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适用与配套机制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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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7时代论坛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适用与配套机制思考中国内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调整,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的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这一修正向社会公众释放出一个信号,即未成年人的恶劣刑事犯罪不能“不了了之”,年龄不能成为恶劣刑事犯罪的保护伞。尽管如此,学界关于中国内地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并未停息。反对者认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违背了防治青少年犯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刑事政策,并认为此举可能会导致未成年罪犯难以返回社会进而再次选择犯罪。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阐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刑法第17条第3款如何适用,并建构完
2、善相应的衔接配套机制,从而减少反对者的疑虑,为低龄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刑事责任年龄下调概述新修正的刑法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笔者对此次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持肯定态度,此举在整体维持既有标准的基础上回应社会关切。现行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下调至12周岁,以6岁入读小学计算,12周岁已经完成或接近完成小学教育,应该已经对严重的暴力犯罪及其危害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并且具备相应的自控能力1。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不代表绝对要承担刑事责任,谢昊坤1胡芷昱2(1.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澳门519000;2.澳门理工大学语言
3、及翻译学院中国澳门519000)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是我国根据犯罪现状所作出的合理调整,且12周岁应当已经对故意杀人和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有所认识并具有自控能力。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并非仅指罪名,而是指具有其性质的行为;如何认定情节恶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应当建构累积评价制度、完善定期访问机制,为低龄未成人的健康成长营造更为良好的环境,预防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低龄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十一)只有“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须承担刑事责任。而承担刑事责任并不直接与监禁刑划上等号。尽管根据刑法第23
4、2条、第234条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适用刑罚均为徒刑或以上,但是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低龄未成年人有适用管制或缓刑制度的可能性。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未违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相反,如果不对行为严重失范的低龄未成年人进行规制,放任其发展,则可能致使他们在违法的道路上愈行愈远2。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适用问题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理解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制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是仅指触犯此两种罪名,还是指实施故
5、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的行为呢?譬如,12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强奸致人死亡或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是否可以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由最高检核准追诉后承担刑事责任呢?根据刑法第238条的相关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此时年满12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在最高检核准追258 时代论坛 诉后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无歧义。但是对于强奸致人死亡或绑架致人死亡的情形,依据刑法第236条和刑法第239条的相关规定属于结果加重犯,依然以强奸罪和绑架罪论处,这个时候是否能依据刑法第17
6、条第3款的规定规制年满12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呢?根据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不是指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据此可以推定,刑法第17条第3款所指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是指行为,而非单纯的仅指罪名。否则犯罪人以他罪之名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之实,在形式上实施数罪却反而规避了刑罚,有违立法初衷。对“情节恶劣”的
7、理解现行刑法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并非直接“一刀切”,而是规定“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把是否追责的决定权交至最高检的手上;也因此有学者将这一修改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恶意补足年龄。”所谓“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处理一般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之下的某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在实行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具备“恶意”,即意识到此举的错误并故意而为之时,则应当视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对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何把握情节恶劣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低龄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陈兴良教授认为在故意杀人罪中,情节恶劣主要指主观
8、恶性程度高3;亦有学者指出应当从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程度和犯罪后果三个方面考量4。笔者认为最高检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第一,考察犯罪起因和犯罪目的。犯罪起因和犯罪目的可以反映出犯罪人主观恶性的程度,比如反抗长期遭受校园欺凌而实施的暴力的恶性程度与为了谋财或满足性冲动而实施的暴力的恶性程度显然不宜相提并论,后者一般要明显恶劣于前者。第二,考察犯罪手段是否极其残忍。犯罪人持械与否,犯罪人伤害被害人的部位以及实施暴力的次数都可以反映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第三,考察犯罪后是否有贿赂证人、嫁祸他人等掩饰、隐瞒犯罪的行为。尽管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实施杀人以后藏匿尸体的行为并不另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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