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09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供货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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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08-2009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供货协议书 编号:2008公务车 -- 甲方: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协议供货代理商(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本协议根据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谈判文件[编号:GPCGD071000FT202J],乙方的报价文件以及该项目采购的成交通知书,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1. 关于[采购编号:GPCGD071000FT202J]采购项目,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发给乙方的成交通知书; 2. 关于[采购编号:GPCGD071000FT202J]采购项目谈判文件。 3. 关于[采购编号:GPCGD071000FT202J]采购项目,乙方授予供货代理商的授权书和合作合同; 上述文件中的表述有冲突之处,以上述文件顺序列前的文件表述为准。上述文件中的表述与本协议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条 甲方授予乙方为广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甲方授予乙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为广东省省直单位政府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供货代理商资格。乙方负责监督其推荐的供货代理商保证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本项目报价文件及本协议书中涉及供货代理商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罚则等书面通知其推荐的供货代理商(同时将书面通知抄送甲方),并督促其推荐的供货代理商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乙方的书面通知内容进行确认并回复甲方。 第四条 甲方授予乙方广东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办公务用车供货的货物品名如下: 车辆类别: 品牌: 系列: 型号: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以及该车辆的出厂标准。 第五条 协议供货采购流程 1. 乙方及其供货代理商在广东省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获取密码或密钥等身份认证。 2. 广东省省直单位(下称用户)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操作执行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获取密码或密钥等身份认证。 3. 乙方及其供货代理商应实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平台()发布、更新产品配置、价格等信息。若不实时更新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 查实不及时更新信息一次的,报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后,禁止该单位的一个月供货资格。 (2) 查实不及时更新信息两次的,报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后,禁止该单位的三个月或半年的供货资格。 (3) 查实不及时更新信息三次以上的,报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后,取消车辆品牌的供货资格。 4. 凡在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规定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供货标准范围内(采购数量20台以下,含20台),用户须在本次协议供货采购中确定的供货代理商处购买。 5. 用户根据需要及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操作执行平台()、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上的货物信息,选择供货代理商,选购车型。 6. 建立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 供货合同按广东省财政厅粤财采购[2006]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的通知要求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格式签署合同。 (2) 用户将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交货时间要求等事项录入合同,合同金额按不得高于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操作执行平台()、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的协议供货价。 7. 合同履行 合同签订后,供货代理商须按合同规定的事项提供相关服务,用户也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双方不应向对方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8. 付款 用户对所购车辆验收确认后,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用户必须通过预留账户结算,严禁用现金结算。 9. 结算时,供货代理商出具正式销售发票。 10. 采购人在征得政府采购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有权将协议采购货物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运用其他方式,如电子反拍、电子询价等形式进行购买。 11. 本协议采购供货流程的具体实施以省财政厅关于车辆协议供货的通知文件为准。 第六条 供货价格 1. 本次采购报价为广东地区交货价。 2. 乙方承诺的政府采购价格或价格优惠率是有效期内厂商规定的供货代理商最高限价和最低价格优惠幅度,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具体采购时,可与协议供货代理商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协商,协商后的合同价格不得高于乙方承诺的政府采购价格或者价格优惠率不得低于乙方承诺的价格优惠率。 3. 乙方应按以下原则提供政府协议供货价: (1) 确保用户享受不少于报价时承诺的优惠率。 (2) 在供货期内,政府协议供货价应低于销售给广东地区其他集团或个人等直接用户的供货价(包括各项折扣价)。 (3) 报价包含履行合同所有相关服务所需的服务费用。 (4) 报价均应包含所有的税费。 (5) 如制造商统一调整价格,其协议采购的优惠率须不低于协议供货供应商报价时承诺的优惠幅度。如在本次采购取得供货资格的品牌在同系列车型情况下,制造商有更新车型(改进版)或新增款,只要执行协议供货的条件且向集中采购机构申请(提供制造商报价通知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并经广东省政府采购监管处同意后,可即时列入协议供货。而车辆的价格行情(包括价格、优惠率、服务承诺等)须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操作执行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且优惠幅度不得少于报价时承诺的政府采购优惠率。 (6) 协议供货供应商必须负责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省直单位及地级市的供货代理商本次采购的有关车型情况(价格、优惠率、服务承诺等),且发送的书面通知须向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第七条 乙方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协议供货期内,可更换供货代理商一次,更换数量不超过两个。 第八条 乙方的责任: 1. 乙方为其推荐的供货代理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授权单位和管理监督单位,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与广东省省直单位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负最终责任,供货代理商不能履行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时,用户有权要求乙方直接履行该合同。 2. 协议供货期内,如出现省直单位关于其推荐的供货代理商价格、服务等投诉问题,经调查属实,将追究乙方责任。 3. 乙方应实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操作执行平台()发布、更新产品配置、价格等信息。 4. 乙方负责督促、检查乙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是否实时更新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操作执行平台()的产品行情信息。 第九条 乙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的权利: 1. 广东省省直单位采购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车辆,另行采购的除外,必须到供货代理商购买。 2. 供货代理商以当期的政府协议供货采购价为最高限价,向广东省省直单位提供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车型。 3. 按供货合同供货及验收合格、完善售后服务手续后,供货代理商按期一次性收到全部货款。 第十条 乙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的义务: 1. 乙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只能供应本协议第三条所确定型号的车辆。 2. 乙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按照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规定的协议供货采购流程,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的全系列产品。 3. 乙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应敦促乙方及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操作执行平台()发布更新产品配置、价格等信息。 4. 乙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应实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操作执行平台()发布更新产品配置、价格等信息。 5. 乙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必须保证有足够的供应能力,在合同执行期间能及时充分地提供协议供货的车辆,若发生信用危机、资金周转危机或生产危机,应及时通知甲方。 6. 乙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履行本协议书和供货合同的服务承诺。 7. 乙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检查。 8. 乙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按甲方的要求提交相关供货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乙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应保证: 1. 若供应的产品在数量、质量、性能、功能上不符合谈判文件中的成交产品要求,或者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没有通过用户验收或在后期使用中表现出来严重的潜在性缺陷,乙方必须及时更换,并负责用户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用户正常使用损耗、使用不当或超过产品使用周期除外。 2. 在协议供货项目有效期内,如果厂商产品已停产并推出更高档次的替换车型,乙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应将原报价的车型一对一替换为新车型,新车型的配置规格不低于原报价车型,其优惠率不低于原报价车型的优惠幅度,每款原报价车型只由一款新车型替换。 第十二条 处罚条款 1. 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有如下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追究责任,直至终止本协议、取消其推荐的供货代理商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具体条款追究其责任: (1) 没有遵守本协议书和供货合同的服务承诺,被用户对所提供的货物数量、质量、配置及服务提出投诉,经甲方核查属实。 (2) 采购价格在同一条件下高于市场零售价格,或优惠率低于承诺的。 (3) 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进行网上价格及时更新的。 (4) 借调换车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5) 违反货款结算方式,收取现金。 (6) 拒绝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检查。 (7) 上门推销,干扰政府单位采购部门工作,经甲方核查属实。 (8) 给予用户回扣,经甲方核查属实。 (9) 供应广东省省直单位非本协议规定的产品。 (10) 利用政府采购供货代理商的名义从事与政府采购无关的商业活动。 (11) 参加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操作执行平台()电子订购(议价)、电子反拍成交后,无故放弃成交或不按规定签订电子合同的。 2. 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有如下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追究责任,直至终止本协议、取消其生产或代理的品牌公务用车的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具体条款追究其责任。 (1) 没有执行报价时承诺的给予政府采购的政府协议供货采购价,恶意串通,哄抬物价,或提供虚假信息。 (2) 供货代理商受到甲方处罚。 (3) 上门推销,干扰政府单位采购部门工作。 (4) 乙方拒绝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检查。 3. 厂商在车辆的公布价进行调整后7天内,若乙方推荐的发布信息单位不及时更新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 查实不及时更新信息一次的,报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后,禁止该单位的一个月供货资格。 (2) 查实不及时更新信息两次的,报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后,禁止该单位的三个月或半年的供货资格。 (3) 查实不及时更新信息三次以上的,报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后,取消车辆品牌的供货资格。 4. 协议双方如因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被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以合同无效的处罚,一切责任概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推荐的供货代理商对甲方在执行本协议第十二条有异议时,可在甲方做出决定后三十天内,向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出复议。 第十四条 乙方对甲方在执行本协议第十二条有异议时,可在甲方做出决定后三十天内,向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出复议。 第十五条 本协议执行期内,协议各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有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订立后,报送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各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协议条款或订立补充协议的,也应报送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协议各方均应自觉配合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对本协议履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报价文件的“承诺书”及谈判文件的“用户需求书” 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八条 本协议约定,协议争议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贰年,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送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一份。 甲方: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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