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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行办理基本户流程.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1569170
  • 上传时间:2024-05-03
  • 格式:DOC
  •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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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银行 办理 基本 流程
    资源描述:
    银行办理基本户流程   一、基本户银行选择  一般遵循就近开立的原则    二、银行开基本户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本A4复印件贰份;(带上原件核对)   2、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A4复印件贰份;注册公司,(带上原件核对)   3、公司国税登记证正本A4复印件贰份;(带上原件核对)   4、公司地税登记证正本A4复印件贰份;(带上原件核对)   5、公司备案公章或备案财务章、法人方型私章;   6、法人身份证A4复印件贰份;(带上原件核对)   7、授权书;   8、经办人身份证A4复印件贰份;(经办人不是股东时要提供)(带上原件核对)     9、开户费:50元。(基本户要经过人民银行审批,增资,需要几天时间)    以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验资户和基本户不在同一银行开立,企业基本户开立后,企业要到原验资户开户银行办理销户并划资。    备注:       1、如果开验资户时须提供驾驶证或户口本,上海注册公司,开基本户时还须提供一次给银行审核。       2、2009年2月起国税局取消核发非增值税为主税种企业的国税登记证(含正、副本),只给企业出具证明。       三、银行开基本户费用、流程及时间   1、费用:费用:开户费:50元,企业增资;支票本:20元/本。   2、流程:开户银行受理—>人民银行审核—>发回开户银行—>通知客户—>购买支票本—取款或转帐 [ 验资户与基本户不在同一银行办理时须三天后才能取款或转帐 ]   备注:   1、所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资金可用转帐或现金支票两种方式支取;   3、转帐支票要求是对公帐号;   4、现金支票提取常有用途:备用金及差旅费。         四、验资户销户所需材料         1、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A4复印件(带上原件核对);         2、 验资户印鉴卡;         3、 公司备案公章;         4、 验资户预留印鉴;公司增资         5、 公司营业执照正本A4复印件(带上原件核对);         6、 法人身份证A4复印件(带上原件核对);         7、 经办人身份证A4复印件(带上原件核对);(经办人不是股东时要提供)         8、 注销验资户后把注册资金转入基本户,当天可以完结。 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手续流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银办发[2004]136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核发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特将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流程、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清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示如下: ①存款人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开户银行。 ②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所提供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经核准后颁发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③人民银行收到存款人开户银行提交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后,应对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④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经人民银行核准的有关账户资料后,应将一联开户申请书及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款人密码一并交给存款人保管,其余由开户银行留存作档案资料保管;开户银行收到人民银行退回的未核准的有关账户资料后,应全部退回给存款人。 开立各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存款人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制经统一印制的《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资料; 二、存款人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出具证明文件,并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人,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且执照通过正常年检;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且执照通过正常年检;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核准通知书; 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同意开户的证明; 6.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驻在地政府经济委员会的批文及登记证书; 7.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 8.个体工商户,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且执照通过正常年检; 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出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文; 10.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同意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公函; 11.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注册地在异地而经营地在云南省内某一行政区划内的存款人,除出具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 (二)一般存款账户开户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办理各项结算业务的需要,应出具单位公函; 3.异地存款人在本地取得借款的,应出具在本地取得借款的借款合同; 4.异地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账户的,应出具单位公函。 (三)专用存款账户开户人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应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发改委或地区、县发改委)的批文; 2.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发改委或地区、县发改委)的批文; 3.更新改造资金,应出具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地区、县经济委员会)的批文; 4.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批文; 5.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同级财政部门的批文; 6.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银行卡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7.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8.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信托基金,信托公司的证明或信托管理部门的证明; 9.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金融许可证和单位公函; 10.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同意开户的公函; 11.单位内部党、团、工会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14、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四)QFII专用存款账户开户人,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2.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五)临时存款账户开户人,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注册地为异地在云南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建筑施工及安装的企业,应出具本单位或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设立项目部的文件及项目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注册地为异地在云南省各地州行政区划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人应向银行及邮政储蓄机构出具下列有效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及邮政储蓄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还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当存款人按照方案的要求办理第一笔支付结算业务时,还应向银行出具开户申请书。 四、资料审核要求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通过本年度年检。 (二)存款人丢失开户许可证的,除登报作废外,还应出具原开户银行保管的副本复印件,存款人签章并同意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法律责任的书面遗失证明。报纸和遗失证明原件由开户银行留存,复印件报人民银行。 (三)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许可证上记载的企业名称、法人、负责人与企业通过本年度年检营业执照上或其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企业名称、法人、负责人不符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变更证明文件。 (四)“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有关项目填制要求: 1.“户名”必须与存款人开户资料名称相同; 2.“存款人类别栏”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分类; 3.“地区代码”填写要求:本地账户,地区代码一律填写各地州各自的代码,如昆明地区包括昆明所辖各县的账户,地区代码一律填制为7310,注册地为异地的,地区代码填写注册地的地区代码; 4.“行业分类”栏必须按照“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说明的要求,正确选择; 5.账号栏由开户银行填列,必须与各行核算系统生成的存款人的全账号一致; 6.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由人民银行根据账户系统生成的号码填列; 7.其他项目的填列必须与相关资料的记载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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