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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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加强员工离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离职的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负责员工离职谈话、员工离职的审核、离职手续办理过程中相关事项的协调等。 3.2 各部门负责监督离职员工办理工作移交事项。 3.3 行政部门负责离职员工相关物品移交,财务部门负责款项结算。 3.4 审计部门负责对经理(副)级以上干部的离任审计。 4 离职分类与定义 4.1 合同期满离职: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无续签意向而离职。 4.2 自动离职: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5天(含)以上。 4.3 辞职: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因病、怀孕、工伤等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劳动关系。 4.4 辞退:在合同期内,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违纪违规但达不到开除条件的,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5 开除: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公司提前终止与其劳动合同关系。 4.6 其他:公司因歇业或转让、业务压缩或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而原有员工不再适用、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5 内容 5.1 离职管理 5.1.1 员工在试用期间辞职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需公司总经理特批。 5.1.2 若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则按约定执行。 5.2 离职谈话:员工辞职,人力资源部要建立员工离职谈话制度。了解员工离职原因及目的,对于表现优异的员工可以采取岗位调换等方式,予以挽留。 5.2.1 离职谈话责任人: 5.2.1.1 集团总部(含**市范围内子公司)主管级以下人员离职由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主管级及以上人员离职由人力资源部、集团总经理或集团总经理授权办理的人员负责。 5.2.1.2 子公司(**市外子公司)主管级及以下人员由子公司第一负责人或授权办理的人员负责;子公司经理(副)级人员离职由人力资源部与子公司第一负责人负责;子公司副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由集团总经理或经其授权办理的人员负责。 5.2.2 离职谈话内容: 5.2.2.1 了解离职人员对公司机密的了解程度。 5.2.2.2 征求离职员工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5.2.2.3 回答离职人员可能提到的问题; 5.2.3 员工的离职谈话记录要归入员工档案。 5.3 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及审批权限(见附件1、2、3)。 5.4 工作移交: 5.4.1 离职的员工须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资料等移交至所在部门领导指定的人员,工作移交要有监交人,监交人为移交人的直接上级或由该部门负责人指定监交人;公司职员级及以上人员必须填写移交清单,经移交双方、监交人签字后存档。 5.4.2 经理(副)级以上干部离职要进行离任审计;工作移交由其领导指定接交人和监交人。 5.4.3 物品移交: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领用的办公用品、房间钥匙及公司配置的生活用具等均应作移交,接受部门为分管该类物品部门。 5.4.4 款项移交:将经手的各类帐目、个人借款等款项移交至财务部门。 5.5 结算 5.5.1 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5.3各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离职人员的工资进行结算。 5.5.2 结算项目: 5.5.2.1 合同违约金: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应当支付集团违约金。违约金包括: a)集团为培训员工的技术、管理技能所支付的费用,以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为准。 b)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以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为准。 5.5.2.2 赔偿金: a)员工未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辞职或未与集团相关人员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离职,需承担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因此而造成公司损失的还须追加赔偿。 b)员工给集团造成的损失,应按给集团造成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 5.5.2.3 罚款:员工因违反公司各种规定而予以的处罚。 5.5.2.4 工资:员工上班期间的未发工资。 5.5.2.5 职业装、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按集团有关规定结算。 5.5.3 结算办理 5.5.3.1 合同期满离职:全额结算未领工资,扣除服装、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5.5.3.2 自动离职:扣除赔偿金、罚款、服装、水电费等费用,如因培训或保密协议约定有合同违约金的,需扣除违约金后,全额结算未领工资。在规定期限内未返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办理,工资不予结算。 5.5.3.3 辞职: a)员工辞职,需填写两份辞职报告:一份交直接上级,另一份交人力资源部。直接上级在收到员工辞职报告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意见,并将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同时按辞职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b)员工提前一个月申请,并与工作交接人办理好各种手续的(由于相关原因未能在一个月内办理好各种工作交接手续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延缓离职日期,但一般不得超过10天),全额结算未领工资,扣除服装、水电费等费用,如因培训或保密协议约定有合同违约金的,需扣除违约金;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的,需另扣除赔偿金。 c)因工伤、传染病、精神病及其他重大疾病(必须有公司指定医院的检查报告)无法在公司继续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全额结算未领工资,扣除服装、水电费等费用。 d) 因怀孕造成无法在公司继续工作的(请产假不得超过劳动法规定时间,即90天),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全额结算未领工资,扣除服装、水电费等费用,如因培训或保密协议约定有合同违约金的,需扣除违约金。 5.5.3.4 辞退:全额结算未领工资,扣除服装、水电费等费用。 5.5.3.5 开除:全额结算工资,扣除赔偿金、罚款、服装、水电费等费用,如因培训或保密协议约定有合同违约金的,需扣除违约金。 5.5.3.6 其他:全额结算未领工资,扣除服装、水电等费用。 5.6 离职办理其他事项 5.6.1 自动离职 5.6.1.1 员工连续旷工5天(含)后,即视为自动离职,其原工作部门应在当日下班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员工异动说明,异动说明须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写明员工离岗具体时间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报告;其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当日下班前到财务、行政等职能部门查清该员工是否有财、物问题,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行政部门,并立即核查其经办的工作事项,如有重大财、物问题,必须报告集团总经理并采取相应措施追回损失。 5.6.1.2 人力资源部收到自动离职报告后,在公司内部发布该员工自动离职告示,自以上措施实施后,员工在告示发布之日第3天未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办理,工资不予结算,公司保留法律诉讼权利。 5.6.2 正常离职(含辞退):办理离职手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天。 5.6.3 开除:被公司开除的员工,必须当天办理好相关手续离开。 6 附件: 附件1:《离职审批单》 附件2:《离职审批权限》 附件3:《员工离职手续清单》 7 其他 7.1 本制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制订、修改、解释。 7.2 本制度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离职管理制度》停止执行。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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