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及非许可类行政审批工作相关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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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附件1: 行政许可及非许可类行政审批工作相关制度 (目录) 1、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3、经济适用房建设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4、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5、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制度 6、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7、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 8、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9、行政许可督办制度 10、行政许可协调配合制度 附件1—1: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审批事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 审批对象:建设单位 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0号)。 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政府投资方向。 审批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审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申请表。 (二)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必须先行报批由相应工程咨询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再进行可研报批。 (三)项目建议书应具备下列附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2、河道主管机关出具的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同意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备下列附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2、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 5、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查意见(水工程项目)。 (五)资金来源证明。由项目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资金证明;申请其他部门安排财政性资金的,需相关部门出具资金安排意见;使用银行贷款的,需提供银行贷款承诺函或意向书。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725872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投资、工业经济与能源交通发展、农村经济、高新技术产业与社会发展、经贸流通与对外经济发展、地区经济与经济技术协作、以工代赈、三产等相关科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批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咨询评估、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评议、提交政府办公会议研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并在补正全部内容后更换正式受理通知书。委托咨询评估、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提交政府办公会议研究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会签及核稿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科室、会签科室、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承办科室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送相关科室会签办公室核稿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委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批准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批项目承办人制作批准文书后交市政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行政审批事项在本委网站予以公布。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委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6—7256205)。 附件1—2: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许可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第一项(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许可条件: (一)自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四条(国家计委5号令)规定的能力条件。 (二)不招标。具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三)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申请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具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非国有投资或非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建设项目可以申请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四)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为准。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核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二)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强制招标项目行政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四)申请自行招标的,提供《许可条件》第一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邀请招标的,提供《许可条件》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不招标的,提供《许可条件》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核准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投资、工业经济与能源交通发展、农村经济、高新技术产业与社会发展、经贸流通与对外经济发展、地区经济与经济技术协作、三产等相关科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咨询评估、采用公示、听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并在补正全部内容后更换正式受理通知书。委托咨询评估、采用公示、听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会签及核稿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科室、相关会签科室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承办科室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送相关科室会签办公室核稿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委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市政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事项在本委网站予以公布。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委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6—7256205)。 附件1—3: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济适用房建设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许可对象: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 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第六项(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许可条件: (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条件。 (二)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核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申请表。 (二)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资金证明材料。 (五)国土、规划、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六)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725872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核准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投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咨询评估、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评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并在补正全部内容后更换正式受理通知书。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会签及核稿 (一)岗位责任人:投资科、相关会签科室、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送相关科室会签办公室核稿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委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市政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事项在本委网站予以公布。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委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6—7256205)。 附件1—4: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许可对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法人 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第七项(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国家的经济社会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核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二)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725872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核准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投资、工业经济与能源交通发展、农村经济、高新技术产业与社会发展、经贸流通与对外经济发展、地区经济与经济技术协作、三产等相关科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咨询评估、采用公示、听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并在补正全部内容后更换正式受理通知书。委托咨询评估、采用公示、听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会签及核稿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科室、相关会签科室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承办科室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送相关科室会签办公室核稿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委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市政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事项在本委网站予以公布。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委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6—7256205)。 附件1—5: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委机关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行政许可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许可工作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市发改委是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许可主体资格认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五条 市发改委内部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只能以市发改委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以该科室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 市发改委实行行政许可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委实施的行政许可,必须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不得加盖承办机构专用章。 第八条 违反该规定的,由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按程序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6: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行政审批文件的依法实施,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是指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职权对被许可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必须严格限定在所获行政审批权规定的时间、地域、内容、程序等范围内进行,做到合法、依法,并遵守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所应遵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采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反馈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相结合、书面检查和实地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义务接受本委依法对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七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定期监督检查,掌握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及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八条 凡作出行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通知被许可人。监督检查文书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及归档。 第九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应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得借监督检查索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撤销该项行政审批。 (二)被许可人未按行政审批事项规定的时间、地域、内容、程序等进行行政审批事项活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于应报政府审批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获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附件1—7: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规范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管理机构为委监察室。 第三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分为两类,一类为对委机关职能科室或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由委监察室进行受理和查处,一类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的投诉和被许可人的投诉,由相关科室负责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委行政许可投诉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我委机关职能科室或工作人员关于行政许可方面的投诉举报; (二)调查处理我委机关职能科室或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行为; (三)调查处理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的投诉及对被许可人的投诉。 第六条 委行政许可投诉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举报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对被投诉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建议。 第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接待人员应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做好登记、送阅工作。 第八条 对投诉、举报的案件,应及时查处,资料归档。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不实的案件,在查清事实后,应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要求或需要保密的投诉、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二条 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要严厉查处,触犯刑法的,应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委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电话:7256205。 附件1—8: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考核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和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和行为的合法性,是否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能否有效维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适时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评价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地评价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 评价考核标准: 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整体综合性的评价,重点评价考核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 (二)是否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三)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依法公示; (五)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六)制定的程序是否便民; (七)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八)行政许可实施结果是否公开; (九)是否存在不廉洁或违法许可行为。 第五条 评价考核应当采取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成立评价考核小组,查阅有关资料,结合评价考核时段内行政相对人、上级机关及社会各界带有批评、表扬等评价性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适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特邀社会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评价工作,接受社会评价。 第六条 评价考核主要查阅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 (二)网站、公示牌内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告知内容; (三)行政许可案卷。 (四)行政许可的有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五)申请人意见反馈表; (六)上级机关、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的评价资料等; (七)听证资料; (八)监督检查记录。 第七条 评价考核工作由委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评价考核工作每年年末进行,被考核机构应写出自查报告后,由评价考核小组组织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意见和考核报告。 第九条 对评价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9: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督办制度 为确实提高我委行政许可的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许可督办的合法性为原则,以效能、便民为价值取向。 第二条 主任对本委实施督办制度负总责。行政许可督办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监察室共同承办。 第三条 行政许可督办事项: (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办理时限流程图等未实施公开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发生上述行为的,要责令改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严肃行政纪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督办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县市区及委机关各科室相互合作,形成督办合力。 第五条 建立督办工作的相关协同机制,确保督办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对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常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0: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协调配合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委机关行政许可工作,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委机关内部协调配合,确保本机关内部实行无障碍服务,为办事群众提供全程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发改委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全部集中在市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委机关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须与市政务中心窗口相互配合。 第三条 行政许可当事人咨询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接待人员应该耐心解释,正确答复。涉及其他科室业务时,须指明该事项主办科室和人员,不得推诿,不得含糊其辞。 第四条 各科室要依照职责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当职能发生交叉或迎接上级行政许可检查时,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协调和配合,妥善理顺工作关系。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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