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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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日前,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人负责制,未开展日常巡查、日常维护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查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以下是小编提供的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一起来看看吧。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4日市政府第15届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温国辉2018年5月18日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和维护,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
2、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3、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本市鼓励建筑玻璃幕墙相关维护责任主体投保建筑玻璃幕墙的相关商业保险。第六条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不得设置玻璃幕墙。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提出本条规定的禁止设置玻璃幕墙的范围。第七条在下列建筑的二层以及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或者采用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
4、文化体育设施、广场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下方有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第八条采用玻璃幕墙的高层、超高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玻璃幕墙方面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论证,受委托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出具安全性论证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包含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性内容。变更建筑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九条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建筑玻璃幕墙
5、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日常使用、维护、检修要求,易损部位结构以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式,施工单位保修责任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内容。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在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少于3年,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不少于5年。第十一条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人负责制。建筑玻璃幕墙为单一所有权人所有的,维护责任主体为该所有权人;建筑玻璃幕墙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维护责任主体为全体共有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共有人为维护责任主体,牵头负责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
6、者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建筑玻璃幕墙;建筑物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建筑玻璃幕墙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玻璃幕墙维护的具体内容、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巡查和维护义务,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一)安排人员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隐患报告、跟进处理等相关工作,并对所安排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训。(二)加强对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不得随意拆卸玻璃幕墙上的材料,不得添加影响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的构件,不得增加玻璃幕墙的附件荷载。第十三条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技术
7、标准和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满1年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每5年全面检查一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每年全面检查一次。(二)建筑玻璃幕墙工程采用施加预拉力的拉杆索结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满6个月时,对采用拉杆或者拉锁的工程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3年对预拉力检查和调整一次。(三)建筑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结构粘接装配的,应当在竣工验收满10年时,对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工程部位进行粘连性能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对粘连性能检查一次。第十四条建筑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
8、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目标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五)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满10年的。(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形。鉴定单位开展安全性鉴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第十五条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问题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设置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
9、全隐患后方可解除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经维修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进行更换改造。第十六条对建筑玻璃幕墙进行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的单位,应当在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维护责任主体。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以及维修更换等相关技术材料,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筑玻璃幕墙管理档案材料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等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十八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全市
10、建筑玻璃幕墙进行管理。第十九条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和维护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对下列情形的建筑玻璃幕墙实施重点检查,监督抽查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共同参加:(一)位于学校、车站、客运码头、广场、机场、剧院以及商业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二)幕墙玻璃自爆、坠落发生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三)经过安全性鉴定认为需要更换改造但尚未更换改造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通报。第二十条建筑玻璃幕墙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维护责任主
11、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维护责任主体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且情况非常危急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抢修,并采取围蔽、安全隔离、维修更换等必要的措施,直至险情消除,由此产生的费用依法向相关维护责任主体追偿。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玻璃幕墙维护责任主体未报送备案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备案;逾期未报送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
12、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维护责任主体未开展日常巡查、日常维护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查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维护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未维修更换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但尚未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等行政管理措施,并记录不规范行为。第二十四条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13、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督学队伍,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提升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
14、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第二章 任命和聘任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省级督学数量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省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第六条 督学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
15、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第七条 督学的工作要求:(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第八条 兼职督学聘任程序:(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相应教育督导机构推荐参聘人员。(二)审核:教育督导机构对推荐参聘人选按程序进行审查、
16、遴选。(三)公示:教育督导机构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四)公布:教育督导机构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第三章 责 权第十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
17、级教育督导部门。(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十二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督学参加督导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
18、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五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第四章 监 管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第十八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第十九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
19、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第五章 培 训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第二十二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第二十三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五)现代信息技术
20、的应用。(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第六章 考 核第二十六条 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二)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
21、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第三十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七
22、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本地督学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6月9日正式颁布,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提供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欢迎浏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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