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双方)-示范合同文本-2014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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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鉴于:双方在【】事项/项目的合作过程中,双方均将向相关对方透露或提供与前述议题有关已方的秘密信息,为避免双方相互提供的秘密信息被相关对方透露给公众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相互提供的秘密信息和保密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秘密信息是指双方相互提供的己方所有的商业秘密以及己方所掌握的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商业秘密包括: 1. 信息提供方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 2. 信息提供方的经营、投资计划; 3. 信息提供方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其业务、人事、财务、行政、客户管理制度、策略、方法、实施体系及管理软件; 4. 信息提供方的财务数据、状况等财务信息,包括其纳税情况及其员工收入状况及纳税情况; 5. 信息提供方的社会关系网络、人力资源及客户信息; 6. 按照法律和协议,信息提供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的上述商业秘密; 7. 双方另行共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协议中的信息提供方指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一方,如无相反说明,包括信息提供方掌握秘密信息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该等人员提供给信息接受方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内容和特征的任何信息均视为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信息接受方指接受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一方,如无相反说明,包括信息接受方接受和掌握秘密信息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该等人员为鉴于项中所述目的接受的由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内容和特征的任何信息均视为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相互交换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唯一目的是本协议鉴于项中约定的目的,双方均承诺不将因此而取得的相关对方秘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将相关对方秘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均被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第六条 信息接受方应以对待自己同等重要的保密文件一样的谨慎态度对待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秘密信息,信息接受方应要求其获悉秘密信息的所有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收到的秘密信息进行存档和保密,避免任何其他第三方及信息接受方的无关人员以任何方式获得此秘密信息。 第七条 信息接受方不得在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将其获悉的秘密信息分发、披露或散布给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其股东、开办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但为实现鉴于项中所述目的而向相关决策机构、或为获得专业咨询而需要向其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或按法律规定需要向相关政府机关或部门提供或披露的除外。 第八条 信息提供方的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虽被披露成为公知信息,但该信息的其它部分或整体尚未成为公知信息的,信息接受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对未公开部分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双方同意下列信息不属于本协议所定义的秘密信息,因而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1. 信息接受方向其他第三人所透露的其从信息提供方获得的信息,是已被信息提供方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合法方式予以公开的信息; 2. 在信息接受方收到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信息之前即已通过合法渠道获悉的信息或虽通过不合法渠道获悉但信息接受方对此无过错的信息; 3. 在本协议双方仲裁过程中须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在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送达信息接受方之前,信息接受方对该信息的保密不承担任何责任。送达途中因任何原因发生的任何泄密行为由信息提供方追究泄密者的责任。在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送达信息接受方之后,该保密信息因信息接受方被盗、被抢、丢失等意外原因被泄露,由信息接受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秘密信息的泄露,无论泄密方有无过错,均不能成为泄密方有权故意泄露被泄密方秘密信息而不承担责任的合法理由。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此后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所交换的所有本协议涵盖的秘密信息应依照信息提供方的要求进行处理,或者返回信息提供方,或者由信息接受方销毁。 第十四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依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以下无正文,紧接签字页) (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甲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授权代表: 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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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 协议 双方 示范 合同文本 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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