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建师法规及知识必看重点-培训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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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应进行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非法雇用童工、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妇女生理特点组织劳动就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如下: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注意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劳动行政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172.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摆事实讲道理,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 二、调解 (一)申请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调解协议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调解协议的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生支付令。 三、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1、主体不同 组成人员是单数,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它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也区别于司法结构、群众自治性组织和行政机构。 2、解决对象不同 解决劳动争议; 3、管辖不同 实行的是法定管辖; 4、与诉讼关系不同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实行一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促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2、合议原则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强制的原则 (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对争议调解不成的,无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决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依法成立,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只、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4)律师执业满3年的劳动仲争议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接受送礼的。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从中断起时,仲裁时效期间生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间继续计算。 劳动工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第一款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告知申请人。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10日内提交答辩书,收到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辨书副本送达申请人。不提交答辨书,不受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3、审理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不到场,到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拒不到场,视为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需要45天内结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4、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通过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条件:其一是争议案件已经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二是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接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 2000合同法 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合同普通规律、反映立法者基本理念、体现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原则。这些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合同法、裁判机关处理合同争议以用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对适用合同法具有指导、补充、解释的作用。 2011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注解: (一)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合法的情况下)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始终)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有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的自愿原则。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 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 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 劳动合同。 4. 政府间协议(适用政府间协议) 2012了解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可以从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示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六、格式合同和非格式 合同是否预先拟定,可以将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为不特定的人交易而预先确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七、主合同和从合同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主合同可以独立存在的。 1160消防法 116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地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三、法律责任 1)未进行消防设计的;2)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工程;3)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1162 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二、法律责任 1)不当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2)其他法律责任: 处警告、罚款或10日以下拘留和处警告、罚款。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150 节约能源法 1151 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含义 是指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产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二、新建建筑节能 1、节能材料与设备的使用; 2、建设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义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单位审查机构节能义务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4)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三、既有建筑节能 国家机办公建筑为主的公共建筑节能改告,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案,经论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单位不得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四、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工程监理等服务行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节能强制要求,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其他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152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一、节能的含义 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排放、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 二、节能管理的基本思路 1)编制节能计划;2)节能考核评价;3)节能产业政策;4)节能技术创新;5)节能监督。 三、建筑节能 (一)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二)建设主体的节能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温期等信息,在房屋购买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建筑节能制度 1)室内温度控制制度;2)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3)发展节能产品制度。 1153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三、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2020合同的订立(2道题) 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必要的程序,即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内在要求 要求其要具备合的一般条款,在这一条款之上,根据具全的合同标的增加相应的内容。外在要求表现为合同要具备一定的形式,有的合同由于其不具备外在的形式要求而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2021掌握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在商业活动中又称发盘、发价、出盘、出价、报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是:(缺一不可) 1、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使合同成立的必要的条款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3、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三、要约的方式 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四、要约的生效(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选择题)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五、要约的撤回(使要约不要生效) 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六、要约的撤销(让生效的要约失效) 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七、要约的消灭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 要约人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方式通常有:通知;保持沉默。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在受要约人回复时,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怕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八、要约邀请 也称为“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022.掌握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要约――新要约――更新要约――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作出承诺的可以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理人。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递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求 承诺应当以退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时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所谓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 三、承诺生效 (一)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承诺期限的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四、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受要约人过错,要约肯定有效)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五、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023 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主体),标的(客体),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内容)。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其它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者要约明确表明时。 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有合约,违法;无合约,缔结)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 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二)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违反先合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先合同义务。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发生了费用)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2、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1140 环境保护法(主要涉及水、大气、环境、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法) 114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1142 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一、设计阶段 二、试生产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三、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1143 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一)水污染防治(某种物质的介入,造成水质恶化) (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2)造成水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4)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9)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10)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2)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1)禁止企业事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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