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禁毒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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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相关资料:法律1篇行政法规7篇部门规章40篇司法解释篇其她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法规153篇裁判文书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篇条文释义1篇英文译本)中华人民共与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与国禁毒法(00年1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2、第一条 为了预防与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相关资料: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就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得其她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得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得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禁毒就是全社会得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她组织与公民,应当依照本法与有关法律得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相关资料:条文释义相关论文篇)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得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得工作机制。(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得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得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得禁毒工作。(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得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
4、推广先进得缉毒技术、装备与戒毒方法。(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得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十条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得工作条件。(相关资料:条文释义)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得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得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得禁毒宣传活动.(相关资料:条文释义)第十二条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得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得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得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得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
6、内发生。(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她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得禁毒宣传教育.(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得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得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资料:条文释义)第三章毒品管制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得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得其她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
7、持有未经灭活得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得,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得,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条文释义)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得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得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得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得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得,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得,强行
8、带离现场。(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条文释义)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得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与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得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得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得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9、与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她流入非法渠道得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得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得,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得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她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相关资料: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得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得,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资料:条文释义)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
10、精神药品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相关资料:条文释义)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得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与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得人员、物品、货物与运输工具得检查,防止走私毒品与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得检查,防止邮寄毒品与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
11、查获得毒品,吸食、注射毒品得用具,毒品违法犯罪得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得本人所有得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相关资料: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 第二十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得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她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得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与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与禁毒信息得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相关资料:条文释义)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
12、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与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得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相关资料:裁判文书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篇)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得人员进行必要得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相关资料:地方法规篇裁判文书2篇条文释义)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得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得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
13、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得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得,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裁判文书4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与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得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与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得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得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与就业援助。(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
14、篇)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得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得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得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得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得,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资料:条文释义)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得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得,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得条件,报所在地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得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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