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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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市场的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水运工程施工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标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和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等。 水运工程施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包括招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等。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执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大中型、限额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和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交通部负责。 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航务管理局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人是按照规定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建设单位,以下同)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工程、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许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条件的,应要求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水运工程实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或者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 (二)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的报建手续; (四)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可选择三个以上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资质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实行邀请招标的,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邀请的潜在投。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但主体工程不得肢解。招标内容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说明。 第十四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将招标文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六)对提出申请或应邀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七)将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九)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 (十)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一)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 (十二)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十三)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二)招标依据; (三)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类别、规模、招标范围、施工工期和资金来源等; (四)招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起止时间; (五)对投标人资质和资信的要求; (六)对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内容的要求; (七)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项目名称、地点、工期和工程规模,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文副本的份数,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合同主要条款:工程范围、承包方式、承包金额约定、付款和结算办法,工期要求,设计修改,质量要求,安全要求,工程监理,试车和验收,奖励和赔偿等; (三)技术规格书:分部分项工程量,设备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必要的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等。 (四)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若需要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编制。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标底应参照国家现行定额和市场参考价格计算,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调整概算之内。 第三章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织进行。招标人只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书; (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固定资产净值、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施工设备等; (四)投标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近三年完成主要施工项目的情况,施工质量情况,同类工程实绩,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施工项目获奖情况及有关证明,社会信誉等; (五)正在承担的施工项目,拟承担本项目的人员、技术负责人和设备情况; (六)如有分包,必须提供分包单位的有关证明资料,但项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七)其他。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为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未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无签字(或印鉴); (四)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五)填报的内容失实。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查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参加标前会和察看现场,并按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 (二)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 (三)工程总报价及分部分项工程报价,主要材料数量; (四)施工工期; (五)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平面布置,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使用的主要船机设备,技术组织措施,安全、质量保证措施,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六)质量等级。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送达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文件应使用与投标文件相同的签署和密封方式送达,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任何函件,包括投标文件,如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报送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建议方案,供招标人选用。 第三十条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一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开标、评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的时间,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到会。 第三十四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三)投标文件未盖本单位公章; (四)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或印鉴);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六)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有效; (八)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九)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开标后,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交通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三十八条评标原则:报价合理、方案可行、技术先进、工期合理和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可行以及社会信誉良好等。 第三十九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就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投标人的信誉等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5%以上或低于15%以下,评标时可不予评审。评标可采用综合评标法或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水运工程的施工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十日内,将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十日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 第四十九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3%。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招标人应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十三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五十四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九0年三月七日发布的《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精选范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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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运 工程施工 招标 投标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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