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服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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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委 托 代 理 服 务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合同签署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人事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1.1 甲方: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如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关联企业提供与本合同内容相同的服务,应当向乙方提供需要服务的关联企业名单,甲方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义务适用于名单中的关联企业。甲方了解并同意关联企业违反本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关的关联企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1.2 乙方:即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代理服务的人力资源公司。甲方了解并同意如服务范围涉及乙方所在地以外的省市,乙方有权委托其关联企业或其授权机构提供该地区的服务项目。乙方了解并同意关联企业或其授权机构违反本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1.3 员工:指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1.4 总费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由甲方按照本合同履行地的政府部门规定强制缴纳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之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若有)、残疾人保障金(若有)、服务费等。 第二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2.1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甲方行使对员工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用工的管理、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动用工方面的权利。 2.2 甲方有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委托服务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3.1 甲方承担员工劳动关系期间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3.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当地地政府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 3.3 甲方应将本合同的服务项目及乙方的相关程序告知员工,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医保理赔程序等。 3.4 乙方与甲方协商制定提供委托服务的相关程序,甲方应当配合并督促员工配合执行。 3.5 乙方受甲方委托提供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服务时,若当地劳动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由乙方与参保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才能办理的,甲方应协助乙方与甲方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后,乙方有权收回上述所有劳动合同原件。甲方了解并同意该劳动合同任何时候均不能证明乙方与甲方雇员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甲方应向员工说明,并避免由此引起的误解。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向员工或劳动部门披露本合同或作出说明。 3.6 乙方无审核甲方提供的员工社保、公积金等基数是否属实的义务,员工因上述基数与实际工资数额不符,因此而发生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3.7 甲方应对所需服务人员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资、试用期、实行的工时制度、社会保险基数、总费用金额、社会保险缴纳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增减变更综合表》加以明确。在协议期内,甲方授权【 】签署《增减变更综合表》,若授权人有变更,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4.1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总费用。 4.2 乙方有权对甲方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意见和要求。如乙方已经对甲方的违法或不合理行为提出意见,而甲方不予采纳时,甲方应独立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各类由甲方选定的服务。 5.2 乙方无审核甲方提供的员工工资是否属实的义务。 5.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总费用后,及时足额向甲方员工支付工资和相关的费用;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及时为甲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因甲方迟延支付总费用致使乙方未能及时为甲方和员工提供相关服务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6.2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任何一方搬迁办公地址或变更联系方式,均应在七日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6.3 甲方确认,如因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而导致员工保险关系的转移或累计参保时间的重新计算,造成的社保拒付、拒赔,甲方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福利,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办理员工社保转移前,乙方应当告知当地的相关社保政策,甲方应当将可能有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短期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员工社保暂缓转移。 第三章 费用及结算 第七条 费用结算原则 7.1 服务费用按月计费,每人每月人民币 元。 7.2 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自选项目的费用,从本合同开始日开始计算,按月计费。 7.3 甲方如有增、减员,应于当月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责任。当地15日前截止变更的城市除外。 7.4 乙方于每月 / 日为甲方员工代发工资及奖金。甲方应在每月 / 日前的一个工作日提供银行划帐凭证及工资发放明细给乙方,并按乙方所在地税务局的规定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7.5 如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在每月的月初缴纳当月员工社会保险时,甲方应在员工首次服务的当月预交下月的总费用。 7.6 根据甲方需要,若甲方希望乙方为某些甲方员工补缴本合同签署之前的社会保险。甲方了解此需求已经超过本合同中的约定,并可能给乙方带来额外的法律风险。因此甲方同意承担乙方为完成以上需求给乙方带来的法律责任。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工伤、工作年限等内容。甲方同意就此向服务为乙方额外支付相关费用,具体费用为 40 元。 第八条 账单 8.1 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明细按月计算生成下月《付款通知单》,内容覆盖社保等代付费用和服务费,《付款通知单》每月 5 日前发出。 8.2 甲方收到《付款通知单》后 10 日内付款至乙方账户。 8.3 代发工资明细由甲方按照工资发放日前提前 / 个工作日正式通知乙方,提前 工作日汇款到乙方账户,由乙方代为发放。 第九条 付款操作 9.1 服务费属于乙方营业性收费,应开具营业性发票;而工资、社保等代付费用属于代收代付费用,应根据当地税务实际规定开具发票。 9.2 乙方收到款项后应当同时开具相应发票给到甲方。如果是汇款的,乙方应于7日内邮寄发票给到甲方。 9.3 本合同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总费用中有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付费标准,应按照当地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调整比例做相应的调整。 9.4 如甲方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费用,应汇入以下乙方指定的账号: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第四章 本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变更 第十条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国家和当地政府新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以新颁布的规定为准。法律环境变化造成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须按照公平原则就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变更、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变更协议条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终止 11.1 甲方应提前四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继续委托乙方提供代理服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解除 12.1 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除外。 12.2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服务费应当支付至为最后一个员工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最后一天。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没有为甲方垫款的义务,若甲方迟延支付总费用,乙方有权按应付款的5‰ /天收取滞纳金,并有权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甲方迟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甲方迟延支付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当地政府规定的残疾人保障金(若有)、服务费等),在乙方提出支付要求后甲方在一个月内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按时付款的前提下迟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费用的,应承担补缴社保等费用的滞纳金,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超过一个月内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如甲方员工与甲方发生劳动纠纷提起仲裁、诉讼,由甲方承担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判定应承担的责任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特别约定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特别约定 16.1 甲方须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16.2 如果甲方未遵守上述法规、规章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导致发生法律风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社保缴费基数微调和认可微调并下月补差的约定 17.1 由于各地政策不同,社保基数与实际申报缴纳时确认的基数有可能出现微调,为了节省来回确认的时间和精力,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社保缴费基数微调采用“认可微调并下月补差”的约定。 17.2 当月帐单按照《 当月费用表 》计费付款和收款,当社保缴费申报时基数需要微调时,甲方认可按照微调的基数缴纳。下一个月出现帐单时乙方主动调整社保基数,按新基数和应缴纳费用收费,同时对该名员工增加一行“补差”数据,即对上一个月度收费的差额进行多退少补更正,以后的月份将按照新基数正常运作。 17.3 为了减少基数调差的麻烦,第一次确认《员工服务项目明细》中社保基数和缴纳费用数据时,应尽量做到准确无误。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最后一名被代理人事服务的员工办理减员手续完毕为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有未尽事宜或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选择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若双方在本合同中没有选择,则表示双方同意通过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长沙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如发生不可抗力,诸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爆炸、骚乱、战争、行政当局的行动,或并非受影响方所能合理控制的其他无法预见到的事件,阻碍受影响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该事件的详尽资料,说明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原因。 20.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影响方均无须对因其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负责,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但受影响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该事件的影响,并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该事件影响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及通讯应以书面形式,以中文及(或)英文的形式通过传真、专人派送(包括快递)或挂号邮件方式送达至下述地址: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附有附件 一 份。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服务项目 甲方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附件: 服 务 项 目 甲方确认,要求乙方提供以下服务(用√选择): 1、 在甲乙双方约定的城市根据当地社保缴纳政策为甲方员工代办社会保险服务: o √按政策规定参保时间,代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及手续; o √办理社保证件(工本费另计); o √协助办理社会保险退保、转移等相关事宜; o √协助员工办理工伤、医疗保险的理赔手续; o √补缴社会保险(需另行收费); 2、 代为缴纳住房公积金: o 按政策规定缴纳时间,缴纳住房公积金,协助办理转移事宜; o 补缴住房公积金(需另行收费); 3、 代发工资: o 代发员工工资和代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银行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o 乙方提供员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需另行收费); 4、 社保咨询服务: o √根据当地社保政策法规,解答客户社保政策法规咨询; 5、 人事行政服务(需另行收费): o 接收并保存中国员工人事档案及根据档案内容,出具相关证明; o 为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员工办理户口调动手续; o 代办合同内员工劳动年审、社保年审手续; o 协助解决劳动纠纷; 甲方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二〇一 年 月 日 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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