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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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题讲座王王 静静u劳动争议劳 动 者用 人 单 位劳动权利义务纠纷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或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u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分歧因权利、义务u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中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u人事争议机关与公务员;事业单位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与工作人员;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分歧因权利、义务u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失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它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异同点争议主体不同法律适用不同管辖方式不同调解组织不同受案范围不同u劳动争议处理
3、与人事争议处理的异同点协 商诉 讼仲 裁调 解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平等自愿、互谅互让、沟通商谈、稳定原有关系,保持关系和谐专门机构前置程序有效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出尽社会和谐当事人申请,通过劝导、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有效降低双方对抗性,节约成本,减轻仲裁和诉讼压力。u解 决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的 主 要 途 径主要途径柔性化u仲裁委员会的概念和性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由多方部门代表组成的独立行使仲裁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它是依法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和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定机构。性质:仲裁委员会是由法律授权作为
4、第三方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劳动人事争议行使仲裁权的专门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仲裁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隶属同级人民政府是政府依法设立的行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权的准司法性机构u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仲裁院或仲裁科:集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u仲裁庭 仲裁庭:仲裁委员会通过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仲裁庭根据“一案一庭”原则,由依照一定程序聘任的仲裁员组成合议庭代表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权。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合议庭制度,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主要方式。有案即组庭合议庭由
5、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可以1名独任立案之日起5日内组成一案一庭制处理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仲裁庭是有案即组庭,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特点特 征独立性非诉讼性自治性自愿性群众性u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特征仲裁庭职责1、依法进行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u仲裁庭职责2、先行调解3、依法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开庭后仍调解不成的案件,依法及时裁决5、仲裁庭应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6、仲裁庭依法部分先行裁决8、向当事人送达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7、仲裁庭应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裁决先予执行u仲裁员的条件条 件道 德 素 养业 务 素 质1、作风公道2、正派3、严谨4、不偏不倚曾任审判员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
6、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专业人员n干部主管部门n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n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n工会组织、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n专家、学者、律师专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依法聘任依法聘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u仲裁员的聘任仲裁员的职责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u仲裁员的职责2、查清案件事实,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3、依法主持当事人调解,向当事人提出调解意见4、审查申请人的撤诉请求5、进行仲裁庭审理活动,对案件处理提出裁决意见6、承办仲裁活动过程中的调解、仲裁
7、文书制作及案 卷的归档装卷等活动。7、宣传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仲裁员的权利2、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调节,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1、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调阅与正义案件相关的文件、档案,有权询问证人,委托进行技术鉴定、勘验等活动。3、有权对仲裁庭形成的裁决意见予以保留,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但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在裁决书上签名。u仲裁员的权利仲裁员的义务1、遵守回避制度u仲裁员的义务2、遵守仲裁员几率和职业道德,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
8、请客送礼3、不得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违法乱纪行为4、对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富有保密义务5、不得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6、专职仲裁员不得在聘任期间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调解的原则自愿原则引导和疏导公正及时便捷灵活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根据事实,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 关政策调解原则u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n在法定就业年龄n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n独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 体u仲裁员的聘任n企业n个体经济组织n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幼儿 园、福利院)n国家机关n社会团体n其他u劳动人事争议
9、仲裁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是指划分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三类案件具有管辖权:1、因集体合同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跨区域(跨省或跨地州)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u管辖异议的处理移送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指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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