五+三条 污泥焚烧设备应根据污泥特性选用技术先进、 成熟可靠的炉型, 确保环境安全。焚烧干化线和焚烧线宜集中布置, 一般不宜少于 2条。第五+四条 污水厂、 泵站的机械设备配置应以节能、 高效、 方便操作与维护、 保证安全生产为原则, 并应与生产控制系统相适应。第五章 附属工程与建筑面积指标第五十五条 污水厂附属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可参照表 4所列指标采用。污水收集系统的管理用房宜结合污水管网的长度、 管径以及附属设施的性质等合理确定,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智能化或智慧化管理的用房面积宜根据功能设置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表 4污水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m Z )设施 性质规模工 类n类Ill类W类辅助生产用房1510 183511 85 1 51 0940 11854 9 5 9 4 0管理用房7 0 0 1 3 5 05 0 07 0 04 0 0 5 0 0300 400生活设施用房8 5 0 1 0 0 06 1 08 5 05 3 5 6 1 03 2 0 5 3 5合计3060 41852 2 9 53 0 6 01 8 7 5 2 2 9 51115 1875 注: 1 辅助生产用房主要包括维修、 仓库、 车库、 化验、 控制等功能用房。 2 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用房、 行政管理办公用房、 智能化管理用房等。 3 生活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 浴室、 锅炉房、 自行车棚、 值班宿舍等。 4 有深度处理的污水厂可根据污水再生回用规模和工艺特点适当增加附属设施 的建筑面积, 一般不应超过相应规模污水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的5 %一巧%。 5 规模超过 1 类的污水厂可以根据具体条件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6 表中指标不包括排水公司集中办公、 环保教育基地等的用房面积。第五+六条 污水厂厂区宜结合规模合理进行竖向设计, 优先利用屋( 池) 顶绿化、 透水铺装、 下凹式绿地、 植草沟等海绵工程措施,降低地表径流对污水厂周边环境的影响。第五+七条 污水厂、 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 1类及以上规模重要的污水厂、 泵站宜按一级负荷配置供电电源及相应的变配电设施, 当地供电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 主要用电设备宜设置备用 1 5动力设施。第五十八条 污水厂、 泵站的生活用水宜由城市给水管网供给; 辅助生产、 厂区绿化等用水, 应优先采用符合水质标准的再生水。第五十九条 污水厂的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水平应根据建设规模、 城市性质、 经济条件、 运行管理以及水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控制系统应在满足污水厂出水水质、 节能、 经济、 安全和适用的前提下, 有利于改善工作条件, 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便于维护和实现智能控制。第六+条 新建的n类及以上规模污水厂的生产管理与控制宜采用集中管理和监视、 分散控制的计算机控制系统。计算机控制系统应能实现对主要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 同时具备报表存储与打印、 图形显示、 控制设定调节、 趋势显示、 超限报警等管理功能。 新建的m类、 W类规模的污水厂应在重要的工艺环节设置检测仪表, 对主要工艺单元可采用自动控制。有条件时, 可逐步实现生产全过程的自动控制。 所有自动控制的设备与工艺单元应具备手动操作条件。第六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运行宜纳人相关智慧平台, 实现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安全、 高效、 经济的管理。第六+二条 污水厂的水、 气、 泥计量设备应以满足生产正常运行管理和实现智能控制的需要合理设置。计量设备的选择与位置确定应根据被测物质的性质、 工艺要求和运行管理的需要等确定。第六+三条 寒冷地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第六+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中易腐蚀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材料及设备等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根据腐蚀的性质, 结合当地情况, 因地制宜地选用经济合理、 技术可靠的防腐蚀方法, 并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耐腐蚀材料。第六十五条 污水泵站、 污水厂宜设置臭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对污水厂内易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其影响, 其位置宜处于厂内辅助生产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污水厂距厂外居民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不能满足要 l 6求的污水厂应设置臭气收集和处理装置。 废气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 B 1 8 9 1 8 等的有关规定。第六十六条 污水厂、 泵站的维修、 运输等设施的装备水平应以满足正常生产需要为原则, 合理确定。非经常性维修设备、 运输设备宜考虑专业化协作条件, 不应全套设置。第六十七条 污水厂、 泵站必须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污水厂、 泵站的通信宜采用有线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方式, 保证污水厂、 泵站以及厂内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并能及时与城市排水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以及主要排水单位等部门取得联系。第六十九条 污水厂化验设备的配置应以满足生产正常需要为原则, 根据常规化验项目、 污水厂的规模类别和处理级别等确定。一座城市有多个污水厂时, 可设一个中心化验室。 除规定项目的常规化验设备外, 宜配置与污水厂运行管理需求相匹配的化验设备。 承担工业废水水质监测的污水厂可根据工业废水的类型和水质, 增加相应的化验设备。 污水厂化验设备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配置, 充分考虑专业化协作条件, 不宜全套设置。第七十条 有条件的污水厂可设置污水处理试验设施, 试验应以保证污水厂出水水质、 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加强污水净化及再生利用和污泥资源化或无害化研究为主, 试验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逐步配套。第七十一条 污水厂应设置进出水水量、 水质在线监测及远程传输设施。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第七十二条 污水厂、 泵站建设前应对厂( 站) 址、 污水厂出水排放口位置、 污泥处理处置以及其他影响环境的主要方面进行充分论证, 并应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和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以及水体的使用功能, 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第七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水泵、 电机、 鼓风机、 锅炉房风机和其他机械产生的噪声的控制, 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四条 污水厂厌氧消化池、 沼气系统所属设施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的防爆以及电力设备的选择和保护等,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防火、 防爆和电力设计标准的规定。第七+五条 采用污泥干化、 焚烧工艺的污水厂应根据采用的干化热媒、 辅助燃料、 干化药剂种类差异、 干化系统燃爆特性差异等制订安全管理机制。应全过程管控火灾、 爆炸、 高温作业、 化学腐蚀灼伤、 粉尘等风险。第七十六条 污水管渠、 污水厂、 泵站的建( 构) 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七+七条 地下污水厂生产设施应设置独立的除臭与通风系统, 地下辅助生产及管理设施空气调节系统应与生产设施除臭系统隔离, 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报警系统。宜配置新风系统,空气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 B / T 1 8 8 8 3的有关规定, 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 B 5 0 0 1 9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八条 地下污水厂的地下空间应设置防外水进人及防止受淹措施, 并应设置强制排水设施。 1 8 未经许可非生产人员不得进人地下污水厂的地下空间。第七十九条 工类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以及投加的化学药剂为危险品的污水厂宜设置危险品仓库, 危险品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规模的污水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八+条 污水厂的加药( 含碳源、 高级氧化药剂、 粉末活性炭等) 、 加氯、 锅炉房等其他设施的建设与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第八+一条 污水厂宜设置应急物资储备仓库, 预留外运污泥临时存放点。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八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 评估或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 , 可参考本章所列控制指标 , 但应根据工程内容及价格变化等实际情况 , 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 , 调整后使用 。第八+三条 污水处理工程项 目 投资估算控制指标可参照表 5 表 7 采用。 表 5 污水厂投资估算控制指标工 程性质污水厂排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指标 元/( m 3 d 一 ) 常规污泥处理工程含污泥厌氧消化新建一 级 BI 类n 类m类W类1 5 5 0 1 3 2 51 7 5 0 1 5 5 01 9 6 0 1 7 5 02 7 2 0 1 9 6 01 9 2 0 1 6 4 52 1 6 5 1 9 2 02 4 4 5 2 1 6 53 4 1 0 2 4 4 5一级 A工 类n类班类W类2 1 7 5 1 8 6 52 4 6 0 2 1 7 52 8 1 0 2 46 03 8 2 5 2 81 02 5 5 5 2 2 2 02 8 9 5 2 5 5 53 3 1 0 2 8 9 54 5 6 0 一 3 3 1 0提标改造一级 AI 类n类皿类IV类 7 4 0 6 4585 0 7 4 01 01 0 8 5 01 3 0 0 1 01 0准W类水体工 类n 类m类W类1 1 2 0 9 8 01 28 5 1 1 2 01 53 0 1 2 8 51 96 5 1 5 3 02O表 6 污水泵站投资估算控制指标类别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指标 元/(m“ d 一 )污水泵站I类n类llI类W类1 0 5 7 51 4 5 1 0 51 8 0 1 4 52 2 0 1 8 0表 7 污水干管投资估算控制指标类别管径投资估算指标 元/ m 埋深( m)H D P E管材钢筋混凝土管材污水干管DN6 0 0DN8 0 0DN1 0 0 0DN1 2 0 0DN1 4 0 0D N 1 6 0 0DN1 8 0 0DN2 0 0 0 1 7 7 0 1 99 52 6 0 5 2 85 03 5 9 5 3 86 04 8 0 0 5 1 05 6 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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