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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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规定 (2005年7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研究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或触犯国家刑律,虽未受到处罚,但情节严重的;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4、违反外事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5、盗用学校名义进行各类欺骗活动或以此牟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6、参与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五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擅自离校或无故旷课(不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对擅自离校的学生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离校1天,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2-3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擅自离校4-5天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5-9天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10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对无故旷课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者; 4、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者; 5、带BP机、手机进入考场且不上交者; 6、考试不及格,对任课教师提出无理要求,或请人说情,请客送礼等不听劝阻者。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 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者; 2、 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写在桌面、身上等处蓄意抄袭者; 3、 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试卷,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者; 4、 桌内、座位旁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复习资料等物品者; 5、 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 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的行为双方; 6、利用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作弊者; 7、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请他人代考、代他人考试者; 2、 考试(或考查)再次作弊者; 3、参加团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对条例中未列举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可参照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从教室、寝室或其他建筑物内向外扔垃圾或其他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偷盗、诈骗财物的学生,除退赔财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800元,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制作或盗用假冒伪劣证件、证书骗取钱财或荣誉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1、 在寝室内私自留宿本校非本寝室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在寝室内私自留宿非本校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在寝室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在宿舍内私拉电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住房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流氓滋扰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的学生,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2、策划打架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至轻微伤甲级及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事实,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7、打架终止,事后又报复他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策划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纠集社会人员来校滋事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擅自到孔目湖或赣江等水域游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打麻将或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章或违纪,造成火灾事故者,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不听劝阻聚众闹事、参与校内外非法集会、煽动、扰乱教学秩序及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视而不见或不规劝、不制止,而是默许、容忍甚至纵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买卖、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出版物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制作、出版、贩卖或复制反动、淫秽声像制品、书刊或激光视盘、计算机软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或传播有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2、同时犯多项错误者; 3、在本校已受过行政处分者; 4、违纪后,对参与调查或处理人员纠缠不休,或请人说情,送礼等不听劝阻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减轻一级处分(不含考试违纪的处理): 1、认错态度好且主动向组织交待问题者; 2、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 3、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消除或避免违纪行为的危害者; 第二十六条 违纪受处分的学生是党、团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团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特殊时期的学生处理,按照特殊时期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处理的学生行政记过处分,须报学工处发文;记过以下处分由各学院处理并报学工处备案。 第三十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记过以下处分: ⑴ 学生所在学院查处的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决定; ⑵ 教务处查处的违纪事件的处理,由教务处办公会议决定; ⑶ 学工处查处的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工处办公会议决定; ⑷ 学校其它部门查处的违纪事件的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应将材料转给学生所在学院和学工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工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⑸ 涉及跨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校有关部门和学工处共同调查,学工处负责处理。 2、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由事件调查部门提供材料,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经学工处认定;属于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授权主管校长决定。 4、所有学生的处分均需报学工处备案。 5、受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学生,若在校时间不满一年的,根据其现实表现,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毕业班最后一学期违纪的学生,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的后续工作: 1、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按季度对其进行考察,定期填写考察表。在考察期,如发现有新的违纪行为,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考察期,若能认真改正错误,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 2、解除留校察看期程序: 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提出解除留校察看期申请,经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讨论,送学工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3、毕业时尚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作结业生处理。若结业后表现突出(用人单位考察),可换发毕业证。 第三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后续工作: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接到处分文件后,必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否则,将按校外闲杂人员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已经受到处分的学生,若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在其毕业前,经班级大会评议通过、学院审核,报学工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主管校领导审批,可解除处分。是否授予学位,需报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中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第七、八、九条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由 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随之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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