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保险经纪合作协议(4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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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陈永忠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1001号粤运大厦西侧二楼邮政编码:518031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000012440300经纪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鉴于: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因此: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总 则第一条 双方应当本着恪守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在合作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所有应当适用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双方均经批准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合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应当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全面服务为中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二、合作范围第三条 乙
3、方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其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甲方按照双方议定的保险方案为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乙方经纪佣金。第四条 乙方推荐甲方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持有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证书。并且,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甲方的有关资格考试。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产品推荐、业务合作、信息共享、技术支持、产品开发等,同时,甲乙双方还将积极发展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协调、产品开发创新等在内的深层次合作。甲乙双方可以就前述某一项合作项目协商签署具体的合作协议。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在不违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对方提
4、供尽量多的业务机会和尽量大的业务支持,具体合作内容如下:(一)乙方以公平性原则为前提,优先向甲方提供业务信息;(二)乙方代表投保人进行保险招标,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甲方;(三)乙方应当公正客观地向投保人宣传推荐甲方的产品优势及服务特色;(四)乙方需要为自有财产、责任和人员投保相关保险时,应当优先选择甲方。第七条 合作险种甲乙双方具体合作的保险产品范围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三、合作期限第八条 合作期限自本合作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本合作协议期满30日前,甲方或者乙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的,则本协议自动延续 ,双方应当及时签署顺延的补充协议书予以确认。任何一方的保险经营
5、许可证到期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另一方。自该方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者终止之日起,本协议相应终止。四、 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双方共同的义务(一)甲乙双方应当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任何一方均有责任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或者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有损害对方的市场形象与信誉的行为;(二)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操作。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三)对于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的保险产品或者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和文件,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四)甲乙双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反洗钱制度;(五)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6、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推荐和销售保险产品时严格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合作。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不得避开乙方与其直接介绍的投保客户达成和签署保险合同;(二)甲方不得无故拒绝乙方介绍的投保客户的合理投保要求,但经审核不符合甲方承保条件的除外;(三)甲方接到乙方正式出具的询价函或招标书后,应当按照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业务流程,及时向乙方回复保险报价书或保险招标书;(四)对于乙方就保险责任提出的具有创新意义的特别约定内容,自甲方确认接受之日起,甲方不得避开乙方以任何方式或者形式持该特别约定内容直接与投保客户洽谈和承保;(五)乙方认为市场有必要开发新的
7、产品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但是,甲方可以视市场潜力决定是否开发新产品;(六)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业务培训、资料交流和具体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乙方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当本着最大诚信原则,维护投保人和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欺骗投保人和甲方或者向其隐瞒重要事实。乙方应当向投保人进行投保提示。(二)乙方应当该接受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产品和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训。(三)乙方在向投保客户介绍甲方的保险产品及从事相关保险经纪业务时,应当使用甲方提供的保险单证、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工具等。乙方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时,必须采用甲方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遵循甲方的承保规定和要求。未
8、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修改甲方提供或者制作的保险文件中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承保规定和具体要求。,并且,乙方不得添加、删除、修改、遮盖甲方出具的保险单证上的相关内容。(四)乙方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保险条款,并应当明确提示与告知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乙方在向投保人介绍甲方保险产品和从事相关保险经纪业务时,应当正确解释和宣传甲方的保险产品,不能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或承诺保险合同之外的利益。乙方在向投保人推荐甲方的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说明该产品的性质、内容以及产品提前终止和(或)退保的,并就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9、,使投保人知晓其内容及法律后果,乙方应当见证投保人本人亲笔签字,确认乙方对于格式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内容说明的时间、地点、说明方式及说明效果。(五)乙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乙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乙方的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佣金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六)乙方在从事甲方产品的保险经纪业务时,应当遵守甲方的投保规则,选择符合甲方投保条件的投保人,核实投保人身份,指导投保人
10、正确填写投保书,并要求和见证投保人亲笔签名。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或者允许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外的人代其签名,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者追回该单业务的佣金,并且,对因此而使甲方蒙受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七)乙方在从事甲方产品的保险经纪业务时,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各种文件和单证,并及时完成各种单证交接工作。对于投保人填写完成的投保书等相关文件,应当在收到后按照双方达成一致的业务流程及时提交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乙方不能代表甲方作出任何与承保相关的决定。(八)乙方应当将客户投保资料完整地提交甲方,并且,将其知晓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甲方决定是否同意
11、承保的所有事实和情节如实告知甲方。乙方不得隐瞒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信息,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乙方应当将其业务代表的签名、机构编号(由甲方提供)和名称、业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填写在投保单上,并加盖公司业务章或公司章,否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该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佣金及相关奖金。(十)乙方不能代表甲方作出任何理赔决定或其他承诺。(十一)乙方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通过乙方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
12、缴费方式等;2、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3、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4、其他重要业务信息。乙方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十二)乙方应当解决或者配合甲方解决与其保险经纪业务相关的任何投诉、争议等。并且,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调查和解决乙方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与甲方相关的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的有关投诉。五、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乙方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
13、情况。如果乙方拖欠、截留、挪用保险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保险费以投保币种计收。甲乙双方就保险费结算、划缴等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并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六、经纪佣金的支付标准和方式第十四条 甲方应当根据有关中介费用支付标准的监管规定,按照实缴保险费向乙方支付经纪佣金。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经纪佣金的具体比例、经纪佣金支付等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并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第十六条 经纪佣金的支付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甲方应当在乙方划转保险费到帐后及时结算经纪佣金,并在结算后按照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操作流程,及时将经纪佣金以转帐支票的方式支付给乙方或者由甲方直接划入乙方指定帐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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