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员工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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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 员 工 手 册 制定日期:2011.09.02 前 言 本《员工手册》已于2011年9月2日明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全体职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经理: 2011年9月2日 目 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人事制度……………………………………………………………………………………………… 3 第一节 招聘与录用 ………………………………………………………………………………………… 3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签订 …………………………………………………………………………………… 3 第三节 辞职与解聘 ………………………………………………………………………………………… 4 第四节 人事调动 …………………………………………………………………………………………… 4 第五节 人事评价 …………………………………………………………………………………………… 5 第六节 教育培训 ………………………………………………………………………………………………5 第七节 退休……………………………………………………………………………………………………5 第八节人事管理 ………………………………………………………………………………………………5 第三章 薪金待遇制度………………………………………………………………………………………… 5 第一节 工资 …………………………………………………………………………………………………5 第二节 福利待遇 ………………………………………………………………………………………………6 第三节 劳动保险 …………………………………………………………………………………………… 6 第四节 工伤 ………………………………………………………………………………………………6 第四章 考勤制度……………………………………………………………………………………………… 6 第一节 工作时间及考勤 ………………………………………………………………………………………7 第二节 请假制度 ………………………………………………………………………………………………7 第三节 休假制度 ………………………………………………………………………………………………8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9 第六章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14 第七章 公司保密制度……………………………………………………………………………………………15 第一节 原则 ……………………………………………………………………………………………………15 第二节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 ………………………… 15 第三节 保密措施 ………………………………………………………………………………………………15 第四节 责任与处…………………………………………………………………………………………………16 第八章 文明公约……………………………………………………………………………………………… 16 第九章 附 ………………………………………………………………………………………………………17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为建立明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良好的经营管理模式,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 提高工作效率,合法、合理、公正地进行人事管理,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手册。 第二章 人事制度 第一节 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公司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公司职位编制,遵循因岗设人的原则。由各部门负责人 提出所需员工的数量及要求,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管理部组织招聘。 第二条:员工的招聘通过网络、人才市场、广告招贴栏、互联网、报纸广告等方式,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三条:经过对招聘资料的筛选,由管理部与各部门负责人共同面试考核,入选后报总经理审核确定。 第四条:新员工在收到《录用意向书》后必须在三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上班手续,填写《人事登记卡》,并交 付以下证件存档: (1)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相片一张,身份证、户口簿(户主及本人两页)复印件各一份; (2)学历、职称、证书等资料的复印件,原件同时交验; (3)有工作经验者,提交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社会保险转移单各一份。 (4) <入职声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5)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此项不适用于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聘为本公司员工,录用后被发现的,视为提供虚假资料/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公司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 (4)曾在本公司或所属公司被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5)录用时,经本公司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6)未满18岁者或超过60周岁者; (7)被医院诊断为患有精神经病、癫痫病、传染病者 (8)未与其他单位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 (9)对其他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 (10)其他不适合在本公司工作者。 第六条:人事任免权者应以业务为中心,公正地考虑本人的技能、愿望、能力以及出勤情况进行合理地人事任 免。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公司的劳动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制定的,凡本公司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经劳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 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不得超过6个月。 :新员工一律实行试用制。新员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为不超过1个月,1 年以上3年以下的为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超过6个月, 自上班 之日起实施。特殊招聘人员的试用期,可经管理部裁决后执行。试用期满后,由管理部填写转正评 审表(附件:《转正评审表》),经所在部门考核合格者,报总经理批准后正式聘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间以转正 以后基本工资的80%计发,且不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员工在试用期也是公司正式员工,也需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试用期包含于出勤年数计算中。 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在试用期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 试用期被发现应聘时违反公司规定的; (2) 试用期被发现应聘资料有假的; (3) 试用期被发现违反公司规定、言行不端正的; (4) 《转正评审表》 的得分低于80分的。 (5)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公司与员工双方必须以《劳动合同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履行权利与义务,如有违反, 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节 辞职与解聘 第十四条:本公司有权在试用期内可以与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员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天向公司提出。新员工在试用期内,未经通知 公司而擅自离职的,扣发其当月工资的20%沈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四十条:企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劳动者扣减工资的,扣减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第十六条:试用期过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七条: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况的,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E: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使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员工总数百分之十 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 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A:公司严重亏损或业务紧缩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B:本公司歇业或转让时; C:本公司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的必要,又无适当的工作可安排时; D: 本公司宣告解散或经营期满; E: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向公司要求提高工资等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无理要求的; F: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员工可通知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在办理完毕有关交接手续后,公司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公司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员工合法利益; (3)合同期未满不愿继续留职者,应当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4)员工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手册未规定事项, 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员工因故辞职,应当提前30天向本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申请书》,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管理部 审查,申请书经管理部审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条沈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四十条:企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劳动者扣减工资的,扣减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离职应按规定妥善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擅 自离职,公司处以其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20%金额的处罚,并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须按规定填写《辞职人员交接清单》,内容为: (1)帐、卡、表、单、卷宗等文件资料清单; (2)钥匙、图章、文具及业务上的各类工具清单; (3)工作笔记、计算机、软盘、工作文档、客户电话清单; (4)经办业务未完成事项及要点清单; (5)办公用品、领用公物、财务欠款等归还清单; (6)工作证或其它部门证件收回清单; (7)离职之日前一年公司发放的安全帽 ,安全鞋, 工作服; (8)其它。 第二十二条<沈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四十条:企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劳动者扣减工资的,扣减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未办妥离职手续即不来上班,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的,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处以其相 当于月平均工资的20%金额的处罚,并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员工解除合同手续不清,有侵占公物、公款使公司遭受损失者,一律按原价赔偿,情节严重者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条:移交手续办妥后,管理部办理最后解除合同手续,办理终结备案和档案移交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或者提出辞职正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或未获公司批准时,在法定期限内, 不得私自为其他的公司工作、经营和服务,否则不论对公司利益有损否,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节 人事调动 第二十六条:内部调动 (1)内部调动指公司内各部门之间的人员调动。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到机动岗位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员工应向部门经理申明,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整。 (2)各部门之间的人员调动,需办理交接手续。若有遗留问题,必须待问题解决之后,方可正式办 理调动及交接工作。 (3)工作变动的员工应在指定的时间到新岗位报到; (4)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员工3个月平均考核成绩低于80分或某单月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或者累计3次轻微过错或者 2次记一般过错或者1次记较较大过错者,公司可以认为其不能胜任工作可予以转岗者下岗位 培训处理。 第二十七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对此类员工实行下岗培训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下岗培训条件 A. 累计3次轻微过错或者2次记一般过错或者1次记较较大过错者; B.员工3个月平均考核成绩低于80分或某单月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 C.出现其他情况公司确定认为应当下岗培训者。 (2)下岗培训时间、内容和待遇 A.下岗培训时间:一个月 B.下岗培训内容:培训和从事厂内公益性劳动或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C.下岗培训待遇:首次下岗培训者,在训期间取消其岗位工资、当月奖金; 第二次下岗培训者(含首次下岗培训经考核不合格继续培训者),在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费,不支付其他工资、奖金待遇,同时取消其当年年终奖金。 (3)其它规定 A.在下岗培训期间培训、劳动态度不好,或者不服从管理,或者应当处以轻微过错以上(含轻微过错)的,或者又符合下岗培训条件的,或者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转入下一期下岗培训。 B.有二次下岗培训经历已被列为第三次下岗培训者,公司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C.下岗培训人员名单由各部门及时确定上报,符合下岗培训条件而部门未予上报的,每少一人次扣发部门负责人一个月的奖金,同时作为中层干部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D.下岗培训日常管理工作由管理部人事科负责。 第五节 人事评价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员工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以《员工评价办法》为准。 第六节 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因工作需要,公司员工接受包括思想素质教育和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教育在内的业务培训及学习。 第三十条: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的员工,在培训结束后必须认真做书面总结,交总经理审阅。培训总结报告由人 事部统一保管。公司人事部为各员工设立培训档案,记录每一次培训情况。 第三十一条: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的员工,在培训结束后取得的所有证书交公司存档,员工保留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员工参加异地和境外培训需遵守如下规定: (1)尽最大努力圆满地完成并通过所有必需的评定或考试。 (2)培训结束,员工必须返回原所在办公地。 (3)结束培训后,返回员工原所在办公地点继续担任公司委派的职务。 (4)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培训后服务期限的约定。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由本公司出资培养的员工,必须服务满五年方可辞职,否则该员工应当根据有关合同承担违约责 任(另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因泄露专利技术和为公司开发的科研项目,给 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将按开发费给予赔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七节 退休 第三十四条:退休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国家有其它具体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人事管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社会发展和本着对员工负责的原则,公司实行人事制度代理制,即本公司人员进行人事、档 案、职称、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章 薪金待遇制度 第一节 工资 第三十六:工资基本制度 (1)公司员工实行岗位(基本)工资制,基本工资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 (2)员工工资组成部分: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其他、加班费。从职员的职务、学历、经历等,根 据特别级别的认定表制订。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给职员进行补贴。 (3)员工薪资委托银行代发,并附薪资发放明细。 (4)全体员工实行月薪制。当月1日到月末的工资,次月30日支付。如支付日期是休息天,得提前 支付。有死亡、退职、解雇等事由不再参加工作的,需仍在发生之日次月30号支付工资。并按 政府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 (5)结算方法 A. 复职、停职、减薪计算,根据本手册及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基准计算。 B. 当月升级的人员的当月工资,支付升职后的工资总额。 C. 有关规定变更时,从指定的日期开始计算。 D. 对职员退职,休职的情况,工资均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E.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支付方法:工资的支付方式为划入职工自己的银行帐户。 (7)员工因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依规章制度规定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8)新进员工自报到日起计薪。公司与员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将在劳动关系解除或 者终止日停薪,员工须依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于次月30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9)员工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标准: 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基本工资的150%; 周休日加班: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的200%; 法定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的300%; (10)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公司实行以年为周期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 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公司依照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标 准支付员工加点工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公司将依照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发放标准支付 员工加班工资。 (11)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享有工资。 (12)公司规定的各种假,其对应的工资核发基准详见<工资管理规定>《沈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经与企业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80%的水平支付生活费。 规定及本手册相关规定。 (13)公司将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员工评价结果,对员工工资作调整。 (14)公司实行薪资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相互询问工资,否则对询问者和回答者均以轻微过错处罚。 如员工对工资有疑问,可在领到工资一周内填写《工资疑问单》到公司管理部人事科查询。 第三十七条:基本工资标准(单位:元)根据公司<工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沈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辽宁省劳动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发放问题的复函》第一条:加班加点工资计发的基数为: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实行企业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的的技能工资;实行其他形式工资制的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基本工资。 :加班费计算方法 加班费=基本工资/26/8*加班时间*1.5,双休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 第三十九条:兼职发令职员除了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外收到命令进行其他工作的,颁发工资时不支付兼职费。 公司可根据兼职工作的性质调整其工资额。 第四十条:公司每年将根据国家的政策、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个人的工作表现经人事考评后调整个人工资。由 人事部门按时提交调资申请,经部门主管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每年可根据经营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年度奖金。具体按照当年公司总经理决策执行 第二节 福利待遇 第四十二条:报销程序:实行月报销制,填写《费用报销单》,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再经财务部会计人员审 核,财务部负责人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出纳员给予报销。 第三节 劳动保险 第四十三条:凡本公司正式员工均有享受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的参保工作由管理部根据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 保险的细则办理具体的员工保险工作,需要支付的费用由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执行。属员工个 人交纳的费用也由人事部提供依据,财务部在发放薪水时代扣代交。 第四十五条:员工在正常情况下,提出辞职或被公司辞退,在员工办完交接手续后,公司将该员工的社会保 险转入社会保险机构,或根据员工要求转入其他单位。 第四节 工 伤 第四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得;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持沈阳市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及法律规定的有关单位的 证明,经所在部门和管理部共同确认后,按工伤处理。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制度 第一节 工作时间及考勤 第四十七条:员工每天实际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五天。 上午 8:30-12:00 下午 12:30-17:00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可以实行倒班制度。 早班 8:00—20:00 夜班 20:00—08:00 公司得视实际工作需要,可弹性调整上班时间,超时以加班论计; 第四十八条: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根据员工的申请或与员工协商,可安排临时性加班。事后由公司安排换 休或其它补偿。 第四十九条:对确有困难不能参加公司安排的加班,应提出正当理由或相关证明。 第五十条:倒班制加班 (2) 倒班制工作者,若法定假日出勤一日,支付基本工资300%加班工资。 (3) 倒班制超时加班按百分之一百五十计酬。 第五十一条:公司为适应业务需要,调整员工职务或调派员工到不同地点、岗位工作,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员工不得拒绝或不按期报到就职,否则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考勤 (1)沈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四十条:企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劳动者扣减工资的,扣减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每日上下班刷卡(副总及以上职位不在此限),严禁代人刷卡。无故迟到每次不超过半个小 时的,三次累计视为旷工半天。超过一小时的扣发半天工资,以此类推。考勤由人事统计,每 月底交财务部。从业人员应每日按实在出勤表上做好出勤记录,不得乱涂改出勤表。 (2)出勤和缺勤的确认:各个部门每天要制作出勤和缺勤记录,每日汇总后送交管理部门。 (3)上班:职员应该在上班之前把上班的一切都做好准备。 (4)提出请假申请:职员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班的,如若可预料情况应提前一天就要向所属部 门说明事由并将请假单送交管理部门,如若生病或发生其他不可提前预料的情况则需电话通知 方式或其他人代替方式,正常工作后将请假单及医院的诊断书送交管理部门。 如不提交请假申请书的就作旷工处理。 (5)请假批准权限:员工的请假单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由副总经理审批 (6)外出:在工作时间内外出的,必须要得到所属部门主管人员的认可。 (7)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8)员工未请假或假期已满又未续假,而不来上班者以旷工论处。旷工超过一小时不足四小时扣发 半天工资作为处罚,四小时以上扣发全天工资、一天扣两天工资作为处罚;无故旷工连续3日, 作自动离职处理,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7天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旷工期间的工资除上述处罚以外另行扣除。 (9)下班时间之前擅离工作岗位,以早退论,与迟到同样计假。 (10)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员工外出办事,必须经本部门经理同意,并在前台登记外出时间、 外出事由及返回时间等。否则,部门负责人有权作出事假处理或旷工处理的建议报管理部确认。 (11)外出公干(市区范围内)必须于下班前回公司签到,否则以早退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公 司,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说明。 第二节 请假制度 第五十三条: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需事先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并报管理部备案方可有效。若因急事不能提 前请假,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请假2天(包括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 人批准,3天以上由副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2)《沈阳市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请事假在一日内的,扣除一天工资。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五十四条《沈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病假 (1)请病假需有公司指定医疗单位开具的病假单。 (2)病假工资以本人基本工资的60%支付,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至三个月内按基本工 资的40%发放。超过三个月以上不发工资。 (3)请病假需当天办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天办理的,必须及时与部门经理和管理部说明情况并 尽快补办手续。 (4)员工如经常因病缺勤,公司将对其健康状况做出判断以确定是否胜任-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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