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分析关于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增多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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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统计分析关于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增多之分析 统计分析关于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增多之分析近年来,随着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空前高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最近,笔者对罗山县法院近三年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20xx年我院审理此类案件45件,约占当年受理民商事案件的8%,20xx年此类案件53件,占当年受理民商事案件的14%,20xx年此类案件246件,约占当年受理民商事案件的18.6%。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一系列关注民生的措施和政策,对人民法院解决涉农纠纷案件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人民法院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农村
2、承包责任制中的纠纷和其他与发展农村经济相关的涉农案件,对构成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积极促进作用。为此,笔者就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发生的原因、特点、立案受理加以分析,并就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责任的承担,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原因 从我县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来看,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由于国家法律、政策调整而引起的纠纷。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从税费改革到农业税取消的变革,国家并对农民种植农作物进行补贴,农作物价格上涨,农民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对土地承包争先恐后,因此,从前农村土地
3、承包转让、转包等时常会发生纠纷。 2、当事人法制观念薄弱,随意变更合同而引起纠纷。由于这种原因引起纠纷的,从发包方来看,主要是习惯于用行政管理手段来随意处置合同,如村组干部调换,合同尚未期满,新上任村干部就随意取消或改变合同;从承包方来看,认为签了合同完不成任务也无所谓,他们都不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均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 3、合同形式简单,所订条款不完备或有的条款含义不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分歧而引起纠纷。农村承包合同在签订时,由于没有经验,加之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合同签订不完备,甚至把必要的条款没有订进去,或者合同条款不具体,含义不清
4、,责任不明确。在处理这一类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对合同不完善之处让双方重新进行协商,使合同内容明确和完善,然后要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4、承包时盲目投标,造成承包基数高低悬殊。发包前未作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凭着少数人的粗浅体会,或对市场的变化因素估量不足,合同中确定的基数往往过高或过低,高者可能影响承包者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合同难以全面履行;低者易引起“红眼病”,总想提高基数或提前终止合同。 5、合同规定的承包金不科学。许多合同承包金往往以低廉的价格,不管合同长短一包到底,有些村干部签订合同缺乏经验,而且当时地方政府也未制定相关土地承包价格的指导价。如有些几十年长的合同,每亩承包金仅二十元,而随着经济的
5、发展,土地的价格已大幅升值,由于受利益驱动,无论村民个人还是村干部,都有意收回土地另行高价发包,由此引发纠纷。一些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采取不正当、不公平的手段越权发包,承包金自收自支,而集体组织内的多数村民既不能平等参与承包,又未获得承包人缴纳承包金的收益,直接侵害了集体与村民的利益而引发纠纷。 6、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知识及合同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拖欠承包金、违约进行掠夺性生产及随意终止合同现象时有发生。 7、还有一些情况是当时发包时,土地贫瘠又是荒山荒坡,本村集体成员无人或无能力开发承包,待有能力的承包方承包这些土地并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进行开发,随着农作物长势喜人,经济效益
6、可观后,村民或已更换的村干部开始眼红,往往以承包过程中一些手续上的瑕疵或承包金缴纳上的迟延等各种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承包地。 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 1、处理的紧迫性。由于农作物的生长、管理有很强的季节性,如果对纠纷不及时处理,会误了农时,因而对这类纠纷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2、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尖锐性。农村承包合同是农户或联户向乡村承包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签订的合同,与农户的利益密切相关,一旦发生纠纷,如处理不好,当事人之间容易因利益的得失而使矛盾激化。 3、当事人认识的片面性。农村承包合同一般以乡、集体经济组织、村为一方当事人,农户为另一方当事人。发包人一方
7、的代表总认为自己是为集体办事,是公事,而对方农户是个体,是私事。有的承包户顾虑到个人总是诉不过集体,为“私事”打官司不理直气壮,因此往往不敢诉集体。 4、纠纷的复杂性。农村承包合同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纠纷原因不同,有的还受行政干扰,情况十分复杂。 5、纠纷比较集中。从承包内容看,大多数是果园、茶园、山林、水面等多种经营生产项目;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看,主要是承包者和发包者、承包者与非承包者。 6土地承包纠纷呈现出群体性。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开始呈现出群体性,一案涉及的人员少则几十户,多则上百户,而且每户家庭都有数个家庭成员,且这类案件的结果又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影响极大,
8、稍有不慎,就会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三、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合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妥善处理农村承包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农村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方法 1、人民法院应当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有利条件,将此类案件放到纠纷发生地去审理,通过以案释法,做到办理一个案件,化解一方纠纷的社会效果。同时宣传法律,使土地承包的主要法律规定家喻户晓,广大农民也可以通过自学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
9、,应当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处理该类案件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以维护社会安定,且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是非分明、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在要求解决纠纷方面,时间是很紧迫的。由于农作物、经济作物的生长、管理有很强的季节性,如不及时处理会误了农时,当事人之间会因损失增大而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扩大事态,同时也会增加审理案件的难度。因此,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3、依靠行政部门,妥善解决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在基层,当地的有关部门对情况比较熟悉。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依靠他们的协助、配合,共同
10、妥善地解决纠纷。这样做,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及时处理。有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时矛盾容易激化,所以要做好思想工作,以利于调解和调处后的执行工作。 、关于对无效农村承包合同的确认 人民法院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后,要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对以下的承包合同应确认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的,发包方收回期原承
11、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收回其承包地的;承包期内,发包方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假借省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应认定为无效;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行性规定的约定无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
12、转无效。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除外。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凡是违背这一原则的都要确认合同为无效合同。 对弃耕、撂荒承包地纠纷案件的处理 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因税费负担沉重,农民种田收益微薄甚至亏本,弃耕撂荒承包地外出务工的现象十分普遍,随着农业税减免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许多农民返乡要求拿回承包地的纠纷呈现出激增态势。该类案件亦呈递增趋势。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因弃耕撂荒承包地的背景复杂,应区别对待,对于书面提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视为自动放弃承包经营权,在承包
13、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的,承包方可以请求返还承包地;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的,承包方可以要求返还承包地,而第三人可以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这些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的处理。 因土地征用补偿而引发的纠纷增多也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城镇边缘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征地较为频繁的地区,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其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处理不当易引发涉诉上访事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
14、征地农民财产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系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得到了依法保护 对于家庭承包的流转形式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及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其它方式承包流转的形式有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家庭承包的流转形式不包括抵押,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始终在农村土地的生存利益和资本利益之间进行权衡较量,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是倾向生存利益的。如果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抵押给银行后,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依法行使抵押权,对农户的土
15、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置,承包方就要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失去生活保障,搞不好会影响农户家庭的生活,造成社会问题。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流转是否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是否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应属无效。流转是否违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是否办理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责任的承担 1、对无效农村承包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应予以合理解决,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非法转包渔利的,非法所得应收
16、归集体所有或予以没收。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不愿变更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协商一致愿意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如协商不成,可判决解决合同。对于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情形如下: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活经营自主权;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
17、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对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流转中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转包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农村承包合同转包纠纷案件比较复杂,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必然要遇到如何确认诉讼主体和合同的法律关系问题,一般应根据下列两种不同情况分别确认:a、承包合同转包后,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
18、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b、承包合同转包后,因转包后的承包方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发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转包后的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 3、关于家庭农村承包合同履行中,家庭成员分户时其民事责任如何承担问题
19、 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分户时,其家庭内部就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虽有协议,但是以分户的方式逃避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损害发包方利益的,所分各户之间,应对承包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个人名义签订承包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其承包经营收益的主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应当以其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4、关于承包方增加或减少合伙人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农村承包合同签订后,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增加承包人的,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增加了承包人,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方对该事实的认可,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新增加承包人与原承包人一起享
20、有合同约定权利,负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承担约定民事责任。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的,应当享有和承担共同承包期间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因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给发包方或者其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方或者其它承包人要求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应充分认识农村承包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明确认识农村承包合同的性质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把握处理该类纠纷总的原则即及时、快捷、稳妥,多用调解的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说理说法工作,这也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已形成事实的大范围的承包合同关系,一般不能因为其侵害了个别人的合法权益而因审理造成大范围的波动,从而影响全村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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