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三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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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分包工程名称: 发包方: 总包方: 分包方: 年 月 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总包方: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分包方: (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及乙方与甲方签定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为甲方指定分包项目,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本合同丙方为本项工程的分包单位。经充分协商,三方就 工程分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分包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二、承包范围 工程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中所示的所有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三、工 期 1、合同工期 : 日历天; 2、开工日期: (以乙方和监理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 3、竣工日期: (此工期已考虑了每年的中、高考和两会施工时限因素) 四、 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合格。 2、质量奖项: 3、工程自办理验收移交之日起 年为质量保修期,保修期内丙方应按本合同34条之规定提供保修服务。 五、安全标准 杜绝死亡、重伤事故。 六、承包方式(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固定总价方式;包工包料;包材料差价;包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及政府和国家规范所必须的检验、试验费用;即:本价格为包括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工程保修费用。 七、 合同价款 1、总 价 (人民币) (总价含保修款、施工用水、电费、总包管理费) 金额(大写): 其中总包管理费: ( 费率 %)。 2、本合同总价中包括但不限于 3、除本合同另有说明外,应认为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 八、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丙方已按要求提供预付款保函并且已进场后向丙方支付。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丙方在每月 日前将上月15日至当月14日完成工程量(并附工程量计算表)的价款额度经乙方认可后向监理单位申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送甲方,甲方审定后确定的价款为最终批准的当月完成工程款额度。 (2)工程进度款按甲方审定当月完成工程款额度的 %直接向丙方支付。 (3)当总付款达到合同总金额的 %时,甲方停止支付工程款。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 (1)丙方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丙方的工程进度必须满足总体计划及月计划的要求; (3)丙方的安全生产必须达到合同的约定; (4)因丙方原因,当月进度拖延5天以上(含5天),当月进度款不予支付。在下月的工作中,丙方挽回上月损失,则两个月的进度款可合并支付,如果丙方在第二个月仍不能挽回上月的工程进度,则上月工程款不予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但所拖延的部分将作为永久性扣款,此部分工程量以监理工程师审核为依据。 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定结算并签订保修合同、结算协议、扣除质保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甲方向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 %。 5、结算总价款 %的质保金按保修合同的约定支付。 6、工程进度款不包括工程变更价款,经甲方按工程变更审核程序确认增加或减少的工程变更价款将作为变更合同价款,在工程结算时一并支付或扣除。 7、本合同中应由甲方支付的款项均于相应的付款条件成就后的次月12-15日支付(遇休息日、节假日相应顺延),如丙方错过前述期间,则付款日顺延为下月12-15日。 8、总包管理费、水电费的支付方式如下: 【由乙方与丙方协商确定】 九、特别约定条款 本合同三方约定:甲方就本分包项目的工程投资负责;乙方就其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本合同分包范围)向甲方负责;分包人除应就本合同分包项目向乙方负责外,还必须就本合同所分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技术要求、分包资质、资源能力、成品保护等直接对甲方承担责任。 十、同签订与生效 1、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均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的内容,对约定的全部内容均不持异议。 2本合同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后生效。 十一、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十二、合同签定地点: 甲方: (公 章) 乙方: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丙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合 同 条 款 一、定义及合同文件 1、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合同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条款:是甲方、乙方、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结合具体工程实际需要,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用于本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条款。 1.2项目经理:指乙方、丙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3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并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 1.4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5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合同中称甲方工程师。 1.6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政府有关部门、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7工程:指甲方、乙方、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丙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丙方按照合同中各项条款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9变更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变更合同总价款的情况,此价款变更必须经甲方确认数量及综合单价。 1.10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经济支出。 1.11工期:指甲方、乙方、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由丙方在该日历天数内(包括法定节假日)负责完成其承包内容的总日历天数。 1.12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丙方在合同中约定,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开始的日期。 1.13 竣工日期:指甲方、乙方、丙方在合同中约定,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通过甲方、乙方、丙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验收的日期。 1.14 整体工程竣工日期:指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整体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北京市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取得竣工备案表的日期。 1.15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丙方提供并经甲方指定的设计院审核确认的,满足甲方工程进行和验收备案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6 施工场地:指由乙方提供的用于存放材料和工程施工的所有场所。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合同附件、各项承诺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针对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责任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变更的要求。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2、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2.1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答疑文件、招标文件补充及修改文件; (5)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本合同其他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各方也可以提请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1)三方合同条款内约定的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同时执行甲方的技术标准,具体要求同招标文件。 (2)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和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中较高标准者为准。 (3)对于同一类件规范文件,以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4、图纸 4.1 本工程施工有效图纸是由 设计并经 审核后签字盖章的 工程施工图。 4.2 甲方向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4.3 如需丙方进行深化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由丙方依据招标文件向甲方、乙方提供本工程已经过设计院签认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纸五套。施工期间丙方应结合现场外墙和洞口结构的实测数据根据甲方、乙方的意见调整图纸,并取得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的签认。如因施工图纸不到位而造成的工期损失将由丙方承担延误工期责任。 4.4 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图纸出示或泄漏给第三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方承担。 4.5工程竣工后15日内,丙方向乙方提供六套符合北京市城建档案规程的完整竣工图(含电子版文件)和工程技术资料。 二、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甲方应在丙方进场施工前将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征得甲方批准 (详见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甲方委托的职权: 见 监理委托合同 。 5.3甲方派驻的代表: 姓名: 职务:甲方驻场工程师。 职权:甲方驻现场的工程技术管理的全权代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职责、保障甲方利益。 甲方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5.5除合同内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工程师书面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丙方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均可委派其相关的专业人员,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或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或丙方对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纠正。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外,其他甲方人员均无权向丙方发出任何指令。 6.2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丙方项目经理。乙方或丙方经理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或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丙方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或丙方应给予执行。 6.3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乙方项目经理 7.1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8、丙方项目经理 8.1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 8.2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8.3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乙方、监理公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乙方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发生问题时不能免除丙方责任)。 8.4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乙方工程师联系时,丙方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12小时内向甲方工程师送交报告。 8.5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及监理。各方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经理。后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责和义务。 8.6甲方、乙方有权指令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丙方必须积极配合且必须在10天内完成。 9、甲方工作: 9.1 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丙方工程款,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需在丙方的付款申请取得乙方和监理单位的书面认可后支付; 9.2 负责对本合同条款做出合理的解释; 9.3 负责督促三方签订本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及义务,监督本合同的实施; 9.4 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权扣除分包工程款,并有权要求丙方更换现场负责人。 9.5 协助乙方监督丙方编制符合政府规定及乙方要求的丙方承包工程范围内的竣工资料与竣工图。 9.6 监督检查分包工程的质量,但并不免除或减少乙方及丙方在此方面的责任。 9.7 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应由甲方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9.8 甲方应及时向丙方提供基础资料,以便丙方完成深化设计工作,并及时上报甲方。 10、乙方工作(应确保与总包合同约定的一致性): 10.1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以总包方的身份,主持整个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对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分包方,乙方有权责令分包方限期整改,并有权根据甲方、乙方、分包方三方签订的合同追究分包方违约责任;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乙方有权责令分包方限期整改,并有权根据甲方、乙方、分包方三方签订的合同追究分包方违约责任;对改进不力的分包方可令其停工整顿;乙方没有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负责协调控制本工程的总体工期及质量,对本工程的总体工期、质量、安全向业主承担责任。 (3)负责编制总承包工程的总体施工组织计划与总体进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提供施工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并合理分派使用时间。 (5)提供现场门卫、消防设施,但丙方自行提供自身操作面及自用仓库的警卫及消防设施。 (6)丙方作业区域的垃圾,由丙方当天运至乙方指定的垃圾堆放区,由乙方负责运出、消纳。 (7)督促丙方按工期要求将施工材料运至现场,监督施工材料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8)及时转发分包工程所需的各种指令和指示。 (9)乙方应提供总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或费率等乙方的价格细节除外)供丙方查阅。 (10)审核丙方完成的工程量,并对其应得的进度款进行书面确认。 (11)审核并接受丙方提交的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并符合乙方要求的本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图。负责将整体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甲方及北京市城建档案馆。 (12)负责接洽政府及地方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将政府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通知丙方。 (13)监督检查分包工程的质量,牵头组织对分包工程的中间验收及隐蔽验收工作并参加甲方组织的分包工程的验收。 (14)总包结构工程质量应满足国家施工规范要求,乙方应承担结构工程的质量责任。 (15)乙方根据设计单位图纸交付到位的情况,负责及时组织甲方、丙方、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丙方进行设计交底。 (16)监督并督促丙方按合同约定之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和安全目标履约,督促丙方服从乙方总体现场管理。 (17)组织丙方完成二级市场备案手续。 10.2乙方负责督促、协调各分包方的配合、交接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提供丙方已具备条件的作业面进行施工。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乙方提供满足丙方现场施工所必需的用水、用电设施,用电设施应保证设有合理布局的二级电源闸箱,之后的临水、临电接线箱和相关费用由丙方自行准备和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乙方保证现场内主要道路在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供丙方施工所需的轴线、标高线基准点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丙方负责对乙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测,丙方对复测的准确性负全责。 (5)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丙方与其它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的协调工作。 (6)土建结构超差部位的处理: 丙方在进场后立即进行对土建结构的复测工作,明确土建结构的超差部位。乙方在甲方和监理要求的范围和时间内及时处理超出有关规范并影响丙方施工的土建结构超差部位。 (7)负责组织阶段及工程整体验收。 (8)对丙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维护进行全面管理。 (9)乙方与丙方约定应做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1、丙方工作 11.1 配合乙方完成二级市场备案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1.2 丙方应遵守北京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政府认定的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乙方审查(包括招标期甲方的审查),亦不能减免丙方应负的上述任何责任。 11.3 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北京市的各种法律、法规,服从并执行乙方对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丙方承担任何因执行上述管理制度、规定不力,不彻底或违反上述规定、制度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及责任,并保证乙方免于因丙方过失造成的事件、灾害、损失索赔及承担任何责任。 11.4 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按合同的各项规定、设计及协议条款及其附件列出的或未列出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及各种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法规、规定要求,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所承包工程按照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确定的计划安排进行设计、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1)进度计划安排: 丙方应在进场前二十日向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含总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并按甲方、乙方、监理公司要求修改进度计划。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甲方、乙方、监理公司审定的进度计划安排生产进度(发生问题时不能免除丙方责任)。 (2)设计文件: 丙方按甲方、乙方、监理公司要求时间提交完整的 工程设计文件,设计文件须符合国家、北京市行业规范和法规要求。丙方负责协调 图纸审定工作,由于图纸设计不合格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丙方承担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本合同条款14.2条执行。 (3)设计文件的提供应符合本合同条款4.1条要求。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丙方自己负责施工期间成品、半成品及相关材料、设备、工具等的保护工作及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5)需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丙方须办理丙方材料运输所需一切证件,施工及材料装卸过程中应注意减少噪音污染,由于丙方自身施工原因造成的扰民问题由丙方负责协调解决。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电缆、电线、灯具及建筑物、构筑物,如因丙方原因损坏,所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和施工噪音符合环境管理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施工过程中丙方负责及时将施工垃圾运送到乙方指定现场内的垃圾清理站,并做好本工程合同内项目的清洁工作,保证工完场清。丙方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环境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处罚。 (7)成品保护: 在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丙方负责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工作,丙方在施工过程中还负有对其他施工、安装单位的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义务,由于丙方原因造成自身或其它单位的成品、半成品损失由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8)接收现场: a 丙方在正式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安排施工人员、提供工程所需的机械、仪器、工具和车辆、制订材料订货计划等工作; b 乙方通知丙方进场,丙方在接到乙方进场通知书后七天内,及时接受现场,不得无理拒绝; c 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的开工时间延误,丙方应承担一切延误责任; (9)现场管理: 丙方进入现场施工,须服从乙方管理,服从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要求,遵守总承包方的工作时间,并与总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及现场管理合同。如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总承包方现场管理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丙方与乙方所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及现场管理合同为依据)。 (10)三方约定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11.5 丙方应对由于丙方原因导致乙方承担任何乙方按照总承包合同需向甲方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丙方应在上述义务和责任涉及的范围内保障和保证乙方免于遭受任何与分包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或因其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违约金、损失赔偿或其他任何费用和开支。 11.6 丙方应保障和保证乙方免于承担由丙方、丙方工人或其雇用的任何其他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 11.7 丙方应负责处理现场有关工程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办理洽商签认等事宜。丙方需对自身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责。 11.8 丙方向甲方、乙方提交本工程的施工方案以及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设计图纸,并按三方同意的施工方案及经设计单位签认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所有对施工方案及设计图纸的修改必须经过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的确认。 11.9 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20 天内向甲方、乙方、监理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安装施工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年检证明、进京手续原件供甲方、乙方审核,并提供复印件供甲方及乙方存档。 11.10 随时接受甲方及乙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检查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丙方承担。 11.11 丙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变动必须由乙方及甲方认可,并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乙方。 11.12 丙方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出于自身过失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由丙方承担全部费用,费用额度由甲方裁定,于竣工结算前由甲方直接在丙方工程款中扣除同时支付给乙方。 11.13 丙方施工材料及设备进场必须向甲方及乙方、监理单位报验,经甲方、监理单位及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由于丙方材料未报验导致的损失由丙方承担。然而上述报验程序并不能减少或免除丙方应该就该材料供货所引起的责任。 11.14 丙方分部、分项工程、隐检工程施工完毕,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及乙方书面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由于未报验导致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11.15 丙方未经过甲方、乙方同意不得与本工程主体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达成与原设计内容不同的任何文字材料,丙方根据工程情况需要变更时应经过甲方、乙方的批准。 11.16 无偿进行所有招标内容及其附属相关工程的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图纸深化设计,节点做法全部设计工作等,并对上述工作的准确性负责。 11.17 负责自身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直至移交验收,不得损坏其他丙方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维护乙方提供的机械、设施等资源。违反上述工作要求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丙方承担。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区域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丙方自行协商解决。 11.18 丙方需做到每日工完场清,并将施工所弃垃圾堆放在乙方指定地点。 11.19 丙方负责自身办公、生活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卫生设施、水电费等。施工现场不得搭建食堂及住宿场所,丙方自行解决送饭,在乙方划分的现场区域内就餐,餐后立即清扫本区域的卫生。 11.20 丙方自行接驳配置除乙方9.2条范围以外的符合北京市规定的施工所需的各级水管、水表及电箱、电表,对于超用水量和超用电量以及水电政策性调价之差价,由丙方承担。 11.21 按乙方要求提供完整的符合《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Ol-51-2003)的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给乙方审核和接受。然而乙方对于丙方报送的竣工资料的审核并不能免除或减少丙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11.22 丙方人员进场前应将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乙方,经乙方依据北京市有关规定检查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11.23 丙方对于现场自身施工操做面及自设仓储区的消防保卫负责。 11.24 丙方代表应按要求参加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三方中任一方)主持的现场办公会议,及时解决现场施工中所发生的问题。丙方代表累积缺席次数达到3次。甲方将要求更换丙方现场代表。 11.25 加工前应实测结构尺寸,由于此项工作造成的测量尺寸误差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11.26 每月 日前向乙方报送--式三份月度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计划以及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 (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 11.27 负责完成本系统必需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批文、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等手续的办理以及各种试验检验及调试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11.28 施工前丙方负责对原有轴线及标高控制线进行复核。 11.29 未经乙方许可,禁止擅自使用、拆改乙方现场的临时设施(包括防护设施)发生一切事故及损失由丙方负责。 11.30 丙方未经乙方允许使用乙方的资源,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由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11.31 丙方需派专人在施工现场及时完成 工作。 11.32 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乙方配合、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11.33 丙方与乙方及其他分包的交接:丙方在其承包工程开工、竣工前后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交接时)或乙方组织下与其他分包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并在验收手续上签字,承担有关经济和延期责任。 11.34 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配备管理人员(一般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师、工长等)并常驻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岗位证书。 11.35 细化设计:丙方有责任及时做出细化设计并经过设计院、甲方批准,但该批准并不解除丙方对该设计所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11.36 图纸审核:丙方对自己施工专业的图纸并结合其它相关专业的图纸进行充分地审核,任何因图纸审核不细造成施工过程中与其它相关专业矛盾所带来的责任及返工损失由丙方自己承担。 11.37 丙方应允许甲方、乙方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随时进入分包现场检查工作。 11.38 丙方应按各方议定之材料选型计划及时确定材料规格、材质、色彩、生产厂家并上报甲方、乙方和监理。 11.39 丙方进场后应及时与乙方签订安全、消防、质量、工期、文明施工及现场管理的责任书。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2、进度计划 12.1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进场前20天,进度计划包括人员入场计划、材料送审及业主审批材料计划、材料运输计划、材料生产加工计划、材料进场计划、生产安装计划。 甲方、乙方和监理工程师及确认的时间:接到丙方资料后14天内。 12.2 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工程师及乙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丙方施工接受甲方、总承包方及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丙方应按甲方、乙方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乙方造成的损失。 12.3 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乙方的总体施工计划编制自己的施工计划并无条件地执行甲方、乙方要求的计划;甲方计划可以根据工程需要随时进行合理的调整,丙方为了满足甲方、乙方进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 13、开工及延期开工 13.1 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13.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13.3 因丙方责任引起的停工,由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来自甲方的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 14、暂停施工 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丙方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丙方实施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丙方可自行复工。因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工程竣工 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乙方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同意顺延工期后的竣工日期竣工。 四、质量与检查 16、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如主要由于丙方原因使本工程未能达到 评定标准,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 %赔偿给甲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此条款中赔偿款与35条款中的违约金无关,若同时发生则按两者之和扣除)。 16.2 丙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图纸要求组织施工,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门常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记录,自备施工用的备种施工机械设备、工具和其他器材,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不得因数量不足或故障而影响工程进度。 16.3 丙方必须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以及地主方及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的有关技术质量资料。 16.4 本工程必须按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材料配件、制作构件及安装施工、验收及保修。 17、检查和返工 17.1 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7.2 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乙方、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甲方、乙方签认不得隐蔽及进入下道工序,如甲方、乙方、监理单位末按招标文件约定到达现场参加验收,丙方自检合格后即可隐蔽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7.3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7.4 任何材料检测、隐蔽工程检查、中间验收丙方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乙方、监理单位,而上述开启、测试 (含修复费用)费用应认为己包括在本工程合同总价之中,不得另取费。如丙方就上述事项未通知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则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7.5工程质量达不到规范、规定要求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因丙方原因达不到规范、规定要求的,由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6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丙方进行质量监督,如丙方出现质量问题,可要求丙方限期整改并延期支付进度款,整改合格后报请甲方批准再支付进度款。 17.7 所有验收工作均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实施,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就材料或现场中间验收负责。 五、质量与验收 1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及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丙方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如又发现质量问题,丙方须进行整改,并且工期不予顺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重新检验 甲方、乙方、监理单位若对己经同意的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丙方应无条件配合(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用由丙方承担,并接受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每次¥ 元),工期不予顺延;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复查费用由提出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六、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丙方应遵守北京市及总承包方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方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20.2 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自身工人及管理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为可能出现的事故、伤亡承担全部费用。甲方、乙方不得要求丙方违反安全管理进行施工。 20.3 在施工过程中,丙方应有相应、有效的防火措施,以保证安全施工。 20.4 丙方在工地现场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2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消防保卫 21.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21.1.1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规定组织施工,如果丙方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甲方与乙方有权对丙方进行处罚。 21.1.2丙方在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自身作业区域内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出现事故时不能免除丙方责任), 本工程所用的作业面内所需的防护措施费用由丙方承担。 21.1.3在施工中(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出现事故时不能免除丙方责任),由丙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1.4丙方应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对所负责的各项工程及施工人员进行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投保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险。 2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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