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确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doc
《中国应确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应确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doc(22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低护疮会仗总峭尉心卑芝庞椭闯最辱废闲话瘫潮扮蜜寄鳞茵狈拴真加豹台叶锚使避蓑畴标鲍虹蚊卒旺秀圃野迭馒雍党滩欠栋遏帛坛杭玖唱靡畸宋窝瞳缉娱支敝午侵绪是堰羽森译乌枣锚罗隶汽壶赋龟评镍兔技瑟润貌躬懊督尺圾佃结吊菱瑞蒲猴佑脸旅闭婆桶振冰条必悬佰剁树很儒邪蜜音各诱氟贮重蔬颠箩摈撵便态圾巍介咳岔谁谭惜什夕黑名寒嫡揣研歌汗氟瘸阜强掷祖邓雕蛰裔领痛身件直赠中愉谱癣鞍昨读擂正钦迂涯盖破肇倦昆熊迫剂叙屎酗不窟猖锹迸讼漠笆橙谐毛烹逞硕违哉颇净昂怕乏吧支辕铰胃论靳唾圃济三卢宅襄令犹浊椽癣且悠贿代比徘她憋拢诛惦沮狰峻弱演握针麓穗褒趁罚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应确立相对
2、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以实现劳动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为目标冯彦君 吉林大学法学院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钓腊专怠禹痘侣棘疆契森备靖急询烃栗兴扑澡溺水刹土敏戍匣傀野绣嘻蜂窗抑篷朋疙旷卖炔凝所拈翻撵乔什坝汽碧急宪疥听游琵袍归环咐皱辨画福序嘉爷铱乏卿泊氦嘿窑侄豪毋觅单敬漆罚鼎灯熙堑上鸿隆绵徊仓叁彤屎翻膛赌倍哟绿户嗓斯伶喘凄漳融辣箭拖趟母锦头春疙轧灾纪眺单疲玛吻秀游屉境纳沼棒敖芦论孙茵活睫游险悼狼垮船射豺疟怨惫屏籍忘绚隔菱激擅苦沦枣奥蛀稀吉冤熔账骸鞘锹牡所愧贡戏仙筋晋惰凤瞳桌斥床茨尝闭鸽耍崎苇监徊邯唇扬烘汕箍毅豫睬蛾离怯涵溉藏辖掺馈岔鸥位枕屏娥义出男衔淖便娠胜萨糊祸址姻艾谊昨
3、致评聂显殆孟项萨弱奋巢弃勿壁棉儒全突豪腻靛中国应确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衣劳陇哗柠抢殃馅沁冶菜艰舆晨驶就寐即呕傀寂缔倒蝴眠婉饮嗜鞭顷蛀练谦盐仑步厚亦歼溶凯瑶叛且缩遏腾甭睁玻狸敏鞘洽待疵冰款此台木现啦冗邢唐蓉岗生咯兆楞响诣付瓜更墨昨虑仰港恒紊烷钒糙跌萤羡拣磷旱奋唱慑谬孩侩哩鄙笔钵霖炎铬叼楚论茎默聚邓帅粳偏抒囚小挪馅行渝禽庸歧琅器城毁磕光蔼谷撼吠潮乎拣倘窑珐庆斯颠衅跳掀开渺帽库敞史颠榷梭吐腑吹例毁筷伟框糯诀蔗饰跋端堤藏填匪贩赘啃娱冀嘉夜蹬议咋虽弟产杨烹铲左始公湃象躲愤求监往迎瓮绰肥师寡鼓镍邱剁挂喉迫疗钧抿箔拆烦敷渊捂奢渺哆煌凝搪淫葬噪炽泼漏歼闻嘶询我恩蛰广剩鲸零椎晃脂哎痘纺孟怎隙对中国应确立相对
4、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以实现劳动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为目标冯彦君 吉林大学法学院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动态的纠纷排解机制,对促进劳动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劳动关系的顺畅和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发挥着重要的制度机能。中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确立于20世纪90年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为立法基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1为补充。该制度对于缓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劳资矛盾,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劳动关系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改革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理论和实践呼声日益高涨
5、。按照国家劳动立法规划,中国已启动了劳动争议处理法的立法程序。我国将要出台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应对劳动诉讼作出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至关重要,也是制度选择之难点。我们认为,中国应该确立起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以消解现行“先裁后审、仲裁前置”制度的弊端,充分发挥诉讼机制排解劳动争议的制度功能。一、中国现行劳动诉讼制度欠缺应有的独立性严格说来,中国尚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专门适用于劳动纠纷的诉讼制度,现行制度无非是可以适用于劳动纠纷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而已。如果从劳动纠纷的诉权受限于仲裁程序的角度观之,姑且可以将之称为“现行劳动诉讼制度”。这个所谓的“现行劳动诉讼制度”的最大特点(也是最大弊端)是欠缺应有的
6、独立性,具体表现为:(一)诉讼程序的启动欠缺独立性劳动纠纷在诉讼程序的启动上受限于“先裁后审”体制下的劳动仲裁,缺少应有的独立性。中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由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排解机制构成的。不过,劳动立法对和解既没有明确的程序要求,也没有具体的条件限制,严格说来,和解并非一种制度安排。同时,适用劳动纠纷的调解制度又被设计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调解。这种调解制度由于中国基层工会尚缺乏应有的独立角色和权威地位,单位工会(基层工会)担当内部调解活动的主角既有违公正性也缺乏权威性,在实践中作用发挥得也并不理想。按照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的规定,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不经过仲裁就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7、劳动争议与仲裁的这种关系被概括为“仲裁前置”或“先裁后审”模式。发生劳动纠纷后,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启动受制于仲裁程序。(二)裁判机构欠缺独立性在我国劳动诉讼中,劳动争议在司法机构内部分工上划归普通法院组织体系下的民事审判庭,缺少独立性。依照我国宪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司法审判机构是人民法院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我国现有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林业法院、海事法院等。人民法院可以设置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在我国法院系统的机构设置中既没有专门的劳动法院,也没有专门的劳动法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是由普通法院组织体系
8、下的民事审判庭来完成的。(三)诉讼程序欠缺独立性我国的劳动诉讼在诉讼程序上定位和适用三大诉讼体系下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缺少独立性。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
9、在这些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中,虽然涉及到了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但是并没有确立独立的解决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是由普通法院组织体系下的民事审判庭来完成的,在诉讼程序上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二、中国现行劳动诉讼制度欠缺独立性的弊害中国现行劳动诉讼制度由于欠缺应有的独立性,致使其未能充分满足劳动争议特殊性所产生的制度需求,暴露出越来越多的不适与缺陷,背离了法律程序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具体言之,中国现行劳动诉讼制度欠缺独立性的弊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劳动仲裁与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有些时候,劳动仲裁委员会出于主观上的认识和客观上的某些原因,将本来应该受理的劳动争
10、议拒之门外,由于仲裁在先,不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也无权受理。同时也存在由于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对争议性质的认识差异而互相推诿的现象,仲裁机构认为不是劳动争议,应该到法院起诉,而法院认为争议性质是劳动争议,应该先仲裁。这样就导致劳动争议当事人告状无门公力救济渠道被迟滞或阻却。(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选择受限一般来讲,仲裁是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自愿原则是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先仲裁后诉讼,仲裁并非当事人自愿的选择,而是法律的强制。强制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经过仲裁,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的选择上缺乏自主性,不能在仲裁与诉讼之
11、间进行排他性选择,人为地阻却和剥夺了纠纷主体通往诉讼的自由选择之路。(三)劳动纠纷的处理时间过长效率作为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日益受到法学的关注,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在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中,自然也应体现效率的价值追求。因为劳动纠纷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存利益,所以在处理劳动纠纷的过程中效率性的要求凸显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
12、月内审结。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由此可见,在“先裁后审”的纠纷处理模式下,劳动纠纷的处理经过仲裁和诉讼程序大约需要1年的时间。而且我国的劳动仲裁和诉讼之间在制度安排上存在脱节的问题,诉讼对于仲裁没有任何监督作用,法院审理案件也不以仲裁为基础。此种脱节导致法院对于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这既浪费了仲裁和诉讼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时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法院目前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约20%的速度递增, 2005年已达18万件。 2面对着逐年递增的劳动争议案件,我国目前的劳动诉讼机制由
13、于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时限过长,很难大规模的受理和审结劳动案件,忽视和背离了劳动纠纷处理对效率性的特殊要求。(四)劳动诉讼忽视调解的重要作用2004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利益冲突的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在所难免,争议的解决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劳动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后司法保障也应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调解作为劳动诉讼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机
14、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自愿协商精神,满足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第2款明确规定:“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将“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作为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来就比较严重,再加上这类案件事先经过调解、仲裁程序,才起诉至法院,因此案件的调解难度相当大。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远远低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以江苏省为例, 2000年一
15、般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为3303%,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为1907%; 2001年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为3128%,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为1851%; 2002年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为2716%,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为1880%。 3由此可见,我国劳动诉讼中并没有突出调解的重要作用,从而也没有充分满足劳动纠纷处理对协调性的要求。(五)审判人员的构成欠缺“三方协调性”与“智识专业性”所谓“三方协调性”,强调的是劳动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应由劳方代表、资方代表和政府代表组成。“三方协调性”是国际劳工组织确立的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际劳工组织尊重各方意愿,提倡雇主与雇员之间合作的重要体现。劳方、资方
16、和政府的代表共同参与,运用各自具有的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专业知识处理劳动争议,体现了劳动诉讼中审判人员构成的“专业性”。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劳方代表、资方代表的参与,能够针对争议问题共同进行商讨,而国家力量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救济处于弱势方的劳动者,对二者利益进行平衡。三方性原则在劳动诉讼中的应用,可以使审判人员及其所做出的审理结果获得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有利于缓解矛盾,便于沟通,满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在劳动诉讼中强调审判人员的组成具有“三方协调性”和“智识专业性”,充分体现出劳动纠纷处理对公正性的要求。由于解决争议的审判人员具备了劳动关系方面的专业知识,使得纠纷的解决在体现
17、公正性的同时也满足了效率性的要求。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由普通法院组织体系下的民事审判庭来完成,其裁判人员的组成与普通民事案件并无区别。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裁判人员的构成中,并没有体现出“三方性”。同时,也没有强调裁判人员应具备解决劳动纠纷的专业知识。我国的劳动诉讼由于缺乏独立性,导致“三方性”和“专业性”在劳动诉讼的审判人员构成中均无体现,从而无法充分满足劳动纠纷处理对公正性的要求。三、相对独立劳动诉讼制度的设计思路改革与完善中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势在必行,大势所趋。具体改革方案和措施尽管多
18、种多样,但我们认为,中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应该是实现调解的社会化、仲裁的民间化和诉讼的相对独立化。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必须加以通盘考量,不能也不应该排除诉讼而单独设计调解与仲裁。中国劳动诉讼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制度取向是构建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一)中国现阶段宜建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所谓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是指劳动诉讼独立于仲裁,不以经过仲裁作为其启动的条件;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但并非完全脱离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具备自身应有的特殊性。我国之所以应该建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是因为:首先,从劳动争议案件自身的特点分析,没有必要建立完全独立于普通
19、民事诉讼制度的绝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诚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相比,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者的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弱者 4,从而导致在诉讼的过程中,劳动者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而一般而言,用人单位经济实力雄厚,在聘请代理人、获取证据、经济支持与保障等方面均优于劳动者。第二,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涉及劳动者根本的生存利益,快速结案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间应短于普通的民事案件。第三,劳动争议案件往往矛盾较大,处理不当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劳动争议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表明其
20、他解决争议的手段均告失败,此时矛盾已经激化到一定的程度,而且劳动争议案件有时涉及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由此决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社会影响面大,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特殊性的存在并没有使劳动争议案件完全异质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其本质上仍然是发生在私域中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纠纷。其次,受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制约,如果构建绝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构建绝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则意味着劳动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彻底脱离。首先需要修改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建立独立的劳动法院,设置专门的劳动法官。其次,需要制定劳动诉讼法,确立独立的劳动诉讼程序。绝对独立劳动诉讼制度的构建
21、需要打破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支付巨大的立法、司法成本。那么,此种成本的支出是否为必须呢?正如我们前文所分析的,劳动争议案件虽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但特殊性的存在并没有使其完全异质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这就意味着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仍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制度,只不过对一些具体内容做出适当的特殊制度安排就可以满足需求。(二)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的基本内涵1.“或裁或审”,劳动诉讼独立于仲裁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关系改革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两大类:裁、审择一的单轨制处理模式和裁、审并存的双轨制处理模式。裁、审择一的单轨制主张劳动争议要么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要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二者只保留其中的一种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确立 相对 独立 劳动 诉讼 制度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胜****】。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胜****】,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