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项核心制度合订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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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十三项核心制度 1 首诊负责制 2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 疑难、危重病例会诊讨论制度 4 会诊制度 5 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6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7 术前讨论制度 8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9查对制度 10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 11医师交接班制度 12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3分级护理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 1、首诊负责制度是指首次接诊的科室和医师对病(伤)员的检查、诊断、治疗和抢救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制度。 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并及时规范书写病历。经检诊后,如认为属于本专业的疾病,首诊医师应对病(伤)员进行处理。如诊断、处理有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经检诊后,如认为不属本专业的疾病,首诊医师应将挂号凭证交还患者,并安排患者到相应科室(专业)门诊就医。 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病(伤)员移交给接班医师,并当面交接清楚病情,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去。 4、对来院的急、危、重症病(伤)员,首诊医师应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如不属本专业疾病,应一面抢救一面请其他专科医师。被邀请的医师,应立即赶到现场,以首诊医师的责任投入救治。 5、经检诊或抢救后,需住院治疗的病(伤)员,首诊医师应负责向病房联系,病房不得拒收。 6、凡系决定收入院或转院治疗的急、危、重症病(伤)员,首诊医师应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护送。凡需护送的病(伤)员,由首诊医师或了解病情的医护人员负责护送至病房或护送至他院。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三)、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临时检查患者。 (四)、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五)、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六)、查房内容: 1、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饮食等方面的意见。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饮食等的意见;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3、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决定患者出院、转院等。 疑难、危重病例会诊讨论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四)、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政(务)科同意或由医政(务)科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政(务)科,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政(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政(务)科长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医疗机构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次,由医政(务)科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制定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各专业常见危重患者抢救技术规范,并建立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二、对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医师医疗组负责,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门诊值班或请假等)由值班医师负责,重大抢救事件应由科主任、医政(务)科或院领导参加组织。 三、 主管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适时与患者家属(或随从人员)进行沟通,口头(抢救时)或书面告知病危并签字。 四、在抢救危重症时,必须严格执行抢救规程和预案,确保抢救工作及时、快速、准确、无误。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复述一遍。在抢救过程中要作到边抢救边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未能及时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五、抢救室应制度完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急救用品必须实行“五定”,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手术分类 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四类: 1、四类手术: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2、三类手术: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等手术; 3、二类手术: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重大手术; 4、一类手术: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二)、手术医师分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1、住院医师 2、主治医师 3、副主任医师:(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 4、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1、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四类手术。 2、主治医师:熟练掌握三、四类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二类手术。 3、低年资副主任医师:熟练掌握二、三、四类手术,在上级医师参与指导下,逐步开展一类手术。 4、高年资副主任医师:熟练完成二、三、四类手术,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一类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部分一类手术、开展新的手术。 5、主任医师:熟练完成各类手术,特别是完成开展新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项目手术。 (四)、术审批权限 1、正常手术:原则上经科室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权的科副主任审批。 2、特殊手术: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须经科室认真进行术前讨论,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政(务)科备案,必要时经院内会诊或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但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主管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1)手术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2)同一患者因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 (3)高风险手术; (4)本单位新开展的手术; (5)无主患者、可能引起或涉及司法纠纷的手术; (6)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特殊人士等; (7)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异地行医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术前讨论制度 (一)、对重大、疑难、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二)、术前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加,手术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必须参加。 (三)、讨论内容包括:诊断及其依据;手术适应证;手术方式、要点及注意事项;手术可能发生的危险、意外、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是否履行了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需本院主管医师负责谈话签字);麻醉方式的选择,手术室的配合要求;术后注意事项,患者思想情况与要求等;检查术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四)、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手术,病情复杂需相关科室配合者,应提前2-3天邀请麻醉科及有关科室人员会诊,并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凡死亡病例讨论,一般应在死亡后一周内完成,凡特殊病例(尤其是有医疗纠纷的病例)要及时或即刻讨论(原则应在72小时以内)。 2、尸检病例,除按一般死亡讨论外,还应待病理报告后再正式讨论; 3、死亡病例讨论应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主持,有关医务人员参加,必要时要报请医务科派员参加; 4、重点讨论诊断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意见、注意事项及本病国内外诊治进展; 5、原则上死亡讨论记录由管床医师记录,主持人审阅签名; 6、每个病房要专设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簿,以备上报查阅。 查对制度 一、医嘱查对制度 1、处理医嘱应做到班班查对,下一班查对上一班医嘱。 2、处理医嘱者及查对者,均需签全名。 3、临时医嘱执行者,要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全名,对有疑问的医嘱,须向有关医师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 4、抢救病人时,医师下达的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然后执行,并保留用过的空安瓿,经两人核对后方可弃去。 5、重整医嘱单后,必须经第二人查对,重整者要签全名。 6、护士长组织每天大查对医嘱一次,并做好记录。 二、服药、注射、处置查对制度 1、服药、注射、处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处置前、处置中、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2、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水剂、片剂注意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液体瓶口有无松动,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4、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要询问有无过敏史,有过敏者应在床头作明显标记;使用毒麻、精神药物时,要反复核对,用后保留安瓿,以备检查;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6、晨间输液需经三班查对,输液时再查对一遍后方可操作。输液记录单放在病人床尾,更换液体时要注明更换药物名称、时间、配药者,并签全名,输液完毕由查对者签全名。 三、输血查对制度 1、查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块或溶血,血袋有无裂痕。 2、查输血卡上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号与血袋上标签是否相符,配血报告有无凝集。 3、查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与血量。 4、输血前配血报告必须经两人核对无误,并签全名后方可执行。输血时要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5、输血完毕后,应保留血袋24小时,以备必要时检验。 四、医技、特检查对制度 1、查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住院号、床号、检查部位、检查项目。 2、检查中再次查看姓名、检查部位、检查项目。 3、诊断及报告单再次核对检查。 五、手术查对制度 1、进行手术前准备及手术室接病人手术时,应查对病人姓名、床号、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2、查手术名称及配血报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等。 3、查无菌包内无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 4、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核对纱布垫、纱布、缝针、器械数目与术前数目是否相符。核对者签全名。 5、手术取下的标本,应由洗手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填写病理检验单送检。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管理制度 1、总则 ⑴为了规范我院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学科的发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⑵病历是医、教、研工作和科学管理医院的信息资料,同时也是解决医疗纠纷和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医务人员应从法律角度严肃对待,认真书写。 ⑶病历分为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其中住院病历由医疗、护理工作记录、医患合同以及检验和检查报告单三大部分组成。 ⑷病历一律采用写实方法书写,并必须符合真实、客观、准确以及完整的原则。 2、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⑴病历书写应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我院《住院病历评分标准》中有关质量要求进行书写。 ⑵所有病历一律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笔书写,严禁用铅笔、圆珠笔。因描图需要,如手术示意图、眼底血管等,可用红、蓝铅笔描记。 ⑶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严格按照《校对符号及其用法》国家标准中的要求进行修改,并注明修改日期和签署全名。 ⑷病历内容应确切完整,层次分明,条理清晰,文句通顺,字迹清楚,标点符号正确。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涂改、剪贴。 ⑸每格病历无缺空,续页无空行,住院号、姓名、编页序号填写完整。 ⑹简化字应以国家文字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第二批简化汉字表为准;中文缩写和外文缩写字母按国家规定或惯例书写;不得使用自创字、符号、缩写字母及化学分子式,避免错别字。 ⑺记录应使用医学常用词汇、术语和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不能使用方言、土语和使人不易理解的词语,患者叙述的诊断名词和药名应加引号“”。 ⑻诊断和手术名称应按《ICD-10》和《ICD-9-CM3手术分类》的统一规定,采用中文填写(个别尚无正式译名者除外)。 ⑼病历中各项、各次记录都要注明年、月、日,急诊患者和危重患者的记录,应注明时刻(X时X分)。记录结束后,书写人应签全名,且签名清楚易认;实习医生签名处有带教医生审阅签名。 ⑽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时,有关医护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⑾同一事件时间记录应必须做到一致性(如:死亡病人病程记录、死亡记录、封面、体温表等死亡时间一致)。 3、急诊病历书写要求 ⑴急诊患者由首诊医师负责书写统一的表格式急诊病历。 ⑵如属无名氏,且神志不清者,病历记录必须注明事由,同时应记录护送人的姓名及单位、联系方式。 ⑶请他科会诊时,应记录请他科会诊时间,会诊医师应记录会诊的时间和提出的诊治意见。 ⑷病历记录包括: ①急救措施及实施时间,急救用药及药物剂量和使用方法。 ②向家属交待病情及家属的意见。 ③患者或家属拒绝必要的检查及治疗的记录。 ⑸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患者,应记录抢救经过、抢救措施、死亡时间和死亡诊断。 ⑹急诊患者离院时,应记录离院时患者的情况,包括:生命体征、神志、离院时间以及医嘱。 ⑺需住院诊治的患者,应记录离科时患者的情况和时间。 ⑻留观患者的病程记录,按住院病历中病程记录的质量要求书写。 ⑼由病案室统一妥善保存急诊病历。 4、住院病历书写要求 ⑴书写时间和审阅要求 ①新入院患者由住院医师在24小时内完成住院病历。 ②对入院不足24小时的患者,可只书写24小时出入院记录,内容包括:主诉、入院时间、入院时的情况、查体、入院诊断、救治经过、辅助检查结果、出院理由、出院时间、出院诊断、出院医嘱。 ③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患者,可只书写24小时死亡记录,内容包括:主诉、入院时间、入院时的情况、查体、入院诊断、抢救经过、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诊断。 ④急症和危重患者入院后,值班医师要求及时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在不妨碍抢救的前提下,尽快完成病历。 ⑤转科医师或进修医师书写的病历由本院医师修改、补充以及审阅签字。上级医师修改过多或书写不合格者应重写。 ⑥住院时间过长的患者,每月应写一次阶段小结。阶段小结原则上由医师按有关规定格式书写,由上级医师负责审阅签字。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⑦医师变更时,由交班医师在交班前完成交班记录;接班后,由接班医师及时完成接班记录。 ⑧患者转科时,由转出病房医师及时书写转科记录,接收病房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接收记录。转科患者属危重患者时,应及时完成接收记录。 ⑨凡转入ICU、CCU者,由ICU、CCU医师及病房主管医师记录抢救情况。 ⑵病程记录书写要求 ①病情稳定的患者,病程记录每2-3天记录一次,慢性病人一周记录2次;凡下了病危通知的患者,每日均应有记录,危重患者病情变化时应随时记录;住院1个月以上,病情较稳定的患者可每5天记录一次。 ②患者入院当天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其书写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及必要的鉴别诊断以及诊疗意见。 ③日常病程记录由主管医师书写。记录内容包括:上级医师以诊断和鉴别诊断的分析,当前诊治措施、疗效的分析以及下一步诊疗意见;患者病情发展或变化(主要症状和体征的判定,处理情况及治疗效果);与治疗和预后有关的重要化验结果和特检报告,应有确切的记录;重要治疗的名称、方法、疗效及反应和重要医嘱的修改及理由;凡待诊、诊断不明确或原诊断需修正时,应及时进行修正并记录修正诊断的依据和理由;胸穿、腹穿、骨穿、腰穿、心包穿刺、肾穿刺、床旁静脉切开等各种诊疗操作经过均按统一格式记录书写;胃镜、纤支镜、胆道镜、直肠镜、膀胱镜、肝穿刺等重要操作后,均应有相应的病程记录;患者以及其委托人(代理人)拒绝治疗或检查,应有相关记录,并说明拒绝的理由;与患者委托人(代理人)交谈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其交待的特殊事项应有记录;手术患者术中改变麻醉方式、手术方式和临时决定摘除器官应有委托代理人同意的记录和签字;患者出院当日应有记录,重点记录患者出院时的情况;自动出院者,应记录注明。 ④新入院患者两天内,主治医师应进行首次查房。首次查房记录重点记录主治医师对诊断的分析依据和治疗用药的依据,凡记录上级医师查房内容时,均应记录查房医师的职称。 ⑤上级医师查房后2-3天内,主治医师应检查审阅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并签字。 ⑥医师(除副主任医师级别以上)所书写的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及上级医师查房记录须由上级医师审阅签字。 ⑦患者住院期间需他科医师协助诊治时,按《会诊制度》规定进行会诊,同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记录。 ⑧多科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按统一书写格式要求书写会诊记录,每个发言医师的分析记录在会诊本上,病历只记录较统一的总结性诊断和诊疗措施意见。 ⑨凡危重、急症患者的病程记录中,必须有三级医师的查房记录。记录时,应写出查房医师的姓名和相应的职称。 ⑩危重患者抢救记录必须反映出整个抢救过程,包括:上级医师的指示、抢救治疗使用的药物、抢救措施、患者病情的转归等。 11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经治医师按有关法律法规征询患者委托代理人意见后,决定是否告知患者本人。其决定意见应当及时记录,并有患方委托代理人签名认可。 ⑶专项记录书写要求 ①手术患者必须填写“手术同意书” ②外科手术患者均上麻醉医师填写表格式麻醉记录 ③在术后24小时内,手术医师必须完成手术记录。 ④患者死亡后,经治医师应在24小时内,按统一格式填写死亡记录,并在一周内完成死亡讨论和记录。 ⑤患者出院后,经治医师应在24小时内完成出院记录。 ⑥病历首页一律由经治医师按要求负责填写。首页的入院诊断以患者入院第一次主治医师查房诊断意见为准。 ⑦病历首页疾病的治愈、好转判定标准,一律按照《湖北省住院患者治疗效果评定标准》或卫生部《病种质量评定标准》填写,危重患者抢救成功标准按照《急症抢救标准和抢救成功标准》填写。 ⑧每例出院患者,必须按湖北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填写《医院感染个案登记表》。 ⑷护理记录书写要求 护理记录按《护理记录书写制度》要求进行书写。 ⑸医患合同书写要求 ①在签署各种医患合同时,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患者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告知签署该种医患合同的目的、内容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就这些问题与患方进行沟通。 ②各种医患合同中,凡需患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由患者签署;需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填写的,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签署。 ③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因文化水平低不能完成签署者,可由他人代写,但患者须用右手拇指在其名字处按红色印记。 ④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签属有关医患合同。 ⑤患方拒绝签署医患合同时,医务人员应在当天病程记录中,如实记录拒签时间、合同名称及其理由。 ⑥各种医患合同中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⑹检验和检查报告单书写要求 ①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必须填写该种报告单的名称、受检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病室、床号、住院号以及报告单编号。 ②报告项目应与送检或申请检测项目一致。 ③检验报告单要填写具体的量化或定性数据或数值,同时应有参考值。 ④检验报告单除有报告人签名外,应有审核人签名或印章。 ⑤各种报告单字迹要清楚,字句通顺,书写无涂改。 ⑥影像学和病理学报告结果如证据不足,原则上不报告疾病诊断,但影像和组织细胞形态学具有特异性者除外。 ⑦所有检查资料和报告结果应有存档,并妥善保存。 ⑧进修医师和低职称医师不能单独出报告,其签署报告结果必须有上级医师复核签字。 ⑨凡计算机打印的各种报告单,必须有报告人亲笔签字。 医师交接班制度 1、病区值班需有一、二线和三线值班人员。一线值班人员为取得医师资格的住院医师,二线值班人员为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三线值班人员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进修医师值班时应在本院医师指导下进行医疗工作。 2、病区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医师应按时接班,听取交班医师关于值班情况的介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3、对于急、危、重病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值班医师应将急、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应处理事项,向接班医师交待清楚,双方进行责任交接班签字,并注明日期和时间。 4、值班医师负责病区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一线值班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遇到困难或疑问时应及时请示二线值班医师,二线值班医师应及时指导处理。二线班医师不能解决的困难,应请三线班医师指导处理。遇有需经主管医师协同处理的特殊问题时,主管医师必须积极配合。遇有需要行政领导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医院总值班或医务科。 5、一、二线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三线值班医师可住家中,但须留联系方式,接到请求电话时应立即前往。 6、值班医师不能“一岗双责”,如:值班又坐门诊、做手术等,急诊手术除外,但在病区有急诊处理事项时,应由备班医师进行及时处理。 7、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应将重点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问题。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一、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二、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 三、输血科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四、输血申请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 五、如果因病情需要,输血量一次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经治医师必须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超过2000毫升)》,并经科主任签名同意后,报医务科批准,申请单必须由输血科留存备案。急症抢救输血例外。 六、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受委托人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其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务科或分管院长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危重抢救患者紧急情况下需要用血时,白天工作时间报医务科审批,夜间及节假日报行政总值班,必须由当班医师及医务科或总值班签名,医务科及总值班备案。 七、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取血。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八、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血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袋内不得加入其它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用生理盐水。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九、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畅,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实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做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十、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立即通知输血科,并逐项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保存。输血科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备案。 分级护理制度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临床护士应实施与病情相适应的护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1. 分级护理标准按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为指导制定。 2. 由医师根据病情开启护理等级医嘱,护士执行。 3. 护士长及护士可根据病员病情变化及时与医师联系,提出合理建议。 4. 护理级别可分为特别护理及一、二、三级护理,分别设有标记。 (一) 特级护理 ² 指征: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重症监护患者;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² 护理要求: 1. 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2.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3. 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4.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 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6. 实施床旁交接班。 (二)Ⅰ级护理 ² 指征: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² 护理要求: 1. 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三)Ⅱ级护理 ² 指征: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² 护理要求: 1. 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5.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四)Ⅲ级护理 ² 指征: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² 护理要求: 1. 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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