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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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100章 总 则 第101节 通 则 1 第102节 工程管理 6 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17 第104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 19 第200章 路 基 第201节 通 则 22 第202节 场地清理 25 第203节 挖方路基 27 第204节 填方路基 32 第205节 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40 第206节 路基整修 56 第207节 坡面排水 57 第208节 护坡、护面墙 63 第209节 挡土墙 68 第210节 锚杆、锚定板挡土墙 71 第211节 加筋土挡土墙 75 第212节 喷射混凝土和喷浆边坡防护 78 第213节 预应力锚索边坡加固 83 第214节 抗滑桩 85 第215节 河道防护 88 第300章 路 面 第301节 通 则 90 第302节 垫 层 92 第303节 石灰稳定土底基层 94 第304节 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98 第305节 石灰粉煤灰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102 第306节 级配碎(砾)石底基层、基层 107 第307节 沥青稳定碎石基层(ATB) 110 第308节 透层和黏层 112 第309节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114 第310节 沥青表面处治与封层 121 第311节 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 124 第312节 水泥混凝土面板 129 第313节 培土路肩、中央分隔带回填土、土路肩加固及路缘石 145 第314节 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 147 第400章 桥梁、涵洞 第401节 通 则 151 第402节 模板、拱架和支架 153 第403节 钢 筋 157 第404节 基础挖方及回填 172 第405节 钻孔灌注桩 175 第406节 沉 桩 181 第407节 挖孔灌注桩 186 第408节 桩的垂直静荷载试验 189 第409节 沉 井 190 第410节 结构混凝土工程 196 第411节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228 第412节 预制构件的安装 244 第413节 砌石工程 250 第414节 小型钢构件 257 第415节 桥面铺装 259 第416节 桥梁支座 262 第417节 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 272 第418节 防水处理 277 第419节 圆管涵及倒虹吸管涵 278 第420节 盖板涵、箱涵 283 第421节 拱 涵 286 第500章 隧 道 第501节 通 则 288 第502节 洞口与明洞工程 292 第503节 洞身开挖 298 第504节 洞身衬砌 315 第505节 防水与排水 322 第506节 洞内防火涂料和装饰工程 327 第507节 风水电作业及通风防尘 329 第508节 监控量测 332 第509节 特殊地质地段的施工与地质预报 335 第510节 洞内机电设施预埋件和消防设施 342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第601节 通 则 344 第602节 护 栏 344 第603节 隔离栅和防落网 354 第604节 道路交通标志 357 第605节 道路交通标线 364 第606节 防眩设施 373 第607节 通信和电力管道与预埋(预留)基础 375 第608节 收费设施及地下通道 378 第700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第701节 通 则 380 第702节 铺设表土 381 第703节 撒播草种和铺植草皮 382 第704节 种植乔木、灌木和攀缘植物 385 第705节 植物养护和管理 392 第706节 声屏障 393 397 第100章 总 则 第101节 通 则 101.01 范围 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高等级公路项目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与管理。 2.本规范对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每一章节的施工要求中均对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提出了要求。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本规范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规范视作一个整体。 4.凡本规范或与本规范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都应认为指的是需经监理人同意的我国公路工程的常规做法。 101.02 定义 1.本规范中使用的工程名词术语均采用《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 002—87)等标准文件中所列明的词语及其定义。 2.除合同条款已规定的词语定义外,凡在本规范中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分别为: 工程或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地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劳务(包括管理)、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施工工艺图:要求承包人提供并提交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表、施工工艺转化图、应力图表、装配图、安装图、结构骨架图或其他补充图纸或类似资料。 3.本规范的编写,分别按章、节、小节、条、款、项、目序列表达,在规范条文中相互引用时,其表示方式示例如下: 300章、400章…… 301节、302节…… 301.01小节、301.02小节…… 301.01-1条、301.01-2条…… 301.01-1(1)款、301.01-1(2)款…… 301.01-1(1)a项、301.01-1(1)b项…… 301.01-1(1)a(a)目、301.01-1(1)a(b)目…… 101.03 缩写词 1.国家标准、协会标准与行业标准 本规范采用以下缩写词来表示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各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标准与规范。 GB、GB/T、GB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ECS、 SHC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JG、JG/T、JGJ、JGJ/T CJ、CJ/T、CJJ、CJJ/T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行业标准 JT、JT/T、JTJ、JTJ/T、JT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TB、TB/T、TBJ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行业标准 DL、DL/T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HG、HG/T 、HGJ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SL、S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YB、YB/T、YBJ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行业标准 J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YD、YD/T、YDJ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行业标准 2.计量支付单位 计量支付单位应采用如下缩写符号: 米(延米) m 毫米 ㎜ 微米 μm 平方米 ㎡ 平方毫米 ㎜2 立方米 m3 千克 ㎏ 吨 t 牛(顿) N 千牛(顿) kN 帕(斯卡) Pa 千帕(斯卡) kPa 兆帕(斯卡) MPa 摄氏度 ℃ 天 d 小时 h 分 min 秒 s 101.04 标准与规范 1.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本规范及本规范引用的其他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 2.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时,承包人应在42d前报经监理人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责任。 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本规范。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 101.05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1.一般要求 (1)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其机械状况应满足工程要求,并能做出保证质量的作业。 (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路基、路面、结构物、邻近的公用设施、财产或其他公路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 (3)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 (1)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机械。 (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范所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 (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试用后,监理人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仍使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进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号、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运至工地。没有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 101.06 工程量的计量 1.一般要求 (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 (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 (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人书面指示进行。 (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或指示。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 (5)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审查和保存。 (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人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保存。 (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 (8)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 (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高强度等级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子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 2.重量 (1)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 (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监理人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人作为依据。 (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计量。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 (4)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快、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重量。 (5)承运按重量计量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出空车重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辩的标记。 (6)对有规定标准的项目,例如钢筋、金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规定的规格、重量、截面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通常的重量或尺寸;除非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的允许偏差。 3.面积 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人指示计量。对于面积在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 4.结构物 (1)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人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 (2)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人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0.15m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3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0.15m×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 (3)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表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 5.土方 (1)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rismoidal formula)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监理人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 (2)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 (3)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 (4)在现场钉桩后56d内,承包人应将设计和进场复测的土方横断面图连同土方的面积与体积计算表一并提交监理人批准。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其大小由监理人指定。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人原版图及三份复制图。 6.运输车辆体积 (1)用体积计量的材料,应以经监理人批准的车辆装运,并在运到地点进行计量。 (2)用于体积运输的车辆,其车厢的形状和尺寸应使其容量能够容易而准确地测定并应保证精确度。每辆车都应有明显标记。每车所运材料的体积应于事前由监理人与承包人相互达成书面协议。 (3)所有车辆都应装载成水平容积高度,车辆到达送货点时,监理人可以要求将其装载物重新整平,对超过定量运送的材料将不支付。运量达不到定量的车辆,应被拒绝或按监理人确定减少的体积接收。根据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应在货物交付点,随机将一车材料刮平,在刮平后如发现货车运送的材料少于定量时,从前一车起所有运到的材料的计量都按同样比率减为目前的车载量。 7.重量与体积换算 (1)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人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立方米计量的材料可以称重,并将此重量换算为立方米计量。 (2)将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应由监理人确定,并应在此种计量方法使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8.沥青和水泥 (1)沥青和水泥应以千克(kg)计量。 (2)如用货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可以按经过检定的重量或体积计算沥青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量或泡沫进行校正。 (3)水泥可以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但一袋的标准应为50kg。散装水泥应称重计量。 9.成套的结构单元 如规定的计量单位是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或称“一次支付”计的工程子目),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 10.标准制品项目 (1)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护栏、钢丝、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而这类项目又是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识的,则这种标识可以作为计量的标准。 (2)除非所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厂确立的制造允许误差不予认可。 101.07 图纸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施工时应核对图中标注的构造物尺寸和高程。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人联系,按照监理人批准的尺寸及高程实施。 3.合同授予后,监理人(发包人)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供完成施工工艺图参考。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施工工艺图和对施工质量负责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 101.08 工程变更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条款第1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101.09 税金和保险 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其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01.10 各支付项的范围 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不论是临时的或永久性的)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事务的充分支付。 2.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子目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子目全部作业的全部报酬。包括所有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和临时工程的修建、维护与拆除,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认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各工程子目中。 3.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子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中,不再另行支付。 101.11 计量与支付 属履行第101节中各项要求的,除第101.09小节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他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按总额计量。 (2)承包人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工伤事故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以及施工设备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2.支付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人签证后支付。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发包人扣回。 3.支付子目 子 目 号 子 目 名 称 单 位 101-1 保险费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 额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总 额 第102节 工程管理 102.01 一般要求 1.开工报审表 (1)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2)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d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3)中间开工报审表: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d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中间开工报审表。 2.工程报告单 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不同项目和内容的工程报告单供审批。报告单的主要项目为:各种测量、试验、材料检验、各类工程(分工序)检验、工程计量、工程进度、工程事故等报告单,或监理人指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报告单。 3.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1)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后的28d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14d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2)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所提交的关键线路网络图、主要工作横道图中的一切主要活动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一致。关键线路和与里程桩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标明。年度、月度的任务(工程量和价值)、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必须标注清楚。提交计划时,应将制订依据、逻辑说明、资金流量、资源提供柱状图表以及使用的输入数据的副本等一并提交。 (3)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d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5)施工方案说明包括形象进度图(柱状图表)和资金流量表,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予以修改。即: a.承包人改变了方案的逻辑线路或改变了其建议的施工程序。 b.施工期无任何理由产生延误。 c.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不符以及监理人认为有必要修改时。 (6)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年度施工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14d报请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人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人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7)编制施工方案说明使用的全套软件,应经监理人批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拷贝,以供执行合同时使用。编制施工方案柱状图表、资金流转表以及提供软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即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合同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8)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确保投入并及时到位,监理人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 4.工程管理软件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工程宜按下列规定配备工程管理软件,其他工程根据工程需要并经发包人批准时也可配备工程管理软件。 (1)承包人应统一配备发包人指定的工程管理软件系统,并建立网络系统。网络带宽不宜小于10M。 (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管理软件系统的要求配备专用计算机。计算机的硬件及软件配置应满足能够使工程管理软件系统的顺畅运行的要求。 (3)工程管理软件系统应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应保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定期更新杀毒软件和进行系统维护,备份相关管理数据。 102.02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人员培训 1.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按照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承包人应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包括劳务人员)的岗位和技能教育,加强质量、安全知识的岗位培训,做到人人懂质量、人人抓安全、科学管理、文明施工。 102.03 施工测量、设计及放样 1.承包人应检查工程原测设的所有永久性标桩,并将遗失的标桩在接管工地14d之内通知监理人;然后根据监理人提供的工程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承包人应在28d之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人。上述测量标志经检查批准后,承包人应自费进行施工测量设计和补充测量,并在监理人批准后,在工地正确放样。 2.经过复测,对持有异议的原地面高程,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列出有误的高程和相应的修正高程表。在监理人和原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确定正确高程之前,对有争议的高程的原有地面不得扰动。 3.结构物应完成全部现场放样并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施工。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的标桩,包括转角桩、中桩、桥涵结构物和隧道的起终点、控制点以及监理人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桩等,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三角网点等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承包人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整地交给监理人。 4.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供全部的测量标记资料,所有测量标记应涂上油漆,其颜色要取得监理人同意,易于辨别。所有标桩保护和迁移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施工而引起的标桩变动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不予支付。 5.承包人应按照上述测量标志资料自费完成全部恢复定线、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 6.承包人要求得到由监理人提供的测量资料时,应在3d前通知监理人。 7.合同执行期间,当监理人需要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提供所需要的辅助测量员、司仪员和助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8.各合同段衔接处的测量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两合同段的承包人共同进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102.04 施工工艺图 1.承包人应仔细阅读图纸,发现疑问及时向监理人提出,当图纸内有关施工说明与本规范规定有矛盾时,以图纸为准。图纸及本规范均缺少有关的要求和规定时,由监理人参考国内外已建同类工程及相应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或规定,同时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艺图,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监理人审查批准。 3.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 4.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如细部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以及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人审查的其他资料。 5.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笼、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 6.承包人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不少于28d,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人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 7.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的标准尺寸。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解。至少应向监理人提交3套图纸,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填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 8.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包含在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 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1.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F80/1-2004)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2.承包人应通过组织试验路、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分项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 3.承包人应按规定随时将对材料及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查,还应采用质量动态管理方法,随时将检测结果、取样地点、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员姓名、试验结果及合格与否的评定意见输入计算机,建立工程质量数据库,并将各项试验结果逐日绘制工程质量指标管理图,同时随施工的进展分阶段绘制施工质量直方图和正态分布曲线,送监理人审查。 4.当监理人提出要求后,承包人应在7d内提供工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法和说明及有关特殊工程施工工艺图。若7d内没有提供,监理人按照合同条款第12条可以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直到承包人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 5.本条款内提供施工方法和说明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永久性工程项目之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2.06 材料 1.质量要求 (1)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人指示的质量要求。 (4)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 (5)监理人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人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人批准的材料,不论该作业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 2.搬运与贮存 (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集料的车辆运送应防止运送途中漏失和分离。 (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 (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应保证材料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 (4)除非监理人准许,材料不应储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 3.取样与试验 (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 (2)试验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人另有规定者除外。 (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已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 (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 102.07 进度照片与录像 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人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或数码图片电子文件,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人同意。关键性的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数码摄像机拍制录像。 2.承包人应提供监理人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色照片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人。其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02.09 关于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 1.发包人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他的设施的拆迁工作。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 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设施等其他财产免遭损坏,否则,造成的损失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办理。 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 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和影响财产的安全。 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 102.10 线外工程 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他设施。对受干扰或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外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他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承包人应通过监理人的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承包人上述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1 环境保护 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发包人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4)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 (5)施工中应充分利用挖方,尽量减少弃方或不弃方,以节省占地面积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清表土中的腐殖土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收集并加以管理,争取全部用在绿化植树或植草中。 (6)工程施工必须做到兼顾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做到工程施工、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同步协调,避免出现施工后再治理、再补救、破坏生态环境现象。 2.文物保护 (1)公路工程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不得移动和收藏,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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