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6版电力工程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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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 火 力 发 电 工 程1 综 合 规 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
2、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 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
3、每小时5次。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
4、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序号地点类别噪声控制值db(A)1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902主厂房碎煤机室等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无电话通信要求75 有电话通信要求703电子计算机室(正常工作状态)704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705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通信室、电话总机室、单元控制室
5、、网络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606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化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607医务室、哺乳室、托儿所、夜班人员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55注l: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A)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注2: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2 勘 测 设 计2.1 工 艺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OOO一20004.0
6、.5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 如低于表4.0.5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表4.0.5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发电厂等级规划容量(MW)防洪标准(重现期)I2400100、200年1)一遇的高水(潮)位II400-2400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IIIlH7010.21.00.51.251.051.151.00二01V150H7020.50.70.41.201.05三0.0lVO.130H50510.50.31.151.0 注1:用灰渣筑坝时,坝顶超高及抗滑安全系数应提高一级。注2:当采用灰渣坝时,应采用坝前均匀放灰的运
7、行方式。注3:当坝高与总库容不相应时,可视情况降低或提高一级标准设计,如: 当0.170m时,可提高一级设计; 当0.1Vl,H50m时,可降低一级设计。注4:表中指标强制。14.8.12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的灰堤设计标准应按表14.8.12执行,并应征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表14.8.12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灰堤设计标准等级最高潮位(洪水位)重现期a风浪重现期a堤坝超高(防浪墙顶)m抗滑安全系数下游坡上游坡设计校核设计校核设计校核基本特殊基本特殊一5010050500.40.01.201.051.151.00二2010020200.40.01.151.001.151.00注1:
8、表中级别应根据灰场容积的大小,失事后的危害程度,当地堤防、围垦的设计标准等确定。注2:坝顶距堆灰标高至少应有1m超高。注3:计算风浪高应包括工程点相应重现期和波高累计频率的波浪爬高,设计波高的累计频率标准可参照交通部部标1987港口工程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注4:表中指标强制。14.8.14 山谷型干灰场上游当采用拦洪坝时,应通过水文计算和优化确定调蓄库容、坝高和排水设施。拦洪坝的设计标准可参照表14.8.11执行,但以上游洪水库容来控制。 下游堆石棱体高度根据灰场地形确定,并应不小于3m。14.8.16 在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修筑灰坝时,应根据地基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止坝体及地基液化的
9、措施。16.1.4 主厂房的建筑防火分区,应以各车间不设横向隔墙为原则。汽机房、除氧间(包括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与锅炉房、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16.1.8 结构设计必须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和耐久性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同时尚应考虑施工条件。对于混凝土结构必要时应验算结构的抗裂度或裂缝宽度。当有动力荷载时,应作动力验算。 煤粉仓应作密封处理,并考虑防爆要求,应按能承受9.8kPa爆炸内力设计。16.2.2 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建筑物应作抗震设防。 发电厂建筑物抗震设防应按GBJ 1l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和GB50260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执行。 l
10、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和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厂的主厂房主体结构、锅炉炉架、烟囱、烟道、运煤栈桥、碎煤机室与转运站、主控制楼(包括集中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不得中断通信的通信楼、网络控制楼等按GBJ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2 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且规划容量为800MW以下的发电厂的主要生产建筑物和连续生产运行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等,应按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3 一般材料库、厂区围墙、自行车棚等次要建筑物,应按GBJ 1l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丁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1
11、6.6.2 所有室内沟道、隧道、地下室和地坑等应有妥善的排水设计和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当不能保证自流排水时,应采用机械排水并防止倒灌。 严禁将电缆沟和电缆隧道作为地面冲洗水和其他水的排水通路。16.8.3 供氢站电解间的门和窗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17.1.6 在输送、贮存或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和电加热器采暖。17.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各类管道的保温层,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17.1.16 电厂各类建筑及车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对余热和余湿量均较大的建筑和车间,通风量应按排除余热或余湿所需空气量中较大值确定。 2 对有可能放散有
12、毒和有害气体的车间,应根据满足室内最高允许浓度所需换气次数确定通风量,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3 当周围环境空气较为恶劣或工艺设备有防尘要求时,宜采用正压通风,进风应过滤。 4 对有防爆要求的车间应设事故通风,事故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型。事故风机可兼作夏季通风用。17.5.2 酸库及酸计量间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对集中采暖地区和过渡地区,酸、碱库宜分别设置。对非采暖地区当酸碱共库时,应按酸库要求设计通风。17.6.1 供、卸油泵房通风按下列要求确定: 供、卸油泵房为地上建筑时,宜采用自然通风。供、卸油泵房为
13、地下建筑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当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机应为防爆式。18.4.1 灰渣严禁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19.4.2 发电厂设计中,对生产场所的机械设备应采取防机械伤害措施,所有外露部分的机械转动部件应设防护罩,机械设备应设必要的闭锁装置。 带式输送机运行通道侧应设防护栏杆,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人行过桥(跨越梯),机头和尾部应设防护罩,落煤口设栅格板。 除必须在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尾部设联动事故停机按钮外,并应沿带式输送机全长设紧急事故拉绳开关及报警装置。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启动警告电铃的联锁装置。19.4.3 平台、走台(步道)、升降口、吊装孔、闸门井和坑池边等有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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