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原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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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铺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路33号成信世代雅居(北区)G栋(清泉居)一层138商铺,G栋(清泉居)负一层31、G15商铺; 2、该商铺建筑面积共1548.75平方米。 3、该商铺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状标准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及用途 1、该商铺租赁期限共计120个月。自2011年 月 日起至2021年 月 日止。租金每叁年递增15%。 2、2011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每平方米50.00元/月,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元)。 3、2014年 月 日至2017年 月 日,每平方米57.50元/月,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元)。 4、2017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每平方米66.13元/月,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元)。 5、2020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每平方米70.05元/月,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元)。 6、2010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为装修期免收月租金。 7、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仅作为 使用。 8、本合同租金合计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元) 9、首期租金从2011年 月 日计算至2011年 月 日,共计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元),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当日足额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按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商铺租金采用按季度结算方式,乙方应在每季度期满5日前全额支付下一季度的租金。 第四条 租赁租金 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甲方商铺押金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合同期满或终止,在乙方交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并对造成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后,甲方可按全额无息方式退还乙方押金。 第五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保证所出租的商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2、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供乙方审阅,并留存相应文本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所承租商铺的租赁税与房产税由甲方支付,与乙方无关。 乙方责任: 1、保证承租商铺的用途完全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2、保证承租的商铺仅作餐饮、咖啡、保健使用。 3、装修及承租期间不得破坏商铺的建筑结构。 4、负责承租商铺的环境卫生,不得破坏承租商铺前后及外围的花草树木。 5、保证从事合法的商业活动,不得干扰承租商铺楼上及周边业主的正常生活。 6、保证所从事的商业活动无污染、无噪音。 7、乙方使用该商铺从事商业活动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工商税务及乙方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限电视、煤气初装费等设备的费用)。 8、乙方《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本出租商铺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燃气等费用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自行负担。 10、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的装修及修缮工作,甲方概不负责。 11、乙方于承租期内从事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商铺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商铺的产权,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商铺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乙方对于租用的商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处分权,在租赁期间乙方有在不对事先约定好的经营项目做更改的情况下有自由转租权,但必须书面告之甲方,本合同所有条款不变,合同继续生效。 3、甲方如欲出售商铺,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乙方若需要对承租商铺进行装修,应提前将装修方案提交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审核,经两方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装修。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商铺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3、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时,须事先征得甲方工程部门的书面同意。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商铺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出租商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商铺结构。 (2)损坏承租商铺,在甲方提出的合理修复期限内拒不修复。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商铺用途。 (4)利用承租商铺存放危险物品,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5)无故拖欠商铺租金超过30天。 3、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商铺时,应当在租赁期满前6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商铺交付及收回验收 1、 甲方应保证租赁商铺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甲、乙双方须各指派代表一同到现场共同参与验收。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时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代表书面签认;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3日内向对方主张,逾期不主张视为符合使用要求。 3、乙方应予商铺租赁限界期满前3天之内,将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商铺应当保持商铺及设施、设备的状态完好,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商铺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进行处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有义务在必要时协助乙方进行商铺的相关维修工作,不得推诿,如因商铺本身建筑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要全额赔偿。 2、 甲方因商铺权属瑕疵或因非法出租商铺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按全额无息方式退还乙方押金,并双倍赔偿乙方装修费------乙方装修费定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整。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该商铺,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租金金额的10%即人民币陆百捌拾万元整(¥6800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 未书面告之甲方,将商铺转租、转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2) 擅自改变商铺结构或损坏商铺设施、设备致其无法正常使用。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活动。 (4) 无辜拖欠租金超过30天。 2、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中途擅自退租,则乙方应按本合同总租金金额的百分之三,共计人民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租赁期内,乙方若逾期支付月租金时,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的日租金的3倍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执行。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向甲方交还该商铺。乙方逾期归还时,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最后一年租金的百分之三作为占用费,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0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或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等原因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商铺,政府的装修赔偿归乙方所有;给双方造成 其他的损失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本条第1款或第2款两种原因而终止合同时,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本合同所称不合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仅限于大型地震、战争及政府拆迁)。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1、甲方购房合同复印件; 2、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3、乙方<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乙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章)后当日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共陆页,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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