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安心量化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1101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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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都安心量化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五)XX证券XXX国都安心量化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集合计划管理人:XX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1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2四、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5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7六、交易安排9七、集合计划参与、退出及分红的资金清算12八、集合计划资产估值、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15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20十、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的保管21十一、信息披露21十二、集合计划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2十
2、三、集合计划托管报告22十四、集合计划费用22十五、禁止行为25十六、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26十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27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27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27二十、其他事项2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 XX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 常喆成立日期: 2001年12月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拾陆亿贰仟贰佰玖拾捌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
3、;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集合计划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4、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XX证券XXX国都安心量化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制订。(二)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XX证券XXX国都安心量化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参与人名册的登记、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及
5、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一)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1、根据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托管人应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管理费
6、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及集合计划运营所需支取的其他各项费用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2、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违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或录音电话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限期纠正方式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派出机构,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管理人改正。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发出通知,如
7、计划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计划托管人的通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因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划导致托管人无法拒绝执行的除外)并向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与上述“2”有重复约定之嫌,建议再斟酌。4、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进行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按下述内容进行
8、监督:(1)本计划投资组合比例(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为:权益类证券(股票、股票型或混合型基金基金(含ETF和LOF基金)、权证)投资:0%95%;其中:权证投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等)投资:0%95;现金及等价物(银行活期存款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3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期限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不低于5%。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
9、、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本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以前,需由计划管理人与计划托管人事先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对投资于股指期货所产生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措施、责任划分以及具体业务运作流程后,方能进行。(2)本集合计划禁止从事下列投资行为: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定期存款; 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单只基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将集
10、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及与管理人、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基金及其它有价证券的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二)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1、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妥
11、善保管集合计划的有关资产、是否将集合计划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是否按时将退出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管理人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本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等事项,对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2、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应制止且以书面形式或录音电话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派出机构。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集合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集合计划托
12、管人改正。3、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与上述“2”有重复约定之嫌,建议再斟酌。(三)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集合计划业务执行监督、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
13、会派出机构。四、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一)集合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1、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规定代理开立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集合计划托管人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中的证券以及在集合计划托管人之处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管职责,因登记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除外。对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其他机构投资的证券以及在集合计划托管人之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集合计划托管人仅负责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实物证券的保管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如规定存放
14、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其他机构的,按规定办理。如无规定的,由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存管。2、集合计划托管人未经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集合计划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3、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资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托管人处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
15、。4、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防范和减少风险。5、除依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二)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集合计划托管人可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代理开立集合计划的专用银行账户,并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集合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和使用。2、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
16、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3、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4、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集合计划托管人可以通过集合计划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集合计划资产的支付。(三)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代理本集合计划,以管理人、托管人和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2、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集合计
17、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3、集合计划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以集合计划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交易;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结算。(五)开放式基金账户由管理人负责以管理人、托管人和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联名的方式名义开立,并授权托管人接受资料和查询
18、账户变动情况。账户预留地址为管理托管人办公地址,预留银行账户为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管理人开立基金账户或变更基金账户相关信息,需事先征得托管人同意。未经托管人同意,使用或变更基金账户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基金的确认单(传真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管理人应及时传真给托管人。(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将属于集合计划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人代理开立的集合计划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19、字方为有效。(七)与集合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据了解,本集合计划将采取电子合同的形式,该约定与实际应不符,需要完善。与集合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代表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集合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2、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20、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3、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正本后,并经录音电话确认,授权文件即生效。4、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二)指令的内容1、投资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2、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给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投资指令的发送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21、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传真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传真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传真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该授权已依本条(一)3款生效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传真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传真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生效的除外。指令发出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集合计划托管人确认。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集合计划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
22、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管理人要书面通知托管人。若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及时纠正,并及时向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方案,将纠正工作进度、情况及结果及时通知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于划款前一日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
23、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遇到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集合计划托管人不承担因指令传输不及时、集合计划管理人未能给托管人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可能造成的损失。2、投资指令的确认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其名单,并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集合计划托管人后,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及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集合计划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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